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季季: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 201 4 年 6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14 】 582 号文 准予 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1 4 年 8 月 1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为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固定组合类),基金的运 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于对下一运作期的风险收益进 行综合评估,本基 金第一运作期 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 到期后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当 投资人 赎回时,所得或会 高于或低于 投资人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 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 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属于 理财 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的产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在购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9 年 2 月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 8 年 12 月 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运作期、开放期及暂停运作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 ................ 28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7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 45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7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2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 54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7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8 第十 八 部分 风险揭示 ................................ ........................ 64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7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6 第 二十一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6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 109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1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 ..................... 112 第一部分 绪言 《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 ) 及其他有 关规定以及《 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海 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海富通季季增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海富通 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6 、个人 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或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运作期: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限,本基金在运作期内 ( 另有规定 的除外)不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仅在运 作期结束前后设置开放期。除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首个运作期外,本基金的运作 期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左右 32 、 开放期:在每个运作期结束日之前或者每个运作期结束日之后,本基金 设置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申请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 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改,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 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元:指人民币元 4 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7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益 4 9 、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4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 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 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18 日 电话: 021 - 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志强先生 , 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 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 资总监、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 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兼任上 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2019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9 年 3 月起代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职责。 杨仓兵先生 ,董事,管理学学士。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 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 科科 长、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3 月兼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吴淑琨先生 ,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 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部总经理。 芮政先 先生 , 董事,理学学士。历任上 海警备区教导大队训练处教员,上 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 务、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 科长、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 理。 2008 年 10 月起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 2014 年 11 月起至今任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2015 年 11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委员, 2016 年 11 月起 兼 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7 年 12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Ligi a Torres (陶乐斯)女士 ,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 1996 年加入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工作, 2010 年 3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 首席执行官, 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2013 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 Alexandre Werno( 韦历山 ) 先生 ,董事,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 2007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 20 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2017 年 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馨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 导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2011 年 1 月至今退休。 杨文斌 ( Philip YOUNG Wen Binn ) 先生 , 独立董事 ,管理学硕士( MBA )。 历任 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 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 经理, 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 , 美银信托( 香港)副总经理 , 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 , 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 , 日本 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 。 2006 年 7 月 至 2009 年 4 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 资总监 。 刘正东 先生 ,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 助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8 年 1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上海 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2018 年 6 月起至 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 务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静 女士 , 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 , 中外 运 - 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 华盛顿 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 ,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 、 高级金融官员 , 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 级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 ,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 、 董事总经 理。 2014 年 5 月起 至今 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 ,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 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8 年 3 月至今 任稽核部 副总经理。 2016 年 11 月起至今 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 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 (魏海诺) 先生 , 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 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 、 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 监事,博士, CFA 。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 监。 2012 年 11 月加 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 年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正万先生 ,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 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奚万荣先生, 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 任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 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 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 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 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网雄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年 4 月 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 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总监。 2013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树方先生, 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 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14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陈轶平 先生 , 博士, CFA 。历任 Mariner Investment Group LLC 数量金融 分析师、瑞银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组合 研究支持部副董事, 2011 年 10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现 金管理部副总监、债券基金部总监,现任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 2013 年 8 月起 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 2014 年 8 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 理。 2014 年 11 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 ETF 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起兼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9 月兼任海富通 稳进增利债券( LOF )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 理。 2016 年 7 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 。 2016 年 8 月起兼任海富通瑞 丰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兼任海富通瑞益债券基 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海富通美元债( QDII )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起兼 任海富通上证周期产业债 ETF 基金经理。 2017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瑞利债券基 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海富通富源债券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起兼任海富通瑞合纯债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睿混合基金经 理。 