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泰利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4月03日 15:26:05 中财网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泰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重要提示
  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于
2019年
3月
21日获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9】459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
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预期风险
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
ABS)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
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
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为非公
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
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
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不受此限制。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绪言
  《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
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
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
21世纪中心大厦
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
2013年
11月
7日
  联系电话:(
021)5169 0188
  传真:(
021)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0号文件批准,于
2013年
11月
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亿元,经工商变更登记,公
司于
2014年
8月
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亿元。

  
2018年
1月
25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9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
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出资人民币
256,590,000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学士。

1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
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兼永赢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宁波银行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部高级副经理、
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
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货币市场主管;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
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风险分析师;
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
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
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职于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学士。

15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锡公司。现任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康吉言女士,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职于上海基础工程公
司、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审计师事务所(上海沪港审计师事务所)、上海长江会计师
事务所。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合伙人;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任中
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宁波银行总行
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
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姜丽荣先生,监事,硕士。

6年证券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担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
行金融市场部同业部销售岗、非银同业部高级经理助理、高级副经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构部总监。

  狄泽先生,监事,学士。

12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金
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专员;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兼合规部总监。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女士,督察长,硕士。

13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源泰律师
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翔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1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局交
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员;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1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牟琼屿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
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中融国际信托固
定收益部交易员,国开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
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副总经理徐翔先
生、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李永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乔嘉麒先生担任执行委员。督
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部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各基金经理、各投资经理、研究人
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检查投资
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议案通过需经
2/3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
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
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
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
化。

  (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
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
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
的组织结构。

  (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
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
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
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
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
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
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
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

  (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
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
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
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
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
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
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及事后的监控。

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
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
源的有效管理。

  (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
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
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
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
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
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
级资本位列第
11位,较上年上升
2位;根据
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
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位。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915.37亿元。2018年
1-9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73.0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
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年
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1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3年
11月至
2018年
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0月至
2018年
1月任
本行行长;2010年
4月至
2013年
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
8月至
2010年
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
9月至
2005年
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
6月至
2004年
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
助理;2001年
9月至
2004年
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
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
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年
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年
10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
9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03年
8月至
2014年
5月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
7月至
2003年
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
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
12月至
2015年
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
12月

2007年
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
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4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
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
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
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
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
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
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
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
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
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
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
21世纪中心大厦
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5169 0103
  传真:(
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吴亦弓
  客服热线:(
021)5169 0111
  网址:
www.maxwealth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
21世纪中心大厦
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5169 0188
  传真:(
021)5169 0179
  联系人:曹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19年
3月
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459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
事宜仔细阅读《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
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
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A类基金
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
1.00元。

  (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
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10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
=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
=(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950.36份
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550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
如下:
  认购费用
=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
=(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元,则其
可得到
5,499,550.00份
A类基金份额。

  (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550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5,500,000+550)/1.00=5,500,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550元,则其可得到
5,500,550.00份
C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
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
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
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
3)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
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
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6、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
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申请
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
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
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如该账户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
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
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
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
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履行适当程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
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
=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
=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
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5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
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
=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
=5,500,000-1,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
=5,499,000/1.0500=5,237,142.86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5,237,142.86份
A类基金份额。

  (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47,619.05份
C类基金份额。

  (
3)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
2)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四: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
A类基金份额均为
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C类基金份额与
A类基金份额赎回计算方法相同。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

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
部分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上接
D73版)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



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下转
D75版)


  
(上接
D73版)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若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予以
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
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
终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
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控制风
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用风险评级、流动性风险管理
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
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2、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
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
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
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本
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
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
动态调整。

  
4、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差
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标的债
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
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
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较
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
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息差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正回购。进行息差策略操作时,基金
管理人将严格控制回购比例以及信用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
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
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行人资产负债
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综
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
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
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
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