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物产中大: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之回复报告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九年三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18209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悉。在收 悉反馈意见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人”、“公 司”、“物产中大”)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 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 告》中的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 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 目 录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 .................. 4 问题 1 ................................ ........................... 4 问题 2 ................................ ........................... 6 问题 3 ................................ .......................... 24 问题 4 ................................ .......................... 28 问题 5 ................................ .......................... 30 问题 6 ................................ .......................... 31 问题 7 ................................ .......................... 33 问题 8 ................................ .......................... 45 问题 9 ................................ .......................... 88 问题 10 ................................ ........................ 100 问题 11 ................................ ........................ 115 问题 12 ................................ ........................ 11 8 问题 13 ................................ ........................ 127 问题 14 ................................ ........................ 136 问题 15 ................................ ........................ 174 问题 16 ................................ ........................ 181 问题 17 ................................ ........................ 184 第二部分:一般问题 ................................ ............... 194 问题 1 ................................ ......................... 194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问题 1 : 请申请人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目前的办理进展,项目用地的取得是否 存在障碍及相应的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用地的办理进展情况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等文件资料,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为 “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 “ 汽车智 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 、 “ 城市轨道交通集成服务项目 ” 、 “ 供应链大数据中 心建设项目 ” 和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其中 “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和 “ 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 涉及项目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 1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等文件资料,浙江物产中大线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大线缆)已取得德清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编号为浙( 2018 )德清 县不动产权第 0021676 号《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坐落于乾元镇明星村,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 118,060.00 平 方米,土地使用权期限至 2068 年 12 月 19 日止。 2 、汽车 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件资料,杭州市国 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物产元通于 2012 年 1 月 2 日签订《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301102011A21128 ),约定将编号为余政储 出 [2011]72 号宗地出让给物产元通。截至 2012 年 1 月 6 日,物产元通已全额缴纳 土地出让金 16,705 万元。 2013 年 8 月 29 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与物产 元通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元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投资)签订《关于 3301102011A 21128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约定余政 储出 [2011]72 号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物产元通调整为元通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确认,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元通投资正在 办理上述宗地土地登记各项手续,尚待取得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项目用地的取得是否存在障碍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如前述所述,就“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发行人子公司已办理取得项 目用地的权属证书;就“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发行人子公司已与国土 部门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正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专题研究乔司智慧汽车城项目事宜的会议纪要》(余 府纪要 [2018]91 号)和《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省市县长项目进展情况的函》 (浙国资发函 [2019]4 号)等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作为省市重大产业项目,取得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支持,由杭州临平新城开发 建设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余杭区国土部门等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土地开竣工等事 宜。 