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弘实3月定开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次)

时间:2019年04月08日 10:35:52 中财网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次更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8年
6月
1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95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8年
08月
23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本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
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
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
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
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
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或相应期限国债
收益率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I



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满
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只能
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或赎回的风险。由于本基
金在开放期集中开放赎回,故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较大,带来更高的流
动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而未赎回
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开始后的每个
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金额(如有)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
的余额低于
5000万元的,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结束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
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II



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9年
02月
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II



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九、基金的投资..........................................................................................................41
十、基金的业绩..........................................................................................................58
十一、基金的财产......................................................................................................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1
十七、风险揭示..........................................................................................................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2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
二十四、备查文件....................................................................................................125



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
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弘实
3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泰康弘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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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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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3个月月度对
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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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在每个开放期,本基金赎回开放日、申购
开放日的日期或有不同,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
/或赎回或
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38、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月
度的最后一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
/或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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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5、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



5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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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
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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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
2月
21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号
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9.41%;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董事长、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亚布力中国企业
家论坛理事长,楚商联合会会长,武汉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创始理事长,是武
汉大学杰出校友。陈东升先生曾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经贸研究所发达国家研究
室助理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常务副总编,中国嘉德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
行官等职务。


任道德先生:副董事长,统计学学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道德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处长,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人保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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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法学博士。现任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暨管委会主任,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
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仲裁员(兼金融工作小组委员)
及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兼金融服务仲裁员),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海峡两岸仲裁
中心仲裁员,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广州、重庆、珠海等地仲裁机构仲
裁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
家成员,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法律咨询
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计学硕士。具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成员,兼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委
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宋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
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宋敏先生曾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香
港政府中央政策组
(CPU)顾问,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前
海试验区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司
(CIC)咨询顾问,国家开发银行国开智库专家
委员,国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等职务。


周国端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保险及财务博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周国端先生在美国期间,曾任职
于旅行家集团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回台湾后,曾先后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
教授,教授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课程,同时兼任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
问、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
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并兼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台湾
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CEO;曾先后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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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弘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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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兼首席风险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段国圣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
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
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同时,段国圣先生担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二届理事会理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导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
验室特约研究员,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是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
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


苗力女士: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苗力女士曾在郑州大学、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
作;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银行保险事业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泰康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
CEO办公室主任、助理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办公室主任、职工代表监事。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委财贸
工作委员会科员,东西湖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监察科科长;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宜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湖北
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党委
书记,稽核中心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监事,财务金融硕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现任泰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
长办公室主任,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资本风险管理处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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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国际金融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后管理部负责人。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摩托罗
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理学
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
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同
时,段国圣先生担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
二届理事会理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
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导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
室特约研究员,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是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中
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


金志刚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募事业部负责人,统
计学硕士。金志刚先生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
理、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


陈玮光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士。

陈玮光先生曾任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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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基金经理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财政金融学硕士。2015年
8月加
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负责人。

2015年
12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6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
28
日至今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20日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

13日至今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月
19
日至今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30日至今
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13日至今担任泰康颐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8月
23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
3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国民经济学硕士。2008年
7月加
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总监。

现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执行总监。

2015年
6月
19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9月
23日至今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2月
8日-2016年
12月
27日担任泰康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2月
3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6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月
22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
3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
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8月
30日至今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现
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13日至今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
8月
24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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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怡女士,金融学硕士。2016年
5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总监,2017年
4月
19日至今担任泰康丰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0月
13
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11月
9日至今担任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1

2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

19日至今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8月
23
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
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
研究员、行业投资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财政金融学硕士。2015年
8月加
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负责人。

2015年
12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6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
28
日至今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6月
20日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

13日至今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月
19
日至今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30日至今
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13日至今担任泰康颐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8月
23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
3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国民经济学硕士。2008年
7月加
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总监。

现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执行总监。2015年
6月
19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9月
23日至今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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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2月
8日-2016年
12月
27日担任泰康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2月
3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6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月
22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
3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
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8月
30日至今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现
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13日至今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
8月
24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庞水珍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

2014年
7
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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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弘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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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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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募基金管理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募基金业务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募基金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募基金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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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募基金管理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

境,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
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信
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
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
施进行控制。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对研究
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的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明确规范。

针对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流
程科学合规、投资决策依据充分合理、投资授权管理清晰规范,同时,基金管理
人还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针对基金交易业务,基金
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建立交易监
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
易行为。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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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
席公募基金业务相关会议,调阅公募基金业务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
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
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募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募基金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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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日
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本集团总
资产
65,086.8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4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12.80%。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0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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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
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年 1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

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
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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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年
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1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
6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招
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
2001年
10月至
2006年
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2006年
3月至
2008年
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年
6月至
2012年
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2年
6月至
2013

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年
11月

2014年
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
2015年
1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
长;2016年
11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01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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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

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
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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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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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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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号
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57697547
网站:www.tkfunds.com.cn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
他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申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trade.tkfunds.com.cn/
APP: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其它销售机构具体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号
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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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宇、李姗
联系电话:010-65337327
传真:010-65338800
联系人: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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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8年
6月
12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8』957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1、本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3个月月
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闭
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在每个开放期,本
基金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的日期或有不同,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
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和/或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
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
数为
2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3009999000.00元,折合基金份额
3009999000.00
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0.00元,折合
0.00份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为
3009999000.00份。上述资金已

2018年
08月
22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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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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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8年
08月
23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开始后的每个
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金额(如有)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
的余额低于
5000万元的,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结束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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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
/或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和/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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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8年
11月
23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及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的有效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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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
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
1000.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00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
致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00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
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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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金额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100万≤ M<300万 1.00%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300万≤ M<500万 0.80%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500万按笔收取,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 0.45%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100万≤ M<300万 0.30%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300万≤ M<500万 0.24%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500万按笔收取, 1,000元/笔

注:(1)M为申购金额;

(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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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申
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

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90日
0.10%
Y≥90日
0.00%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日,对应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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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0日,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7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应按照不低
于 25%的比例计入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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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
可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关于申购开放日的时间要求,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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