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继峰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法律意见书 二 〇 一九年三月 目 录 释义 1 引言 7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8 二、 本次交易相关方的主体资格 22 三、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38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38 五、 标的资产 41 六、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6 七、 信息披露 71 八、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73 九、 证券服务机构 78 十、 关于本次交易的有关方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79 十一、 结论意见 7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继峰股份 /上市公司 指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继烨投资 /标的公司 指 宁波继烨投资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继烨投资 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 /本次重组 /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 指 继峰股份以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继烨投资 100%的 股权;同时,继峰股份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 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 超过 100,000万元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 券、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 /本次购买资 产 指 继峰股份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继烨投资 100%的股权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 购买资产 指 继峰股份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购买 继烨投资 10.11%的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 指 继峰股份以发行股份的 方式购买继烨投资 73.71%的股权 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 指 继峰股份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继烨投资 16.18%的股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本 次配套融资 指 继峰股份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 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 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 交易对价 指 继峰股份于本次购买资产中向交易对方(定 义见下)支付的全部可转债对价(定义见 下)、股份对价(定义见下)及现金对价 (定义见下) 的 总额,即 395,600万元 可转债对价 指 继峰股份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向交易 对方 支付的交易对价,即 40,000万元 股份对价 指 继峰股份以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 对价,即 291,600万元 现金对价 指 继峰股份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 对价,即 64,000万元 对价股份 指 本次交易中继峰股份为收购标的资产而向交 易对方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股),每股 面值为 1.00元 估值基准日 指 2018年 12月 31日 报告期末 指 2018年 12月 31日 报告期 指 2017年度、 2018年度 交割日 指 《资产购买协议》生效后,本次交易各方共 同以书面方式确定的对标的资产进行交割的 日期。自交割日(含当日)起,标的资产的 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均转移至上市公司 交割基准日 指 指交割日上一个月月末(如交割日在当月 15 日之前)或者交割日当月月末(如交割日在 当月 15日或之后) 过渡期间 指 自估值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 基准 日 (含当日)止的期间 继涵投资 指 宁波东证继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上海并购基金 指 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系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固信君瀛 指 马鞍山固信君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系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润信格峰 指 新余润信格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绿脉程锦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绿脉程锦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系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力鼎凯得 指 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系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交易对方 指 继涵投资、上海并购基金、固信君瀛、润信格 峰、绿脉程锦及力鼎凯得的合称 Wing Sing 指 Wing Sing International Co., Ltd. 继弘投资 指 宁波继弘投资有限公司 继恒投资 指 宁波继恒投资有限公司 《资产购买协议》 指 继峰股份与交易对方于 2019年 3月 31日签署 的《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之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 》 《减值 测试 补偿协议》 指 继峰股份与继涵投资于 2019年 3月 31日签署 的《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之减值补偿协议 》 《审计报告》 指 瑞华(定义见下)于 2019年 3月 31日出具的 《 宁波继烨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 瑞华 专审字【 2019】 48380001号 ) 《审阅报告》 指 中汇(定义见下)于 2019年 3月 31日 针对继峰 股份 2018年 12月 31日的备考合并资产负债 表、 2018年度备考合并利润表以及备考合并 财务报表附注 出具的 《审阅报告》 (中汇会阅 [2019]0799号) 《估值报告》 指 东洲评估(定义见下)于 2019年 3月 31日出 具的 《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 了解宁波继烨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估值咨询报告》 ( 东洲咨报字【 2019】第 0183号 ) 继烨(卢森堡) 指 Jiye Auto Parts (Luxembourg) S.a r.l,系继烨 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继烨(德国) 指 Jiye Auto Parts GmbH,系继烨(卢森堡)的 全资子公司 Grammer AG 指 GRAMMER Aktiengesellschaft Toledo Molding 指 Toledo Molding & Die Inc. 格拉默天津 指 格拉默车辆内饰(天津)有限公司 格拉默北京 指 格拉默汽车内饰部件(北京)有限公司 格拉默上海 指 格拉默车辆内饰(上海)有限公司 格拉默江苏 指 格拉默车辆座椅(江苏)有限公司 格拉默长春 指 格拉默车辆内饰(长春)有限公司 格拉默陕西 指 格拉默车辆座椅(陕西)有限公司 格拉默厦门 指 格拉默座椅(厦门)有限公司 GR-A 指 Grammer Automotive CZ s.r.o. GR-CZ 指 GRAMMER CZ, s.r.o. 格拉默土耳其公司 指 Grammer Koltuk Sistemleri Sanayi ve Ticaret Anonim .irketi 格拉默塞尔维亚公司 指 Grammer System doo Aleksinac 格拉默比利时公司 指 Grammer Electronics NV 江苏裕华 指 江苏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东部开发 指 富平县东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格拉默境内子公司 指 附件 二 “Grammar AG下属公司 ”所列的 Grammer AG的境内子公司,包括格拉默天 津、格拉默北京、格拉默上海、格拉默江苏、 格拉默长春、格拉默陕西及格拉默厦门 格拉默境外子公司 指 附件 二 “Grammar AG下属公司 ”所列的 Grammer AG的境外子公司 《重组报告书》 指 继峰股份于 2019年 3月 31日编制并出具的 《 宁 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 境外法律意见书 指 境外律师(定义见下)于 2019年 3月 分别 出具 的 20份法律意见书 /法律 尽职调查 报告,包括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Germany LLP、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New York LLP(美国知识产权 尽调由 Fenwick & West LLP负责)、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Spain LLP、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Paris LLP、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LLP、 Studio Legale Associato in associazione con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LLP、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South Africa LLP、 STRELIA SC SCRL分别出具的 8份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 Legal Due Diligence Report), Arendt & Medernach S.A.