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0等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 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83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月23日生效。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 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 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 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 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 ETF 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E TF 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 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 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 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 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 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9 年 2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8 年 12 月 31 日, 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 8 年第 4 季度的数据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 ................................ ........................ 6 二、释义 ................................ ................................ ................................ ........................ 7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 ................................ ..........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32 六、基金的募集 ................................ ................................ ................................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38 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40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 ................................ ...................... 5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 ................................ ...... 5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 ................................ ...... 6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 ...... 65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 ................................ .. 66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7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7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8 十九、风险揭示 ................................ ................................ ................................ .......... 8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2 二 十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9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9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 .. 9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 ................................ ...... 97 一、绪言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50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6.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 的行为 4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汇兑损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 数值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 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者“ETF 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 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4.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5.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 息的文件 56.申购对价: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7.赎回对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8.组合证券: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9.标的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50等权重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60.现金替代: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1.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计算 6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简称IOPV 64.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 结 65.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 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6.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 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67.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 之日 68.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初始日重新计算) 69.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0.日/天:指公历日 71.月:指公历月 72.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4.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 “全面指定交易” 75.发售协调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 .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 - 5816300 0 传真 010 - 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基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222 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 %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 % )、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90 % ) 、 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 3.57% )、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出资比例 3 .20% )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 3.22% ) 。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 FOF 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 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 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内 部 审计部、 深圳管理部等 2 5 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 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 时下设“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 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 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退役士兵 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 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 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党委书记 , 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 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 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 先生 :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 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 业者 ,已从业 20 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 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部、长 江商学院 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 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 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 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 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 学院 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 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 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 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 (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 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 。曾任大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 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执行董事。 李军 先生 :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 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 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 ( 企业监管三处 ) 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 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监事, 大专学历 。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 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 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 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 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 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 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 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大鹏先生,硕士学位。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7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 职,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期间担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23日起兼任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29日起兼任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6年4月25日兼任银华 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月7日至 2018年3月7日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转型)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3月7日兼任银华恒 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12月26 日兼任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息科技量 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26 日兼任银华文体娱乐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 月18日起兼任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0月22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11月15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3月19日起兼任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 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 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 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 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 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现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ABB(中国)有限公 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3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 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 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法募集基金; (1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份额或赎回 的股票、现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 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 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 9) 。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增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 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 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 7 年 中国最佳银行 ” ,美国《环球金 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2017 年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 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 7 全球银行 1000 强” 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 201 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 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 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 自 20 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 设 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 次 获得 《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 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 最佳托管银行 ” 、在 2017 年 荣获《亚 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 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 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申购、赎回代 办 证券公司 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 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 - 800 - 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7)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 - 33680000 ; 400 - 6666 - 888 网址 www.cgws.com 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 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 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1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 - 820 - 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1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网址 www. hfzq.com.cn 15)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6) 平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址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 - 50938888 , 010 - 59378888 传真 010 - 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 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 010 ) 58153000 传真 (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2】783号文核 准。本基金募集期净认购款(含网下股票认购部分的市值)及募集资金认购期利 息折合基金份额共计1,179,924,510.0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752 户。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上证50等权重指数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月23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自2012年9月24日起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 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上海证券 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 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应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开放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 午1:00-3:00。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已于2012年9月24日开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 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