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 2 月出具的《关于智慧汽车城项目用地事宜的说明及确 认函》,“ 1.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用地(余政储出 [2011]72 号宗地)的土地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物产元通及元通投资正在积极配 合余杭区国土部门开展相关土地登记办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土地登记申请、 地籍调查等。待国土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审核 通过后,元通投资即可办理并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 物产中大及物产元 通就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向政府主管部门积极汇报请示,该项目作为省 市重大产业项目也取得浙江省国资委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的关注和支持,根 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余杭区国土部门等各相关单位将为项目落 地推进做好 保障工作。因此,元通投资办理取得上述权属证书预计不存在实质性 障碍。” 根据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于 2019 年 2 月出具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余政储出 [2011]72 号宗地相关用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元通投资可在所有相关用地手续完成后依法向我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我局将对 元通投资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决定土地登记事宜及颁 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核查了浙( 2018 )德清县不动产权第 0021676 号《不 动产权证书》,合同编号为 3301 102011A21128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关于 3301102011A21128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关 于专题研究乔司智慧汽车城项目事宜的会议纪要》(余府纪要 [2018]91 号),《浙 江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省市县长项目进展情况的函》(浙国资发函 [2019]4 号), 以及政府部门和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涉及项目用地的募投项目为 “ 线缆智能制 造基地建设项目 ” 和 “ 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 日, “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 目 ” 已取得相关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 汽车 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 已就相关项目用地签署出让合同, 相关土地登记手续 正在办理中;待土地权籍调查及权属审核等土地登记各项手续完成后,元通投资 可依法办理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障碍。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涉及项目用地的募投项目为 “ 线缆智能制造基 地建设项目 ” 和 “ 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 “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已取得相关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 汽车智慧 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 已就相关项目用地签署出让合 同, 相关土地登记手续正在 办理中;待土地权籍调查及权属审核等土地登记各项手续完成后,元通投资可依 法办理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障碍。 问题 2 :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母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因环保 、安全 生产问题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已经整改完毕并获得有权机关验收,是否 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回复: (一)环保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共有 384 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缴纳凭证等文 件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查询各省、地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 方网站,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共计受到 22 项环保行政处罚,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被处罚 企业名 称 处罚 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 内容 整改 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被处 罚主体营收和利润占 比 1 金华申 通汽车 有限公 司 金华 市环 境保 护局 金环罚字 [2017]62 号 2017.08.08 未按规定填 写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 擅自转移废 矿物油 罚款7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金 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 局于2018年10月18 日出具《证明》,确 认“该单位已按时缴 清上述罚款并完成整 改,环保违法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2 金华申 浙汽车 有限公 司 金华 市环 境保 护局 金环罚字 [2017]58 号 2017.08.15 未按规定填 写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 擅自转移废 机油 罚款5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金 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 局于2018年10月16 日出具《证明》,确 认“已按时缴清上述 罚款并完成整改,上 述环境违法行为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3 金华大 江南丰 田汽车 销售服 务有限 公司 金华 市环 境保 护局 金环罚字 [2017]56 号 2017.08.08 未按规定填 写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 擅自转移危 险废物 罚款4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金 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 局于2018年10月16 日出具《证明》,确 认“已按时缴清上述 罚款并完成整改,上 述环境违法行为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序 号 被处罚 企业名 称 处罚 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 内容 整改 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被处 罚主体营收和利润占 比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4 嵊州市 元通宏 盛汽车 销售服 务有限 公司 嵊州 市环 境保 护局 嵊环罚字 [2017]14 号 2017.02.23 未按规定设 置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1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9年1月30日出 具《环保证明》,确 认“属于一般违法行 为,目前罚款已缴纳 并已整改完毕”。