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485]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银行”)。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 2019年 4月 9日至 2019年 4月 26日,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公 开发售。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中心和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一一中邮基金服务号。 6.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 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 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 的障碍。 9.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 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刊登在 2019年 4月 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中邮 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2.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0-1618及北京直销专线电话 010-82290840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 更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值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产生差异,从而使基金收益发生变化。同 时,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不对指数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 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 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基金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标的指数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 的风险与成本。 基金跟踪偏离风险: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可能 产生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 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 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2)在标的指数编制中,债券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而基金再投资中未必能获得相同的收益率; (3)指数调整成份券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 应的交易成本。 16.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17.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 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 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18.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00元面值购买基金 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19.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20.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C 基金代码:007208/007209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指数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 1.0000元人民币 (六)募集上限 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七)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2%,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 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一一中邮基金服务号 (3)中邮创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2.代销机构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3.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 2019年 4月 9日至 2019年 4月 26日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 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 2.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 金备案手续。 3.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 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5.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 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6.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 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在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 费用,认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 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1)认购 A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4%,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2元,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9960.16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认购份额=(9960.16+2)/1.00=9962.16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62.16份 A类基金份额。 (2)认购 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认购 C类基金份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元, 无认购费率,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份 总认购份额=100,000.00+10.00=10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元, 则可得到 100,010.00份 C类基金份额。 (三)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已购买过中邮核心优选混合、中邮核心成长混合、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中邮核心主题混合、中 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中邮稳定收益债券、中邮定期 开放债券、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中邮双动力混合、中邮多策略灵活配合混合、中邮货币、中邮 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中邮信息产业灵 活配置混合、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中邮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中邮 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中邮 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中邮纯债聚利债券、中邮增力债券、中邮睿信增强债券、中邮医药健 康灵活配置混合、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 合、中邮稳健合赢债券、中邮纯债恒利债券、中邮睿利增强债券、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中邮健 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中邮安泰双核混合、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中邮中证价值回 报量化策略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 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 户业务。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卡;个人投资者通过 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作为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4.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指定的网点以及直销机构办理。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 5.直销机构办理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二)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 9:30至 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交下列材料: (1)《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版),个人客户签字;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警官、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 证、外国护照、台胞证、中国护照); (3)同名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银行借记卡; (4)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个人客户签字; (5)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中邮基金直销客户风险提示函; (7)本人手持有效身份证件拍照。 3.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认购时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 (3)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注:在办理开户时,投资者须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购买基金类 型是否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合。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www.postfund.com.cn)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 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10-82290840,传真 010-82294138; (三)其他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 款项。 2.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6: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招商 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或邮储银行的直销专户。 1)工商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0200242419022300152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新中街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100024248 2)邮储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区支行 账号:100001494080010001 大额支付号:403100001242 3)招商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 账号:110902346310208 大额支付号:308100005408 4)交通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 账号:110060224018800007004 大额支付号:301100000074 5)建设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南街支行 账号:11050138510009999999 大额支付号:105100004059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 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者填写划款凭证时,请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 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C”;基金代码:007208/007209。 (3)如果投资者当日规定时间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 日)。 (4)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指定的基金代销网点或直销机构办理,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 3.在直销机构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 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请遵循 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4.直销机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二)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 9:30至 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版,加盖机构预留印鉴、授权经办人签章; (2)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 公章; (3)金融机构业务的资质证明,加盖机构公章; (4)《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和被授权经办人签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6)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7)《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 (一式二份); (8)预留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预留银行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银行户 名与机构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两者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证明并加盖机构公章) (9)《基金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一式二份),加盖机构公章; (10)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11)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评,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12)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13)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金融机构无须提供) (14)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金融机构无须提供) 产品开户须提交的材料: (1)《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产品版,加盖机构预留印鉴、授权经办人签章; (2)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 公章; (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4)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材料,加盖机构公章; (5)《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和被授权经办人签章;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7)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8)《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 (一式二份); (9)预留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预留银行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银行户 名与机构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两者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证明并加盖机构公章) (10)《基金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一式二份),加盖机构公章; (11)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12)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评,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13)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对于以产品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将共性资料事先提交至直销柜台进行备案,产生法律证明效力,以供日 后各产品组合开立基金账户时使用。共性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基金 业务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印鉴卡、风险问卷等。投资者在提供共性材料备案时, 须提交《开放式基金业务备案材料申请函》。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的网站(www.postfund.com.cn)上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 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10-82290840,传真 010-82294138; (三)其他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 款项。 2.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6: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招商 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或邮储银行的直销专户。 1)工商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0200242419022300152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新中街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100024248 2)邮储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区支行 账号:100001494080010001 大额支付号:403100001242 3)招商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 账号:110902346310208 大额支付号:308100005408 4)交通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 账号:110060224018800007004 大额支付号:301100000074 5)建设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南街支行 账号:11050138510009999999 大额支付号:105100004059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 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填写划款凭证时,请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中邮中债-1-3年久 期央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C”;基金代码:007208/007209。 (3)如果机构投资者在当日规定时间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 效申请日)。 (4)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 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若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6年 5月 8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年 8月 6日 联系人:李晓蕾 联系电话:010-8229516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 A座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 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时间:1997年 4月 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4,981.9283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70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3号 联系人:徽商银行基金托管部 电话:0551-62690981 传真:0551-65970453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一一中邮基金服务号 (3)中邮创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号 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 义务。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号院 1号楼 2单元 15层 1507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李飒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李惠琦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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