[公告]招商公路: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965 证券简称:招商公路 公告编号:2019-32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招商局公路网络 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 号),核准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路”或“公 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5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739.90万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7,260.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的验资报告》(XYZH/2019BJA20394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及《招商公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 与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1”)、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2”)(以下合称丙方1、丙方2为“丙方”)签署 《招商公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专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账户账号:01090023531021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圣亮、吴嘉青、江敬良、王大为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0年12月31日解除。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 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丙方1、丙方2各持一份,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招商公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