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5 浙江和 诚富现 汽车有 限公司 1 杭州 市富 阳区 环境 保护 局 富环罚 [2016]第 112号 2016.06.28 未按规定安 装污染防治 设施 罚款2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 护局于2018年11月 21日出具《证明》, 确认“受到行政处罚 的行为违法情节轻 微,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所涉及的行政 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 或重大的行政处罚”。 6 浙江祥 通汽车 有限公 司 杭州 市环 境保 护局 杭环江罚 [2015]第5 号 2015.06.03 不正常使用 水污染物处 理设施 罚款 0.3万 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年3月5日出具 《证明》:“上述被 处罚主体均积极配合 调查,均已按时缴清 上述罚款并完成整 改。上述4项行政处 罚涉及的行为违法情 节轻微,均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自 2015年1月1日至 今,上述被处罚主体 在我局没有因环保方 面重大违法行为而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 录”。 7 杭州和 杭州 杭环下罚 2016.10.24 未集中规范 罚款 罚款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1 已更名为浙江元通富现汽车有限公司 序 号 被处罚 企业名 称 处罚 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 内容 整改 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被处 罚主体营收和利润占 比 诚之宝 汽车销 售服务 有限公 司 市环 境保 护局 [2016]第 28号 贮存危险废 物,未设置 危险废物识 别标志 1.2万 元 已缴 纳;已 整改 2019年3月5日出具 《证明》:“上述被 处罚主体均积极配合 调查,均已按时缴清 上述罚款并完成整 改。上述4项行政处 罚涉及的行为违法情 节轻微,均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自 2015年1月1日至 今,上述被处罚主体 在我局没有因环保方 面重大违法行为而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 录”。 8 杭州富 阳通福 汽车有 限公司 杭州 市富 阳区 环境 保护 局 富环罚 [2016]53- 53号 2016.10.08 项目未经环 保竣工验收 已投入运行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 1.5万 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 护局于2018年11月 21日出具《证明》, 确认“已按时缴清上 述罚款并完成整改, 上述受到行政处罚的 行为违法情节轻微,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 为,所涉及的行政处 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或 重大的行政处罚”。 9 浙江元 通瑞达 汽车有 限公司 杭州 市环 境保 护局 杭环拱罚 [2016]第 27号 2016.10.12 未经环保审 批和验收, 投入使用违 反环保“三 同时”制度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1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年3月5日出具 《证明》:“上述被 处罚主体均积极配合 调查,均已按时缴清 上述罚款并完成整 改。上述4项行政处 罚涉及的行为违法情 节轻微,均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自 2015年1月1日至 今,上述被处罚主体 在我局没有因环保方 面重大违法行为而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 序 号 被处罚 企业名 称 处罚 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 内容 整改 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被处 罚主体营收和利润占 比 录”。 10 浙江元 通通达 汽车有 限公司 杭州 市萧 山区 环境 保护 局 萧环处罚 [2018]189 号 2018.09.10 未经过环评 审批和环保 “三同时”验 收 责令6 个月 内改 正;罚 款20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 护局于2019年1月 30日确认被处罚主 体的《情况说明》: “目前已缴清上述罚 款。所受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事项已整 改。自2015年1月1 日至今,元通通达在 环保方面没有因重大 违法行为而对周边环 境造成重大污染影响 的情况,不存在严重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情况”。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11 浙江中 大元通 特种电 缆有限 公司 杭州 市余 杭区 环境 保护 局 余环罚 [2017]第 6-67号 2017.12.29 违反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 评价影响制 度和建设项 目“三同时” 制度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 17.5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 护局于2018年10月 22日出具《证明》, 确认“该公司已缴清 罚款,并主动整改, 该案已结案,且不属 于重大环境违法行 为”。 12 浙江秀 舟热电 有限公 司 嘉兴 市南 湖区 环境 保护 局 南环罚决 字 [2017]28 号 2017.05.05 技改项目未 报批环境影 响评价文 件,擅自开 工投入运行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 42.81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 护局于2019年1月 30日出具《证明》, 确认“自2015年1 月1日至今,浙江物 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其下属子公司嘉 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 司和浙江秀舟热电有 限公司,未发生重大 环境污染事件。所受 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 序 号 被处罚 企业名 称 处罚 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 内容 整改 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被处 罚主体营收和利润占 比 事项均已纠正并按要 求整改,罚款均已缴 纳”。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13 浙江元 通物资 再生拆 船有限 公司 杭州 市环 境保 护局 杭环下罚 [2017]第 10号 2017.11.06 未经环保审 批,违反环 保“三同时” 制度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8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年3月5日出具 《证明》:“上述被 处罚主体均积极配合 调查,均已按时缴清 上述罚款并完成整 改。上述4项行政处 罚涉及的行为违法情 节轻微,均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自 2015年1月1日至 今,上述被处罚主体 在我局没有因环保方 面重大违法行为而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 录”。 14 连云港 宏业化 工有限 公司2 连云 港市 环境 保护 局 连环行罚 字[2015]9 号 2015.04.28 水污染防治 设施未建 成、未经验 收或验收不 合格,主体 工程已投入 生产和使用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 20万 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经连云港市环境保护 局于2017年4月21 日出具的连环验 [2017]7 号《关于对连 云港宏业化工有限公 司“年产 100 吨 R - 4 - 氰基 - 3 - 羟基 - 丁酸乙 酯生产线”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确认整改验收通过 3。 