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瑞景3个月定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4月02日 00:06:20 中财网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航瑞景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18年5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8]852号文注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存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定期开放运作风险以及发起式基金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
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政府支持


中航瑞景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

10个工作日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0、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2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中航瑞景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4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6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0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05



中航瑞景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中航瑞景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航瑞景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航瑞景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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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瑞景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航瑞景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航瑞景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航瑞景
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航瑞景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航瑞景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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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航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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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
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个月后的对
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
10个
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
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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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时间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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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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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号
11层
1101内
11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号
11层
1101内
1105室

设立日期:2016年
6月
16日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人:周嘉夫

电话:010-50867201

注册资本:人民币
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49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0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
中明确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负责,并向股东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
4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
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公司设
1名监事会主席,2名职工监事。监事向股东负责,主要负责检查
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洪正华先生,董事长,1966年
1月出生,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学专业,具有
26年投资从业经验。曾先后供职于中国国
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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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公司。2016年
6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四汝先生,董事、总经理,1970年
3月出生,中国国籍,经济学博士,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投资经济专业,具有
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先后供职于湖北工业大学、山西省长治市发改委(挂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培训教育处(借调)、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2016

6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俊海先生,独立董事,1969年
6月出生,中国国籍,法学博士,毕业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现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16年
6月至
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军生先生,独立董事,1960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毕业
于华中科技大学。曾供职于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中工信托投资公司,现
为中国经济技术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副董事长,2016年
6月至今,担任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卫平先生,独立董事,1976年
9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现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
授,2016年
6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善存先生,独立董事,1964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管理学博士,毕业
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担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2016

6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主席

董文政先生,1968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
大学。曾供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
公司。自
2017年
3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事会筹备组负责人。自
2017年
6月至今,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3、职工监事

程舟先生,1977年
3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士,毕业于武汉大学计算
机软件专业。曾供职于清华紫光北美软件开发有限公司、TBLink科技有限公司、
法国布尔电脑系统(北京)有限公司、Atkins中国海外研发团队、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财富管理部、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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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瑞景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司。自
2016年
9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韩丹女士,1986年
5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双学士,毕业于北京服装学
院,具有
10年以上业内从业经验。曾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托
管部基金会计、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运营部总经理助理。2017年
9
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4、高级管理人员

洪正华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陈四汝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大为先生,公司副总经理,1973年
3月出生,中国国籍,经济学学士,
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具有
13年基金从业经验。曾先后供职
于中国农业银行鞍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北京分公司、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2018

6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武宜达先生,督察长,1976年
4月出生,中国国籍,法学硕士,毕业于南
京大学经济法专业,具有
16年基金从业经验。曾先后供职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加银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2018年
6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茅勇峰先生,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投资副总监,金融学硕士,毕业于南开
大学,具有
10年业内从业经验。曾供职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稽核风险
管理部风险管理岗、金融市场部投资分析岗、金融市场部副经理岗。2017年
8
月至今,任职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副总监。2018年
6月至
今,担任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8月至今,担任中航瑞景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四汝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韩浩先生,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1981年
1月出生,中国国籍,
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具有
12年以上业内从业经验。曾供职于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2017

9


中航瑞景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月至今,担任中航混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2月至
今,担任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4月至今,
担任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茅勇峰先生,基金经理(简历请参见本基金基金经理)。


关健鑫先生,研究部副总监,1982年
5月出生,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
毕业于哈尔滨工程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先后任职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4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文娟女士,研究部研究员助理,1992年
8月出生,中国国籍,理学硕士
学位,毕业于北京大学计算机系统结构专业,2017年
7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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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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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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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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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年
2月
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848,220.7924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
518号
3楼
电话:025-86776189
联系人:刘俊毅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一)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
1996年
2月
8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

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
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先后于
2001年、2005年引入国际金融公司和
法国巴黎银行入股,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
2007年成功上