2017 年 7 月起兼任海富通瑞福一年定开债券、海富通瑞祥一年定开债券基 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至 20 18 年 12 月兼任海富通欣悦混合基金经理。 2018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恒丰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 10 年 期地方政府债 ETF 基金经理。 2018 年 11 月起兼任海富通弘丰定开债券基金经 理。 2019 年 1 月起任海富通上清所短融债券基金经理。 谈云飞女士 , 硕士。 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职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产品经理、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6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海富通现金管理 货币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起兼任海 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2015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新内需混合 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6 月 兼任海富通纯债债券、海富通双福债券(原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海富通双利 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安颐收益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起兼任海富通欣益混合、海富通聚利债券及海富通欣荣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享混合基 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 018 年 1 月兼任海富通欣盛定开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 慧,总经理助理;孙海忠,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杜晓海,量化投 资部总监;王金祥 , 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赵赫,年金权 益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 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实际 年化收益率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 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 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 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4 )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9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和部门业 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 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 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 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 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 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 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 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 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 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 审计 及 风险管理委员会 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 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 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 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 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 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 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 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 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 部管理制度 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 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 18 年 12 月 3 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0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662 只, QDII 基金 3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 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88 - 40099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暴潇菡 电话: 021 - 3865079 7 传真: 021 - 33830160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6 6 联系人:陈洪源 网址: www.boc.cn (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 www.htsec.com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F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 www.gtja.com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或 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 www.csc108.com (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客户服务电话: 010 - 66045678 联系人:谭磊 网址: jijin.txsec.com (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 代表人: 李新 华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 www.95579.com (7) 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 - 820 - 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 50938 782 传真: 010 - 50938 907 联系人: 赵亦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 都晓燕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经中国证监会【 2014 】 58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期 自 2014 年 8 月 7 日起至 2014 年 8 月 13 日止 ,共募集 455,109,314.6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077 户。 第七部分 基金的运作期、开放期及暂停运作 一、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以下规则确定本基金的运作期和 开放 期: (一)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 开放 期结束之后第 1 个 自然 日(含) 起至下一季度末(即每年的 3 月、 6 月、 9 月和 12 月)的倒数第 7 个工作日 (含)的运作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在 每一 运 作期 的最后 1 个工作日为本期的赎回日,期间开放本期基金份额的赎 回;每一运 作期的最后 3 个工作日为下一运作期的申购日,期间开放下一运作期基金份额的 申购,本期的赎回日和下一运作期的申购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本基金申购日之 外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赎回日之外不接受基金份额的 赎回 申请, 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 外 。 本基金运作期及开放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二)申购期 每个运作期的 最后 3 个工作日 为本基金 设置 一个申购期。申购期内,本基金 开放下一运作期的申购。 (三)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前公布下一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为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 1 个工作日,下一运作期开始时间 相应顺延。本基金运作期和 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的其他相关 公告。 ( 四 )举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 4 年 5 月 2 6 日生效,则本基金第 1 个运作期 (即“第 1 期”,以此类推)的运作期间为 201 4 年 5 月 2 6 日至 201 4 年 9 月 2 2 日,第 1 期的赎回开放日为 201 4 年 9 月 2 2 日;第 2 期的申购期为 201 4 年 9 月 18 日 、 9 月 19 日、 9 月 2 2 日 。第 2 期的运作期间为 201 4 年 9 月 23 日 至 201 4 年 12 月 2 3 日,第 2 期的赎回开放日为 2012 年 12 月 2 3 日; 其他运作期、申购期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以此类推。 二、 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运 作期的运作: (1)在每个运作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本基金的投资策 略等对下一运作期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本基金进入下一运作 期的,提前公告,或者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上述情况时,本基金将不接受申购,在该 封闭期的最后 1 日日终,将 全部基金份额按人民币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及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未付收益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内日一起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 金开放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额后 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则基金管理人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人当日已缴纳的申购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 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 基金份额,将按人民币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及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未付收益将在该日 后的 3 个工作内日一起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运作期的安 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公告,进行下一运作期前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 排。下一运作期将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于对下一运作期的风险收 益进行综合评估,本基金第一运作期 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 到期后暂停下一运作 期运作。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8月19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运作 期的运作: 1、在每个运作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等对下一运作期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本基金进入下一运作期 的,提前公告, 或者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 开放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额后的 余额低于 5000 万元,则基金管理人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在 每一 运作期 的最后 1 个工作日开放本期赎回,最 后 3 个工作日开放下一期申购,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 外。 开放期内 开放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 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 延。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一运作期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如果暂 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则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及《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 告暂停运作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在法律 法规允许及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预约赎回等业 务,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0 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收益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期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 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在支付赎回款时扣除所有负 收益金额;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销售机构对申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 申请时,其在销售 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 + 2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通过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基金管理人 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指示基金托管人提前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 出,并通过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 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 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本基金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 另有 规 定的,从其 规 定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 3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受限制。 4 、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 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 全部 赎回处理; 5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