2 根据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浦科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有关公告,地 浦科技于2019年3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连云港宏业 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决定收购宏业化工100%股权。该议案 已经地浦科技2019年3月27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根据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21日出具的《关于对连云港宏业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吨R-4- 氰基-3-羟基-丁酸乙酯生产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连环验[2017]7号),“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 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经整改试生产期间‘三废’治理设施能正常运行,验收监 测结果表明各主要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保 序 号 被处罚 企业名 称 处罚 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 内容 整改 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被处 罚主体营收和利润占 比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15 连云港 宏业化 工有限 公司 灌南 县环 境保 护局 灌环罚 [2016]127 号 2016.07.28 环保设施未 经环保部门 验收,主体 工程已投入 生产和使用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1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8年10月18日出 具《情况说明》,确 认“被处罚人积极配 合调查,主动缴纳了 罚款,违法行为均已 整改到位”。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16 连云港 宏业化 工有限 公司 灌南 县环 境保 护局 灌环罚 [2017]20 号 2017.03.06 未取得环评 批复擅自建 设、未通过 环保三同时 验收擅自生 产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 合计 13万 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8年10月18日出 具《情况说明》,确 认“被处罚人积极配 合调查,主动缴纳了 罚款,违法行为均已 整改到位”。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17 连云港 宏业化 工有限 公司 灌南 县环 境保 护局 灌环罚 [2015]84 号 2015.12.28 污水处理设 施运行不正 常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 1.5万 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8年10月18日出 具《情况说明》,确 认“被处罚人积极配 合调查,主动缴纳了 罚款,违法行为均已 整改到位”。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18 连云港 灌南 灌环罚字 2016.07.12 废水处理设 责令 罚款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于 ‘三同时’验收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年产100吨R-4-氰基-3-羟基-丁酸乙酯生产线’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投入正常生产。” 序 号 被处罚 企业名 称 处罚 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 内容 整改 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被处 罚主体营收和利润占 比 宏业化 工有限 公司 县环 境保 护局 [2016]55 号 施运行不正 常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 2.5万 元 已缴 纳;已 整改 2018年10月18日出 具《情况说明》,确 认“被处罚人积极配 合调查,主动缴纳了 罚款,违法行为均已 整改到位”。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19 连云港 宏业化 工有限 公司 灌南 县环 境保 护局 灌环罚 [2017]50 号 2017.04.24 危废仓库废 气处理设施 未运行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4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8年10月18日出 具《情况说明》,确 认“被处罚人积极配 合调查,主动缴纳了 罚款,违法行为均已 整改到位”。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20 连云港 宏业化 工有限 公司 灌南 县环 境保 护局 灌环罚 [2017]134 号 2017.09.20 未按危废相 关要求管理 危险废物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7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8年10月18日出 具《情况说明》,确 认“被处罚人积极配 合调查,主动缴纳了 罚款,违法行为均已 整改到位”。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21 嘉兴市 富欣热 电有限 公司 嘉兴 市南 湖区 环境 保护 局 南环罚决 字 [2018]62 号 2018.04.25 地下冷却水 管道破损, 冷却水流入 河道,违反 排污规定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整改; 罚款 8.08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 护局于2019年1月 30日出具《证明》, 确认“自2015年1 月1日至今,浙江物 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其下属子公司嘉 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 司和浙江秀舟热电有 序 号 被处罚 企业名 称 处罚 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 内容 整改 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被处 罚主体营收和利润占 比 限公司,未发生重大 环境污染事件。所受 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 事项均已纠正并按要 求整改,罚款均已缴 纳”。 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均低于5%。 22 浙江宏 元药业 股份有 限公司 临海 市环 境保 护局 临环罚字 [2018]68 号 2018.08.09 危险废物未 独立纳入需 申报登记的 危险废物管 理计划表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限期 改正; 罚款2 万元 罚款 已缴 纳;已 整改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8年11月9日出 具《环保证明》确认 “目前企业已及时履 行完毕上述行政处罚 并采取有效整改措 施,经我局督查确认 已整改到位,上述行 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浙江宏元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自2015年1 月1日至今未发生重 大违法行为”。 (二)环保处罚的整改和认定情况 如上表所示,根据发行人提供罚款缴纳凭证、内部专项规章和管理制度、环 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及书面说明,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上述环 保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均已整改完毕并取得相关环保主管部门确认,涉及的罚款 均已及时足额缴纳,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第 1 至 7 项、第 17 至 22 项环保处罚,发行人相关子公司已按法律法规 和内部规章制度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整改, 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置危险废 物识别标志、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储存、安装设置废物处理设施、定期排查和修 复环保设施等,以及缴纳全部罚款;发行人相关子公司也均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确认上述相关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针对上述第 8 至 16 项处罚,发行人相关子公司已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补充 履行和完善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环保验收手续,并缴纳全部罚款;发 行人相关子公司也均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上述相关违法行为 已整改完毕。 根据发行人提供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和环保验收文件、发行 人的年度 审计报告等资料及书面说明,上述第 1 至 3 项、第 5 至 9 项、第 11 项、第 13 项、第 22 项行政处罚 ,相关证明文件已明确 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不属于 重大违法行为或 / 且相应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上述第 1 至 4 项 、 第 10 项、第 12 项、第 14 至 21 项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文件已确 认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此外,该等行政处罚的受罚主体分别是金华申通 汽车有限公司、金华申浙汽车有限公司、金华大江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嵊州市元通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元通通达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秀舟 热电有限公司、连云港宏业化工有限公 司和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该等公司 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低于 5 % ,所占比例 很低。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安全生产处罚情况 1 、 关于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 12.23 事故的专项核查 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欣热电,系 发行人 控股子公司浙江物 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收购的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3 日发生 一台高温高压锅炉主蒸汽管道旁通蒸汽回收支管爆裂事故,造成 6 人死亡、 3 人 重伤(以下简称 12.23 事故)。嘉兴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嘉兴市质监局) 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嘉)质监罚字 [2018]14 号), 对事故责任单位之一富欣热电处人民币 350,000 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 修订)》《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审阅《浙江省人民政府关 于嘉兴市南湖区 “12·23” 蒸汽管道爆裂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嘉兴市富欣热 电有限公司 “12·23” 蒸汽管道爆裂较大 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 告》)、《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资料,现对富欣热电 12.23 事故及发行人相关行政处罚等事项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1)12.23事故及其认定 ①12.23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23 日,富欣热电的一台高温高压锅炉主蒸汽管道旁通蒸汽回收 支管(以下简称事故管段)发生爆裂事故,造成 6 人死亡、 3 人重伤。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发生事故锅炉为富欣热电锅炉,属于热电联产项目组 成部分。除事故发生单位富欣热电外,其他事故相关单位还包括项目工程建设单 位嘉兴市富林 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林化纤)、锅炉工程总承包单位湖南长新 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锅炉安装单位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锅炉安装无损 检测单位江苏正平技术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锅炉范围内管道设计单位山东省阳 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锅炉安装监督检查单位嘉兴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以及 富欣热电的控股单位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能)。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上述热电联产项目是富林化纤于 2003 年筹建项目, 于 2004 年至 2005 年相继建成投产。富林化纤于 2015 年 10 月将热电车间分立而 设立 “ 嘉兴市富欣热电有 限公司 ” 。物产环能于 2016 年 12 月收购富欣热电,截至 12.23 事故发生日,物产环能持有富欣热电 70% 股权,自然人唐绍福持有富兴热 电 30% 股权。 ②12.23事故的原因及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直接原因为 “ 事故管段材质不符合设计要求 ” ,事 故管理原因包括工程管理混乱(建设单位富林化纤、总承包单位湖南长新能锅炉 设备公司、锅炉安装单位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无损检测单位江苏正平技 术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违规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单位富林化纤)、应急管 理缺失及应急处置不及时(事故发生单位富欣热电)。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造成事故的主要相关单位责任原因如下: A. 富林化纤, “ 违规开工建设发生事故的热电联产项目,违规将该热电联产项 目投入使用;违规将该热电联建项目锅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湖南长新能公 司总承包,并默许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发生事 故热电联产项目、东控制室未经正规设计 ” 。 B. 富欣热电,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发生事故热电联产项目违规建设 造成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完善,未按规定建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未及时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 开展应急演 练。 ” C. 湖南长新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 未依法履行总承包单位质量管理职责,在 不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承接发生事故热电联产项目锅炉工程总承 包业务,违规将建设工程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对分包单位存在的 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 D.