市。目前注册资本为
84.82亿元,下辖
17家分行,185家营业网点,员工总数
8600余人。


南京银行坚持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努力做成中小银行
中的一流品牌,将中小企业和个人业务作为战略业务重点推进,丰富业务产品体
系,倾力满足中小企业与个人融资需求,业务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自
2007年
设立第一家异地分行以来,跨区域经营不断推进,先后设立了泰州、北京、上海、
杭州、扬州、无锡、南通、苏州、常州、盐城、南京、镇江、宿迁、连云港、江
北新区、徐州、淮安
17家分行,机构战略布局持续深化。


2014年
4月
9日,南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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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
的优势,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托管产品种类不
断丰富,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
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
划保管、私募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等业务。截止到
2018年
6月
30日,南京
银行托管产品组合数超过
2500只,托管规模超
16000亿。


(二)资产托管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南京银行于
2013年
10月
28日成立了独立的一级部门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运营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内控稽核部、综合管
理部、研究开发部六个内设部门。


目前,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
54人,其中从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
资监督、信息披露、内控稽核的人员
30人,市场营销
14人。相较同期获批基金
托管资格的其他银行,南京银行在托管运营上配备较强的人力。


(三)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
使用了其最新版本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公募基金的托
管业务。该系统采用了基于
EJB技术的
B/S结构,支持远程接入功能,能够实现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
全对接,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稳定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
系统严格分离。


我部开发建设了自己的“鑫托管”业务系统。2016年
10月,我行自主研发
的“鑫托管”系统上线,解决了清算系统问题,大大提升了划款效率。2017年
5
月,“鑫托管”系统二期功能上线,实现了全业务流程系统操作,同时推出了“鑫
托管”托管网银系统,客户可以通过托管网银实时查询托管账户资金余额、托管
产品处理进度,可以通过托管网银系统进行指令录入、划款材料上传等。2018

2月,“鑫托管”系统推出深证通、专线渠道,实现与管理人指令系统直联。

2018年
5月,推出“鑫托管”系统微信服务号,管理人可通过微信端实时查询
托管账户资金余额、托管指令处理进度等。下阶段,将持续推动系统建设,
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营运效率。一是着力完善“鑫托管”系统功能,使鑫托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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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成为集业务处理、数据管理、绩效考核、内控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于一体的托
管业务综合平台;二是实现“鑫托管”系统直联中债登、上清所以及中证登业务
系统,进一步优化交易确认和监督流程,满足客户交易时效性要求;三是建设“鑫
托管”大数据平台,对业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利用,更好为客户服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内控稽核部、
综合管理部、研究开发部六个部门组成。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
部,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总行风险部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内设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内控稽核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内设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行资产与基金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运作部
门与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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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内控稽核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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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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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号
11层
1101内
11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号
11层
1101内
1105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人:杨娜
电话:010-57809529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网址:www.avic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号
11层
1101内
11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号
11层
1101内
1105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人:纪然
电话:010-5780952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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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11号新成文化大厦
A座
11层
11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11号
11层
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联系人:程艳丽、魏汝翔
联系电话:15801034132、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艳丽、魏汝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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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5月
2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85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为
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自
2018年
6月
4日至
2018年
8月
23日止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
基金共募集
3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户。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增加、减少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类别设置、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
平、收费方式、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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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年8月28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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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号
11层
1101内
11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号
11层
1101内
1105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人:杨娜
电话:010-57809529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中“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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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含该日)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每个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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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
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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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收取销售服务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份额类型
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
M)
M<50万
0.80%
A类基金份额
50万
≤M<300万
0.50%
300万
≤M<500万
0.30%
M≥500万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
减,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相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
下表:

累计持有期间(
Y)赎回费率
Y<
7日
1.50%
7日
≤Y<
30日
0.75%
Y≥3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
100%计
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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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元和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金额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600=9,359.0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9,359.08份。


申购2:申购金额1,00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600=9,433,018.8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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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433,018.87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0
/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94,339.62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年,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800=10,800.00元

赎回费用=10,800.00×0
%=0.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00=10,800.0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年,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0,800.00元。


3、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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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期内,T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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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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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申请应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
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前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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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
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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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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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努力
获取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包
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基金
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
债券资产的投资。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
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
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在
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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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
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
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
资组合。


针对可转换债券,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
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
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
资策略,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
收益。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
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
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
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
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
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
作日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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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
作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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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

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
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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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瑞景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市场推出更权威
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年
12月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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