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香港银行指数:招募说明书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8年 12月 1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 207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本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 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 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 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 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 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 盘的风险。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港股通 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 基金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 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7、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6年 2月 21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号 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 [2006]69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18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 10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 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9.41%;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董事长、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泰 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亚布力 中国企业家论坛理事长,楚商联合会会长,武汉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创始理 事长,是武汉大学杰出校友。陈东升先生曾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经贸研究所 发达国家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常务副 总编,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等职务。 任道德先生:副董事长,统计学学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道德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处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法学博士。现任北 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暨管委会主任,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员(兼金融工作小组 委员)及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兼金融服 务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 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员,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广州、重庆、珠海 等地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 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成员,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陶修明先生曾 任职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计学硕士。 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首席合伙人、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成员,兼任国开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会计信息化 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副 会长等职务。 宋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香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宋敏先生曾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 香港政府中央政策组(CPU)顾问,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深 圳前海试验区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司(CIC)咨询顾问,国家开发银行国开智 库专家委员,国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等职务。 周国端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保险及财务博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周国端先生在美国期间,曾 任职于旅行家集团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回台湾后,曾先后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 金融所教授,教授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课程,同时兼任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 湾咨询顾问、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 中心董事长,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并兼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 融所教授;台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CEO;曾先后任泰康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兼首席风险官,泰康人 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段国圣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 应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 执行官(总经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同时,段国圣先生担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 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导师,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约研究员,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是中保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第一任董事长,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 苗力女士: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苗力女士曾在郑州大学、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工作;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银行保险事业 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 CEO办公室主任、助理总裁兼首席人 力资源官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办公室主任、职工代表监事。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委 财贸工作委员会科员,东西湖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监察科科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宜昌中心支公司总经 理、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 经理、党委书记,稽核中心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等 职务。 朱延明先生:监事,财务金融硕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现任泰康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 董事长办公室主任,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资本风险管理处 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风险管 理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国际金融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中国 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 员,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投后管理部负责人。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摩 托罗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理 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同时,段国圣先生担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导师,国家 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约研究员,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是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任董事长,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 金志刚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统计学硕士。金志刚先生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 陈玮光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 士。陈玮光先生曾任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 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 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成扬先生,金融学硕士。 2017年 7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 投资部股票投资总监。2017年 11月 21日至今担任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 12月 21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港股通非银行金融主题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29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港股通地 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金捷基金研究部研究员、恒星资 产研究部研究员、长盛基金国际业务部高级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 等职务。 刘伟先生,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硕士。 2011年 6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风 险控制部风险管理研究高级经理、风险管理总监、公募事业部投资部投资支持 总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公募事业部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2017年 5月 4日至今任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沪港深价值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月 29日至今担任泰康 泉林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2月 6日至今担任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 21日至今 担任泰康中证港股通非银行金融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月 29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曾任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部/精算部精算岗。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财政金融学硕士。 2015年 8月 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负责人。 2015年 12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 6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1月 28日至今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 6月 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20日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 13日至今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月 19日至今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 6月 13日至今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8月 23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国民经济学硕士。 2008年 7月 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 总监。现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执行总监。2015年 6月 19日至今担任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9月 23日至今担任泰康新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2月 8日-2016年 12月 27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2月 3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6月 8日 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月 22日至 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8月 30日至今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 9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5月 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6月 13日至今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8月 24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庞水珍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 2014年 7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承销证券。 (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募基金管理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公募基金业务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公募基金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募基金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募基金管理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 环境,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 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 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 同措施进行控制。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 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的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 明确规范。针对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确 保投资决策流程科学合规、投资决策依据充分合理、投资授权管理清晰规范,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针对基 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 格分离,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易行为。 (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 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 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 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 3)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 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 4)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监察稽核人员可以 列席公募基金业务相关会议,调阅公募基金业务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 期向管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募基金管理层保 证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 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公募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募基金 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的责 任; (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年 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人,平均年 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 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 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只。自 2003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 5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 第 70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 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 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 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 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 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 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号 26F07、 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 传真: 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 010-57697547 网站: www.tkfunds.com.cn (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 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及申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 https://trade.tkfunds.com.cn/ APP: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 义务。具体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号 26F07、 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 传真: 010-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1、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宇、李姗 联系电话: 010-65337327 传真: 010-65338800 联系人:李姗 2、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许聪聪 联系电话: 010-85085000 传真: 010-850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8年 12月 1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207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 发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开 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 户。投资人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 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 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限额 (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 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 3)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 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 他电子交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 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为 10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 金额为 100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 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 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4)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 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5、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 注:( 1)M为认购金额; ( 2)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 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 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 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 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 9,920.63+5)/1.00=9,925.63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25.63份 A类基金份额。 (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00+5000)/1.00=10,005,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 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 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 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某 一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该日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康 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 电子交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 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 1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 额为 100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 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 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 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 致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 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 注:( 1)M为申购金额; ( 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 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1)A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 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 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147.57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000/1.0500=47,619,047.62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47.62份 C类基金份 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 注: Y为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5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3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2500=12,500元 赎回费用 =12,500×0.30%=37.50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37.50=12,46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5天,假设赎 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62.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0×1.2500=12,500,000元 赎回费用 =12,500,000×0.10%=12,500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000-12,500=12,487,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000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天,假 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0元。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7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 将按照不低于 25%的比例计入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 实行一定的优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7项、第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 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比例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和此 单个持有人的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 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之 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 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 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