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未依法履行分包单位质量管理职责,对事故 管段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缺少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的情况下,违规接收 并安装;未按规定在安装结束后对事故管段的光谱检测标识进行复查,未按规定 在安装 完毕后对事故管段进行光谱复检;对分包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 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 。 ③12.23事故的性质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 “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锅炉工程安装质量引发 的较大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 ”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 修订)》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 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 事故: “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 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 容器 、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 上 5 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 基于上述, 12.23 事故属于较大事故,不属于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 4。 4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 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 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 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关于12.23事故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12 月 26 日,嘉兴市质监局向富欣热电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浙 (嘉)质监罚字 [2018]14 号),认为富欣热电对 1223 事故负有责任,根据《特种 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项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 35 万元。 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法》第九十条规定, “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基于上述,富欣热电 12.23 事故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条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中间数值,嘉兴市质监局对富欣热电在法定罚款范围 内未作出上限 / 顶格处罚。 ( 3 ) 12.23 事故的整改及善后等情况 ①事故整改工作 12.23 事故发生后, 为 全面彻底排查隐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恢复生产供汽, 富欣热电抽调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事故整改和生产恢复小组,并于 12 月 25 日召开了事故整改和生产恢复专题会议,于 12 月 26 日将《富欣热电 12.23 事故 后的整改复产方案请示》上报事故调查小组、辖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 , 经 全面整改后,于 2018 年 3 月 2 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上报《关于嘉兴市富欣 热电有限公司“ 12·23 ”事故整改复产的报告》。 富欣热电的整改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1. 对锅炉、主蒸汽管道和高压给水管道 进行全面的检验、检测和彻底整改; 2. 对损坏设备进行更新和改造升级,对控制 室进行移位改建,对全厂主要危险源部位全部实行摄像远程监事; 3. 开展全员安 全、技能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提升 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 4. 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和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安全考核工作等。 此外,富欣热电委托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 12.23 事故所涉锅炉设备 进行评估检测,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于 2018 年 3 月至 6 月、 8 月至 11 月 出具《第一阶段安全评估检查意见》《恢复运行前评估检验报告》《电站锅炉内部 检验报告》《电站锅炉外部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 “ 基本符合要求 ” 。 ② 事故善后和职工安抚工作 12.23 事故发生后,富欣热电第一时间做好伤亡职工抢救、善后及家属的安抚 工作。在当地人民调解委 员会的协调下,富欣热电于 2017 年 12 月 2 7 日至 29 日 、 2 018 年 1 月 9 日分别 与 6 名死亡职工家属分别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次性 赔偿死亡职工家属工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补偿。富欣热电将 3 名重伤职工及时送 医救治,与其签署协议书并预支相关护理费、营养费等。 ( 4 ) 富欣热电损失赔偿安排 2016 年 12 月 21 日,物产环能与唐绍富、富林化纤、富欣热电等相关方签订 《关于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原股权转让 协议》),物产环能受让富欣热电 49.1993% 股权、同时对其增资,股权转让及增资 完成后, 物产环能持有富欣热电 70% 股权。根据《原股权转让协议》第 7.14 条约 定,标的公司基于股权交割完成前的原因造成的一切实际或或有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行政处罚、对第三方损害赔偿、与第三方达成的和解、处理费用等)由唐绍 富承担。 2018 年 11 月 9 日,富欣热电、物产环能与唐绍福、富林化纤等签署《富欣 热电事故损失赔偿及 30% 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损失赔偿协议书》),因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 12.23 事故直接原因为事故管段材质不符合设计要求,根 据《原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约定,经协议各方协商,由物产环能承担由该事故造 成损失 的 30% ,唐绍福承担承担由该事故造成损失的 70% 。 (5)富欣热电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情况 报告期内,富欣热电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是 12,216.84 万元和 1,833.68 万元( 2016 年度)、 16,883.20 万元和 1,169.77 万元( 2017 年度)、 10,134.50 万元 和 740.94 万元( 2018 年 1 - 9 月),分别占发行人相应指标比例为, 0.06% 和 0.85% ( 2016 年度)、 0.06% 和 0.52% ( 2017 年度)、 0.05% 和 0.41% ( 2018 年 1 - 9 月), 所占比例均低于 5% 。 2 、 发行人受到 的 其他安全 生产行政 处罚 除 上述 12.23 事故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内子公司 最近三年 共 计受到 9 项安全生 产 方面行政 处罚,具体情况 如下 : 序 号 被处 罚企 业 处罚 机关 处罚 文号 处罚 时间 处罚事由 处 罚 内 容 整改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 1 成都 市新 都金 海污 水处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成都 市新 都区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局 (新) 安监 管罚 [2017] W7 号 2017. 