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弘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9年 02月 28日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目录 §1绪言.............................................................................................................................................4 §2释义.............................................................................................................................................5 §3基金管理人...............................................................................................................................10 §4基金托管人...............................................................................................................................19 §5相关服务机构............................................................................................................................22 §6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24 §7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5 §8基金的投资...............................................................................................................................35 §9基金的财产...............................................................................................................................46 §10基金资产估值..........................................................................................................................47 §11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 §12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3 §13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14基金的信息披露......................................................................................................................56 §15风险揭示.................................................................................................................................61 §16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66 §17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8 §18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9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04 §20其他应披露事项....................................................................................................................106 §21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07 §22备查文件...............................................................................................................................108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11月 24日证监许可[2015]2699号文注册募集,原基金 合同于 2015年 12月 11日正式生效。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12月 7日证监许可 [2017]2246号文准予变更注册,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弘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于 2018年 2月 28日正式实施。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及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2月 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12月 31日(未经审计)。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及《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2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管理人根据 2018年 1月 23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并 公告的基金正式实施转型的日期,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年 2月 28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 3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 3个日历 月之后下一月的前 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37、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 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46、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7、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 3月 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亿元人民币。 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亿 元人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亿元人民币。 2018年 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3亿元人 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 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 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 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 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 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师 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 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 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 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 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 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 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 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 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 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 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 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 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 员。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 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 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 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 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 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 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 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 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 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 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 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 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董事。 徐刚,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5年 7月专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机电专业, 2010年 6月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5年 11月参加工作,就职于深圳期 货投资公司,任职职员、项目经理,2003年 6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上海分公司职员、机 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目前任职上海分公 司董事。 董星华,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1年 7月专本科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机械 工程专业,2002年 6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其 1991年 11月参加 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 券通信公司,任职科员、主任科员、经理,2011年 2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综合管理部经 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 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 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 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 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5年 12月至 2016年 1月,刘文良;2016年 1月至 2017年 2月,刘文良,陶铄;2017年 2月至今,陶铄。 陶铄先生,清华大学应用数学专业学士,中国科学院金融工程专业硕士,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曾任职于招商银行总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穆迪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中 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2010年 9月至 2014年 9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2年 2月至 2014年 9月任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2年 5月至 2012年 10月任大成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 9月至 2014年 4月任大成月添利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 11月至 2014年 4月任大成月月盈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年 5月至 2014年 9月任大成景安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 6月至 2014年 9月任大成景兴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 1月至 2014年 9月任大成信用增利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4年 9月加入南方基金产品开发部,从事产品研发工作;2014年 12月至 2015年 12月,任固定收益部资深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2016年 8月至 2017年 9月,任南方荣毅基金经理;2016年 1月至 2018年 2月,任南方聚利基金经理; 2016年 8月至 2018年 2月,任南方荣欢、南方双元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至 2018年 2月,任南方荣光基金经理;2015年 12月至今,任南方启元基金经理;2016年 1月至今,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任南方弘利基金经理;2016年 9月至今,任南方颐元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至今,任南 方宣利基金经理。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 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 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3.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 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4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 6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 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 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 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 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 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行长葛海蛟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党委 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部门 总经理级),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 管,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曾兼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光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文旅健康事业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 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行筹备组 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国光大银行电 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 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28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3091.02亿元。同 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 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 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 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 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 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 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 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 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 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 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 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 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代销机构 南方弘利 A代销机构: 序号代销机构名称代销机构信息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 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 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2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68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联系人:古和鹏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6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11月 24日证监许可[2015]2699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 自 2015年 12月 7日至 2015年 12月 8日,共募集 2,010,498,742.44份基金份额,募集户 数为 7户。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原基金合同于 2015年 12月 11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12月 7日证监许可[2017]2246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经 2018年 1月 23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于 2018年 2月 28日正式实施转型,新的基金 合同生效日为 2018年 2月 28日。 转型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7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7.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7.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每 3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 3个日历 月之后下一月的前 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 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 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500万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 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 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 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 对于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且随申购金额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份额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 ≤M< 500万元 0.5% 500万元 ≤M< 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每笔 1,000元 对于申购本基金 C类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 ≤N< 1年 0.1% 1年 ≤N< 2年 0.05% N≥2年 0 注:1年指 365天 C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 ≤N< 30天 0.5% N≥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A类基金份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赎回持有时间少于 7日的 份额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C类基金份 额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率。 7.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适用于比例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3%,假设申购当 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0=97,644.04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 = 98,425.1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持有一年内赎回 10万份,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1%=101.7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01.70=101,598.30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30天内赎回 10万份,赎回费率为 0.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5%=508.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508.5=101,191.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7.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个人投资者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 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7.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 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 应延长。 7.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 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8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 超过基金总份额 8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8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对该 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的,超过部分将视为 无效赎回申请。 7.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7.13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7.1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7.15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7.16定投计划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7.17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7.18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8基金的投资 8.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时,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8.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 结束后的 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3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类属配置,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 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 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 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 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 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 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 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 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 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 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3)杠杆放大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 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 式。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发挥可转债“进可攻、退可守”的属性,一方面可 转债具有债券的价值底线,能够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另一方面,正股上涨会显著提 升可转债的投资价值,为组合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投资可转债,将首先判断权益类市场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的投资机会并采用南方基金可转债量化监测体系进行评估,判断可转债市场总体的风险和 机会。其次对正股所处行业、成长性、估值情况等进行分析,结合可转债估值指标(包括 转股溢价率、纯债溢价率、隐含波动率、到期收益率、Delta系数、转债条款等),选择 基本面和估值均处于有利水平的可转债券进行重点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 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测算其上市溢价水平,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7)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 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 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 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 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8.4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 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提出投资建议: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以外部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考, 对利率市场、信用市场进行研究,提出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点,在重点关注的投资 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研究员 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 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 程序。 8.5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