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远海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等事项的专项意见

时间:2019年03月29日 22:16:55 中财网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二○一八年度利润分配等事项的专项意见



我们作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二
○一八年度利润分配等事项,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 关于公司二○一八年度利润分配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 2018
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86,171,368.55元,母公司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1,870,622,647.06元,母公司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55,878,444.31
元,加上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1,311,838,203.95元,母公司2018
年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444,100,443.25元。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
与长远利益,董事会建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8年
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扣除届时回购专户上已
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33元(含税),其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下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本公司生产经营
资金所需等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
意公司2018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司二○一八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截至2018
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被担保
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公司权益不会因
此受到损害。


三、关于2018年度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认真履行对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
职责。独立董事对各项重大关联交易均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公
司各项关联交易采用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合理,遵守了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各项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
益。


四、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境内外审计师、内控审计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在分别担任本公司2018年度
境内审计师(包括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境外审计师的服务过程中,
依法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认为,为保证公司2019年
度审计工作的稳健性和连续性,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本公司2019年度境内审计师(包
括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续聘安永为本公司2019年度境外审计师。

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五、关于变更会计政策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仔
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会议材料,对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事项,其
审议程序符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3、经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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