03.24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 制;未组织或参与拟 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 / 操作规程;未 督促落实本单位高危 场所的安全管理措 施;未及时排查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未制 止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 为;未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场所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未建立健全本单 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罚款 10 万 元 罚款已缴 纳;已整改 成都市新都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出具《证明》,确认 “ 主 动缴纳罚款 ” , “ 上述行政 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 罚,该违法行为亦不属于 重大违法行为。 ”“ 本局亦 未发现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被处罚人因重大违 法行为而遭受重大行政处 罚的记录。 ” 2 浙江 浙金 物流 有限 公司 杭州 市下 城区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局 (下) 安监 管罚 [2017] 124 号 2017. 0 8.30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 罚款 0. 5 万 元 并 责 令限 期 整 改 罚款已缴 纳;已整改 杭州市下城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出具《证明》,确认 “ 该 公司在检查中能积极配合 调查,主动缴纳相关罚款, 主观恶意不明显,违法情 节轻微。 ” 3 浙江 元吉 汽车 有限 杭州 市拱 墅区 安全 (拱) 安监 罚 [2018] 2018. 07.09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 报 罚款 0.3 万元 罚款已缴 纳;已整改 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出具《证明》,确认 “ 该 单位按时到指定银行缴纳 序 号 被处 罚企 业 处罚 机关 处罚 文号 处罚 时间 处罚事由 处 罚 内 容 整改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 公司 生产 监督 管理 局 49 号 了罚款 ” , “ 该行政处罚不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该 公司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今未受到过我局重大行政 处罚。 ” 4 浙江 元通 元润 汽车 有限 公司 杭州 市拱 墅区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局 拱安 监管 罚 [2016] 17 号 2016. 05.1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 格上岗作业 罚款 0.5 万元 罚款已缴 纳;已整改 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出具《证明》,确认 “ 该 单位按时到指定银行缴纳 了罚款 ” , “ 该行政处罚不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该 公司从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今未受到过我局重大行政 处罚。 ” 5 金华 申浙 汽车 有限 公司 金华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管 理委 员会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局 (金 开)安 监罚 [2018] 3 号 2018. 03.10 未按照《职业病危害 项目申报办法》第十 五条进行变更 罚款 0.5 万元 罚款已缴 纳;已整改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出 具《证明》,确认 “ 及时进 行整改并按时缴纳了罚 款 ” , “ 上述行政处罚不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该违法 行为亦不属于重大违法行 为。本局未发现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被处罚人 因重大违法行为而遭受重 大行政处罚的 记录。 ” 6 浙江 元祺 汽车 有限 公司 杭州 市拱 墅区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局 拱安 监管 罚 [2018] 37 号 2018. 06.08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警告 并罚 款 0.3 万元 罚款已缴 纳;已整改 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出具《证明》,确认 “ 该 单位按时到指定银行缴纳 了罚款 ” , “ 该行政处罚不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该 公司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今未受到过我局重大行政 处罚。 ” 7 嘉兴 市富 欣热 电有 限公 嘉兴 市南 湖区 综合 行政 南综 执罚 字 [2016] 第 392 2016. 09.21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 业 罚款 1 万 元 罚款已缴 纳;已整改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 法局出具《证明》,确认“及 时进行整改,按时缴纳了 罚款”,“上述行政处罚不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本 序 号 被处 罚企 业 处罚 机关 处罚 文号 处罚 时间 处罚事由 处 罚 内 容 整改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 司 执法 局 号 局亦未发现富欣热电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因重 大违法行为而遭受重大行 政处罚的记录 ” 。 8 江苏 科本 药业 有限 公司 启东 市安 全生 产监 督管 理局 启安 监管 罚字 [2018] 第 ( 261 )号 2018. 08.10 操作工高双平未佩戴 安全帽并穿拖鞋进入 生产区 警告 并 罚 款 1.6 万元 罚款已缴 纳;已整改 启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出 具《证明》,确认 “ 立即进 行了整改并主动缴纳了罚 款 ” , “ 上述行政处罚属于 对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 , “ 近三年来 本局未发现被处罚人因严 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 。 被 处罚主体报告期内各期营 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 相应指标比例均低于 5% 。 9 浙江 元通 全通 汽车 有限 公司 杭州 市拱 墅区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局 (拱) 安监 罚 [2018] 52 号 2018. 07.06 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制度 警告 并 罚 款 0.2 万元 罚款已缴 纳;已整改 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出具《证明》,确认 “ 该 单位按时到指定银行缴纳 了罚款 ” , “ 该行政处罚不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该 公司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今未受到过我局重大行政 处罚。 ” 如上表所示,根据发行人提供罚款缴纳凭证、内部专项规章和管理制度等资 料及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安全生产处罚涉及的违法行 为均已整改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操作规程、落实作 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按规定排查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涉及的罚款均已及时足额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等文件、发行人的年度审计报 告等资料及书面说明,就上述行政处罚及相关违法行为,相关证明文件已确认除 第 8 项之外其他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 / 且相应 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相关证明文件已确认第 8 项行政处罚 “ 属于对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 处罚 ” ,该行政处罚的受罚主体江苏科本药业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不到 5% ,所占比例很低。