出具的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 Legal Due Diligence Report with regard to Jiye Auto Parts (Luxembourg) S.à r.l.)、 Advokatsko druzhestvo Stoyanov & Tsekova in cooperation with Schoenherr Rechtsanwaelte GmbH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Schoenherr Bulgaria / Legal Due Diligence Report)、 Creel, García-Cuéllar, Aiza y Enríquez, S.C.出具的 法 律尽职调查报告( Legal Due Diligence Report) 、 Ul.ar & Partners Ltd.出具的报告 、 Squire Patton Boggs s.r.o., advokátní kancelá.出 具的 2份法律意见书( Toledo Molding Legal Opinion及 Updated Czech Legal Opinion) 、 Squire Patton Boggs .wi.cicki Krze.niak sp.k. 出具的波兰法律意见书( Polish Legal Opinion) 、 King & Wood Mallesons法律事务 所 ·外国法共同事业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 告( Legal Due Diligence on Grammer Japan Limited) 、 Stankovic & Partners Law Office出 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Limited and Targeted Due Diligence Report) 、 ELIG Gürkaynak Attorneys at-Law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 Legal Due Diligence Report on GRAMMER KOLTUK S.STEMLER. SANAY. VE T.CARET ANON.M ..RKET.) 、 Allende & Brea出具的 尽职调查报告( Due Diligence Report) 、 Faveret I Lampert Advogados出具的报告 境外律师 指 继峰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所聘请的境外律 师事务所,包括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Germany LLP(德国)、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New York LLP(美国) 1、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Spain LLP(西班牙)、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Paris LLP(法国)、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LLP(英国)、 Studio Legale Associato in associazione con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LLP(意大利)、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South Africa LLP(南非)、 STRELIA SC SCRL(比利时)、 Arendt & Medernach S.A.(卢森堡)、 Advokatsko druzhestvo Stoyanov & Tsekova in cooperation with Schoenherr Rechtsanwaelte GmbH(保加利亚)、 Creel, García-Cuéllar, Aiza y Enríquez, S.C.(墨 西哥 )、 Ul.ar & Partners Ltd.( 斯洛文尼 亚 )、 Squire Patton Boggs s.r.o., advokátní kancelá.( 捷克 )、 Squire Patton Boggs .wi.cicki Krze.niak sp.k.( 波兰 )、 King & Wood Mallesons法律事务所 ·外国法共同事 业(日本)、 Stankovic & Partners Law Office(塞尔维亚)、 ELIG Gürkaynak Attorneys at-Law(土耳其)、 Allende & Brea(阿根廷)、 Faveret I Lampert Advogados(巴西) 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杜 /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瑞华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New York LLP聘请Fenwick & West LLP负责美国的知识产权尽调。 中汇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东洲评估 指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Grammer AG下属公司 指 Grammer AG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 司 指 标的公司、继烨(卢森堡)、继烨(德国)、 Grammer AG及 Grammer AG下属公司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其他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6修 订)》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第二 次修订)》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8修订)》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果存在 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引 言 致: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17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继峰股份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继峰股 份 采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继烨投资100%的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 本次交易有 关事项向本次交易各方及其高级管理人 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境外法律事项,继峰股份聘请了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等境外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意见。按照国际并购惯例的法律尽职调查要求和范围, 境外律师对标的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境 外法律意见书。继峰股份将境外法律意见书提供给金杜使用,同意金杜在本法 律 意见书中引用境外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并在 上交所 公开披露。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及资产估值等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有关会 计报告、审计报告、估值报告以及境外法律意见书中某些数据、意见和结论的内 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 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各方的如下保证: 1. 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 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 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 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继峰股份为 本次交易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继峰股份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继峰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 会决议、 《重组报告书》《资产购买协议》 《减值测试补偿协议》等 文件资料,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包括以下两个部分:继峰股份拟向继涵投资、上海并购基金、固信 君瀛、润信格峰、绿脉程锦、力鼎凯得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其 合计 持有的继烨投资 10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万元,所募 集 配套资金用于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的 中介机构费用、偿还 债务 及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 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 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1.