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信新能源汽车: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草案)

时间:2019年04月04日 11:16:00 中财网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草案)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金信
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金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的有关事宜。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年
4月
10日起,至2019年5月
5日
17时整止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5层
02单元

联系人:郑林波

联系电话:400-866-2866

邮政编码:51800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4月
9日,于当日交易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
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

1


站(
www.jx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正反面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被代
理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被代理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该机
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被代
理人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加盖公章的被代理人开立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
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
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
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


2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5层
02单元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人:郑林波
联系电话:400-866-2866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
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
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
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3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
要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
联系方式:0755-25551435
联系人:彭志许
4、见证律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xfunds.com.cn)

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66-2866咨询。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
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2019年
4月
4日

附件一:《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说明》

5



附件一:

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信新能
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的有关事项,包括修改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及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其他部分等条款以及因本基
金转型、法律法规变更而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及对《基金
合同》修改的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
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
前披露修改后的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日前制订有关基金转型实施前
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4月
4日


附件二: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2证件号码
3基金账号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4代理人姓名/名称
5代理人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以
“√”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该基金账户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
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
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
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
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分开填写表决票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
填写。基金账号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5、此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年
5月
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
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
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行使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
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附件四:

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6年
4月
1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风险特征已经不能切
合当前投资者需求,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更加有利于投资者把握配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提议,并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并将本基金转型为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本基金转型事项属于对本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金信新能
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
有效,故本次转型事项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全文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第一部
分前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1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由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金信行业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变更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及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四、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本
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基金管理人使用
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
人员出资认购基金份额及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
分释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本
合同:指《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金信
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
……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本合同:指《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2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基金签订之《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信新能源汽车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在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14、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法人
……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3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
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金信行业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五、基金的投资目标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4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分基
金的基
本情况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新能源汽车主题的上市
公司股票,采用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
在严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依托中国高速增长转型为高质量增长的过程,
投资于能够支持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高景气
度行业和领先的上市公司,采用积极主动的
分散化投资策略,在严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
础上,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第四部
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基金的
历史沿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及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由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6]447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4月
1日
生效。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大会于
2019年
XX月
XX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
意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及业绩
比较基准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
人办理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
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授权,定于
2019年
XX月
XX日正式
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金
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金信行业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

5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金信行业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
分基金
备案/基
金的存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发起
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
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
低于
2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6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

2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
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8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
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9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
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
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10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停止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11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
法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4项除外)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12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
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10%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
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13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
方式执行。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
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
行。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及质押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并履
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
分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4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等交易资金
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
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15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年;
第八部
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一)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并履行适当程序: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
更收费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一)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二)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16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履行适当程序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17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方可召开。

(二)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有效: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总份额
的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二)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
为有效: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18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三)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三)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19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七、计票
(一)现场开会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二)通讯开会
若监督员和基金托管人或管理人授权代表经通
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二)通讯开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0


章节
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分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
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
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
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
样。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
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决通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
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