因此,该行政处罚不 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富欣热电12.23事故,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收购富欣热电的股权转让 协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 伤亡员工及家属的调解协议、整改方案及其履行情况和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资料。除12.23事故核查外,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其他与环保、安全生产相关 的罚款缴纳凭证、内部专项规章和管理制度、环保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及书面说明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12.23事故是一起较大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非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富欣热电作为生产单位,对于锅炉事故管道爆炸负有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完善、未及时完善特种设备事 故应急预案等管理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富欣热电因此受到的处罚金 额(即35万元)属于对应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间数值,不属于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或顶格。12.23事故后,富欣热电第一时间做好伤亡职工抢救、善后及家属的安 抚工作,与各方当事人就经济赔偿及补偿等事宜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妥善 解决事故后续问题,有效降低社会负面影响;同时,富欣热电从锅炉和管道检验、 检测和整改、损坏设备修复和改造升级、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整改及规范。此外,富欣热电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比例均低于5%。鉴于此,富欣热电12.23 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不存在违 反《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环保处罚、安全生产处罚涉及的违 法事项均已整改完毕,并获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确认和证明;发行人不存在违反 《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 六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12.23事故是一起较大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非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富欣热电作为生产单位,对于锅炉事故管道爆炸负有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完善、未及时完善特种设备事 故应急预案等管理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富欣热电因此受到的处罚金 额(即35万元)属于对应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间数值,不属于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或顶格。12.23事故后,富欣热电第一时间做好伤亡职工抢救、善后及家属的安 抚工作,与各方当事人就经济赔偿及补偿等事宜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妥善 解决事故后续问题,有效降低社会负面影响;同时,富欣热电从锅炉和管道检验、 检测和整改、损坏设备修复和改造升级、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整改及规范。此外,富欣热电报告期内 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比例均低于5%。鉴于此,富欣热电12.23 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不存在违 反《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环保处罚、安全生产处罚涉及的违 法事项均已整改完毕,并获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确认和证明;发行人不存在违反 《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问题 3 :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 备案,以及环保部门的相关批复,是否需要取得其他相关资质、许可,募投项目 的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取得发改备案和环评批复的情况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已取得发改备案、环评批复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项目备案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一、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1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 信息表》(项目代码: 2018-330521-38-03-086841-000) 《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浙江物产中大线 缆有限公司年产335000km电线电缆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的批复意见》(德环建 序号 投资项目备案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2018]162号) 二、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 2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 信息表》(项目代码: 2018-330110-72-03-090499-000) 《关于浙江元通投资有限公司余政储出 (2011)72号地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审批意见》(环评批复[2018]441号) 三、城市轨道交通集成服务项目 3 不适用5 不适用6 四、供应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4 不适用7 不适用8 五、补充流动资金 5 不适用 不适用 5杭州市拱墅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关于浙江物产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轨道交通集成服务项目”无需进 行核准和备案的说明》。 6根据《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不涉及土建的租赁、中介服务 无需取得环评批复。 7杭州市下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关于物产中大集团“供应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无需进行核准和备案 的说明》。 8根据《浙江省第四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不涉及土建的云计算中心、计 算机机房建设无需取得环评批复。 (二)募投项目需取得其他相关资质、许可的情况 1、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 “ 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