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继涵投资、上海并购基金、固信君瀛、润信格峰、绿 脉程锦及力鼎凯得。 (2) 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继涵投资、上海并购基金、固信君瀛、润信格峰、绿 脉程锦及力鼎凯得合计持有的继烨投资 100%的股权。 (3) 标的资产的 定价原则以及交易对价 根据《估值报告》,截至估值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继烨投资股东全 部权益的估值为389,271.57万元,参考上述估值结果及继涵投资对标的公司6,600 万元期后增资事项,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继烨投资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 为395,600万元。 (4) 对价支付 上市公司以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 其持有的标的资产。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序 号 交易对方 持有继烨投 资股权比例 (%) 交易对价 (万元) 现金对价 金额 (万元) 可转债对 价金额 (万元) 股份对价 金额 (万元) 1 继涵投资 66.89 264,600 52,000 40,000 172,600 2 上海并购基金 12.64 50,000 12,000 - 38,000 3 润信格峰 7.58 30,000 - - 30,000 4 固信君瀛 4.55 18,000 - - 18,000 5 绿脉程锦 4.55 18,000 - - 18,000 6 力鼎凯得 3.79 15,000 - - 15,000 合计 100.00 395,600 64,000 40,000 291,600 (5) 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现金对价应于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由上市公司向上海并购基金、继涵投资分 别支付。 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形下,现金对价拟采用募集配套资金 的部分资金支付,上市公司 拟 将募集配套资金用于:向上海并购基金支付 12,000 万元作为其所持标的公司 3.03%股权的转让对价;向继涵投资支付 52,000万元作 为其所持标的公司 13.14%股权的转让对价;支付 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费用 6,000 万元;偿还债务 及补充流动资金 30,000万元。 上市公司应于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毕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以募集配套资金 向上海并购基金、继涵投资支付全部现金对价。如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 施或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足以支付全部现金对价,则上市公司应于该等事实确认 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优先向上海并购基金支付全部对价或不 足部分;如超过 60个工作日,则上市公司应向上海并购基金按尚未支付部分现 金对价的万分之五 /日支付罚息。 (6) 以发行可转换债券 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a) 种类与面值 本次用于购买标的资产而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债券。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照面值发行。 b)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可转换债 券的发行对象为继涵投资。 c) 发行数量 本次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可转换债券数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本次发行可转 换债券购买资产金额(即可转债对价) ÷100(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具体 发行数量如下所示: 交易对方 可转债对价 (万元) 发行可转债数量 (万张) 可转债按照初始转股 价格转股数 继涵投资 40,000.00 400.00 50,632,911 合计 40,000.00 400.00 50,632,911 d) 转股价格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标准定价,即 7.90元 /股。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转股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则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1=P0/( 1+n); 配股: P1=( P0+A×k) /(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 P0+A×k) /( 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 P0-D+A×k) /( 1+n+k)。 其中: 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 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k为配股率, A为配股价, 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当上市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 /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 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 格调整日为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上市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e) 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或上市公司 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f) 债券期限 本次 发行 可转换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 g)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12个月后第一个交易 日起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止。在此期间,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 权。 h) 锁定期 交易对方继涵 投资 认购的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本次重组完成后 6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可转换 债券初始转股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可转换债券初始转 股价的,则该等对价可转换债券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 月。 继涵 投资 取得的前述可 转换债券实施转股的,其转股取得的普通股亦遵守前 述锁定期约定。 继涵 投资 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 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约定。 若本次交易中所认购 可转换债券 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 不相符,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i)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 为: Q=V/P(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 其中: V为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 P为申请 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可转换债券部分,在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 部分可转换债券的票面金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j) 赎回条款 A 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可转换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将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赎回 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具体赎回价格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可转换债 券的赎回价格一致,如未能于募集配套资金过程中成功发行可转换债券,交易各 方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B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未转股余额不 足 3,000万元时。