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元得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 得利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 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四 月 重要提示 鑫元 得利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 201 6 年 【 5 】 月 【 27 】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6 ] 【 1161 】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9 年 2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8 年 12 月 3 1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1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119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鑫元 得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 得利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鑫元 得利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 得利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鑫元 得利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 得利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 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 5 、元:指人民币元 4 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2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 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 09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设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 ]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兼 董事长 。 曾在 中 国农业银行 任职 , 历任 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常州分行党委书记 兼 行 长 。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 EMBA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 劳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 (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 划 财 务 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 师,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保本型、货 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 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 文学学士,现任 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 限公司 董事长、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曾在 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 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 、 中信泰富(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 安国俊女士,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 , 现任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 究所副研究员 , 博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硕士生导师 , 金融学博士后 。历任 财政部主任科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债券市场委员会委员 。 王艳女士,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副教授。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 、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 部总经 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 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历任南 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副经理、 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 先生,职工监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综合管理部 财务主管 。曾 担 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 浦发银行金 桥支行柜员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 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雁女士,副总经理。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 财务部,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部门经 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 李雁女士因个人原因暂停履职)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 副总经理 。上海交通大学 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 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 中心 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监事会成员,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颜昕女士, 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经历: 2009 年 8 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3 年 9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交易员, 2014 年 2 月至 8 月担任鑫元基金交易室主管, 2014 年 9 月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 , 2015 年 6 月 26 日起担任鑫元安 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 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2 日 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担任 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2 日 起 担任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9 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17 日起担任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 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担任鑫元 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瑞利定 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担任鑫元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22 日起担任 鑫元常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担任 鑫元合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担任 鑫元增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2018 年 7 月 11 日起担任 鑫 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1 月 24 日起担 任 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赵慧女士, 学历:经济学专业,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从业经历: 2010 年 7 月任职于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1 年 4 月起在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和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 易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有丰富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经验。 2014 年 6 月加入鑫元 基金,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1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 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2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9 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17 日起担任 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担任鑫元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担任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22 日起担任 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担任 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担任 鑫元 增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7 月 11 日起担任鑫元淳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8 年 11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鑫趋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2019 年 1 月 24 日起担任 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担任 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5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 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 、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 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行业轮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核心资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注:主要人员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 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 、欺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 、内部控制目标 (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 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 1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 2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 、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 3 )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 4 )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 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 1 )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 2 )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3 )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 4 )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 、内部控制内容 ( 1 )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 3 )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 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 4 )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 5 )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 021 )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 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 195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 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 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 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 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国际业务部、工商信贷处科长,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 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4213.09 亿元,比去年末增加 33.12%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五十六只,分别 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 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 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 LOF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 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华富恒 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 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 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 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健 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 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 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 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 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银尊享 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 混合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 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 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 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 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 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 益 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鹏华丰康债券 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 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富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 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 金、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 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 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 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 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稳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中银中债 3 - 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 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中债 1 - 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富恒 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 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 债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永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 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 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5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 、监督方法 (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 2 )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 3 )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3 )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 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 021 - 20892066 传真: 021 - 20892080 联系人: 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66188 , 021 - 68619600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 ,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 (含微信交易) : www.xyamc.com (微信名称:鑫元基金 财 管家 (微信账号: xyamc_ebuy ))。 2 、 销售 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站: www.spdb.com.cn (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人代表人 : 燕斌 客服电话: 400 - 046 - 6788 网站 :www.91fund.com.cn (3)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 - 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 :010 - 59013895 网站: http://www.wjasset.com (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18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 021 - 2089 2000 传真: 021 - 20892111 联系人: 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印艳萍 注:相关服务机构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5 】月 【 27 】日 证监许可[ 2016 ] 【 1161 】 号文注册。 自 2016 年 8 月 8 日起向社会公开 募集,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036,653.54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8 , 183.54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的基金托管专户。 一、基金 运作方式与类型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 6 年 8 月 17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并对赎回费相关规 则进行了调整。该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人 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 将 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申购本 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其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3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 M )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