上市公司有权提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 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 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k) 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当交易对方所持可转换债券满 足解锁条件后,如 上市 公司股票连续 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 格的 70%,则交易对方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解锁条件的可转换债券的全 部或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金额回售给上市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 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的情况 , 则上述 “连续 30个交易日 ”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l)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 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和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m) 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内,如上市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30个交易 日收盘价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150%时,上市公 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上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为当期转股价格的 120%,但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最高不超过初始转股价格的 12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 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 格计算。 n) 其他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可转换 债券的票面利率、付息期限及方式等方案条款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可转 换债券的方案条款一致,如未能于募集配套资金过程中成功发行可转换债券,交 易各方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上市公司 A股股票享有与原 A股股 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 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7) 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继涵 投资 、上海并购基金、固信君瀛、润信格峰、绿脉程锦及力鼎凯得合计 所持标的公司 73.71%的股权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其进行支付,具体 方案为: a)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A股),每股面值 1.00元。 b) 发行方式 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继涵投资、上海并购基金、固信君瀛、润信格峰、绿 脉程锦及力鼎凯得。 c) 定价依据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 经交易各方协商,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7.90 元 /股,不低于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120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90%。发行价格将提请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确定。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 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1=P0/(1+n); 配股: 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k)/(1+n+k)。 其中: 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 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k为配 股率, A为配股价, 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将根据上述调整后的发行价格,按照相关规则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 数量。 d)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份 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 份数量之和; 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 =各交易对方所持有的股份对价 ÷发 行价格。 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标的资产中 价格不足一股的部分,由各交易对方无偿赠与上市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确定的股 份数量为准。 e) 对价股份的锁定期 A 继涵投资 的股份锁定期 继涵 投资 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对价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如本次重组完成后 6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则该等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B 除 继涵 投资 以外的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 除 继涵 投资 以外的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如在 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上述交易对方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 间满 12个月,则该等股份自其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如不满 12个 月,则自其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 本次重组结束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股份,亦相应遵守上述锁定期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上述交易对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f) 期间损益 归属 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过渡期间,标的资产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损益,按照以下约定享有和承担: 标的资产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 继涵投资 以现 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全额补足。 本次交易 各方同意将由上市公司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 标的资产进行过渡期间交割审计,并将该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各方 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损益的依据。 本次 对价股份 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上市公司新老股 东按照发行完成后 的 股份比例共享。 g) 标的资产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本次交易各方同意于《资产购买协议》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或本次交易各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进行交割。 交易对方应于交割日向上市公司交付对经营标的资产有实质影响的资产及 有关 资料。 交易对方应于交割日签署根据标的公司的组织文件和中国法律法规办理标 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所需的全部文件。 交易对方应于交割日或之后协助标的公司尽快办理将标的股权登记于上市 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本次交易 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在交割日之后尽快完成本次交易的相关程序,包 括但不限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向上交所及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对价股份的发行、登记和上市等相关手续。 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 《资产购买协议》 项下的义务 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该 方应被视为违反 《资产购买协议》 。 违约方应依 《资产购买协议》 的约定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 2. 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及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继峰 股份拟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及 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万元。 (1) 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 A. 种类与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上市公司 A股股票 的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照面值发行。 B.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可转 换债券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10名投资者,且在募集配套资金过程中,可转换债券 发行对象和普通股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 10名投资者,同一认购对象同时认购可 转换债券和普通股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C. 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发行可转换债券数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本次发行 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100(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 D. 转股价格 本次向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募集配 套资金发行期首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初始转股价格。 后续如相关监管机构对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定价方式出台相关政策指引的从 其规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 上市 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则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 相应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1=P0/( 1+n); 配股: P1=( P0+A×k) /(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 P0+A×k) /( 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 P0-D+A×k) /( 1+n+k)。 其中: 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 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k为配股率, A为配股价, 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 /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E. 锁定期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 转让。 若本次交易中所认购可转换债券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 F. 其他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在转股股份来源、债券期限、转股期限、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担保、评级等条款层面均与发 行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之条款保持一致。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票面利率、付息期限及方式、到期赎回 价格等与发行时点市场情况密切相关的方案条款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 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发行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在票面利率、付息期限及方式、到期赎 回价格等 条款层面与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条款一致,如未能于募集配套资 金过程中成功发行可转换债券,交易各方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综上,除初始转股价格及锁定期外,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及募集配 套资金在其余条款层面均保持一致。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 上市 公司 A股股票享有与原 A股股 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 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2)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A.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 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 首日。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本 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 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具体发行价格将在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 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B. 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发行价格。 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转股影响后,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含可转换 债券按照初始转股价格转股数)不超过上市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20%。 C. 股份锁定安排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之一继涵投资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义平、邬碧峰、 王继民控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继涵投资构成继峰股份的关联 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继峰股份 公开披露的 《 2018年度审计报告》 中 所载的 财务数据、继烨投 资经审计模拟合并财务数据以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继烨投资 上市公司 占比( %) 资产总额与交易对价 孰高 1,070,131.73 253,367.04 422.36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额与交 易 对价 孰高 395,600.00 186,932.48 211.63 营业收入 1,641,358.18 215,134.71 762.94 注:(1)继峰股份的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额和营业收入取自中汇于2019 年3月14日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2)继烨投资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取自瑞华 为本次交易出具的《审计报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额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的相关规定,取自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395,600万元。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2018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 50%以上;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占上市公 司 2018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标的资产在 2018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 50%以上。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五)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继峰股份《 2018年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截至 2018年 12月 31 日,继弘投资持有继峰股份 51.97%的股份,为继峰股份的控股股东;继弘投资 的一致行动人 Wing Sing持有继峰股份 22.96%的股份;继弘投资及 Wing Sing为 王义平、邬碧峰、王继民控制的企业,其三者合计控制继峰股份 74.93%的股份, 为继峰股份 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 王义平、邬碧峰、王继民 通过其所控制的继弘投资、 Wing Sing、 继涵投资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48,435,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0.66%,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考虑 募集配套资金按照上限增加股本的影响,王义平、邬碧峰、王继民通过其所控制 的继弘投资、 Wing Sing、 继涵 投资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48,435,42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63.05%,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继峰股份控制权的变化,不构成《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二、 本次交易相关方的主体资格 (一) 继峰股份 1. 基本情况 根据继峰股份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文件 资料及其公开披露文件, 继 峰股份系股票于 2015年 3月 2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为 “继峰股份 ”, 证券代码为 “603997”。 继峰股份现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 3月 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7503809970), 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 碶 璎珞河路 17号 法定代表人 王义平 注册资本 63,941.32万元 成立日期 2003年 7月 11日 营业期限 2003年 7月 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开发、制造、加工及相关技术咨 询;自有厂房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继峰股份《 2018年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截至 2018年 12月 31 日 ,继弘投资持有 继峰股份 51.97%的股份,为继峰股份的控股股东; 继弘投资 的一致行动人 Wing Sing持有继峰股份 22.96%的股份;继弘投资及 Wing Sing为 王义平、邬碧峰、王继民控制的企业,其三者合计控制继峰股份 74.93%的股份, 为继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3. 主要历史沿革 根据继峰股份提供的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工商内档等 文件 资料及其公开 披 露 文件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继峰股份的主要历史沿革如下: (1) 2011年 11月,继峰股份设立 继峰股份系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1年 8月 31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 388,189,535.64元按 2.15660853:1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2011年 10月 28日,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关于同意合资企业宁波 继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甬外经贸资管函 [2011]760号)批准继峰股份设立。 2011年 11月 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向继峰股份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外甬字 [2003]272号)。 2011年 11月 2日,中汇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11]2460号),确 认继峰股份发起人出资额 已按时足额缴纳。 2011年 11月 4日,继峰股份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 330200400006890),注册资本为 18,000万元。 继峰股份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继弘投资 10,404 57.80 2 Wing Sing 4,896 27.20 3 宁波君润恒睿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00 15.00 合计 18,000 100.00 (2) 2014年 9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4年 9月 5日,经继峰股份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继峰 股份以现有股本 18,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10 股,转增完成后,继峰股份的股份总数由 18,000万股增加至 36,000万股,注册 资本由 18,000万元增加至 36,000万元,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按比例相应增加, 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同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4年 9月 5日,继峰股份法定代表人签署《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年 9月 16日,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宁波继峰汽 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甬外经贸资管函 [2014]365号),同意继峰 股份总股本由 18,000万股增加至 36,000万股,每股面值 1元,投资各方同比增 资。 2014年 9月 16日,继峰股份取得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 2014年 9月 30日,中汇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14]3123号),经 审验,截至 2014年 9月 26日,继峰股份已将资本公积 18,000万元转增股本。 2014年 9月 26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继峰股份换发《营业执照》(注 册号: 330200400006890)。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继峰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继弘投资 20,808 57.80 2 Wing Sing 9,792 27.20 3 宁波君润恒睿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400 15.00 合计 36,000 100.00 (3) 2015年 3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 1月 3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81号),核准继峰股份公开 发行新股不超过 6,000万股。 2015年 2月 25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5]75号),同意继峰股份的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交易,继峰股份的 A股股本为 42,00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 6,000 万股于 2015年 3月 2日起上市交易 , 证券简称为 “继峰股份 ”, 证券代码为 “603997”。 2015年 2月 25日,中汇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15]0320号),经 审验,截至 2015年 2月 17日,继峰股份实际已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6,000万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47,82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3,926.1573万元,其中新增 注册资本 6,0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42,000万元。 2015年 5月 7日,继峰股份召开 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 2015年 5月 11日,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宁波继峰汽 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甬外经贸资管函 [2015]123号),同意继峰 股份公开发行不超过 6,000万股新股,并同意继峰股份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15年 5月 15日,继峰股份取得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 2015年 5月 26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继峰股份换发《营业执照》(注 册号: 330200400006890)。 (4) 2017年 7月,第一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7年 5月 11日,继峰股份召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继峰股份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4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的方式每 10股转增 5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继峰股份的 总股 本增加至 63,000万股。 2017年 5月 31日,中汇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17]4021号),经 审验,截至 2017年 5月 25日,继峰股份的注册资本为 63,000万元。 2017年 6月 30日,继峰股份法定代表人签署《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年 6月 30日,继峰股份召开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