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家聚利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4月08日 14:20:26 中财网

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于
2018年
3月
30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578号文准予注册,并于
2018年
11

1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2615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成立运作期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
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权证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
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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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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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5
第二部分释义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六部分风险提示
........................................................................................74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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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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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聚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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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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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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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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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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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号
8层(名义楼


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
8月
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年
8月
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六十三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
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万家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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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
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盈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
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瑞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玖盛纯债
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臻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机遇龙头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智造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养老目
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万家人工智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社会责任
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
证监会系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
2014年
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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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2014年
12月起任公司董事,
2015

2015年
2月至
2016年
7月任公司总经理,

7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为新疆国际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副部长,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
7月加入万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山东省政协常委,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教授。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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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代表、副总经理,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监事张浩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巨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巨能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苏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
3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监事李丽女士,中共党员,硕士,中级讲师,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

2008年
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监事尹丽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东
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起加入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经晓云女士(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李杰先生,硕士研究生。

1994年至
2003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
2003年至
2007年任职于兴安证券,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
2007年至
2011年任职于齐鲁证券,任营业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等职。2011年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2013年
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黄海先生,硕士研究生。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工作,历任项目经理、研究员、投资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

2015年
4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

2017

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沈芳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东亚银行上海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客户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华融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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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拟任公司副总经理,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
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2018年
7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10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兰剑先生,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2005年
10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
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苏谋东,男,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CFA。2008年
7月进入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研究工作,担任投资经理职务。

2013年
3月加入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瑞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方一天
副主任:黄海
委员:李杰、莫海波、苏谋东、徐朝贞、陈旭、李文宾、高源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黄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李杰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莫海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兼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旭先生,量化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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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方一天
委员:陈广益、莫海波、苏谋东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莫海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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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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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
”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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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
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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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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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
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
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
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
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
1000强”中列第
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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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余人。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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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4次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
“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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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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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号
8层(名义楼


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张婉婉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转
6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网

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号
8层(名义楼层
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号
8层(名义楼层
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尹超
电话:(021)38909670
传真:(021)3890968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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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1405室
办公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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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3月
30日证监许可
[2018]578号文注册,并于
2018年
11月
1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延期募集备案的回
函(机构部函[2018]2615号)。


一、基金名称

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八、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电子直销系统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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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告以及非直销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
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
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日后(包括该
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
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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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

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5、认购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除第(
5)项规定的情形外,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
制。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认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或非直销
销售机构认购时,原则上,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认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的直销中心认购时,首次认购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各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7) 以上认购金额均含认购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元/份
3、认购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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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购费。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
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06%
0100万≤M<300万
0.04%
300万≤M<500万
0.02%
M≥500万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者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0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每笔1,000.00元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认购费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4)投资者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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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认购份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对应认购的份额和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对应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为:

(1)认购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
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

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5.00份
认购份额=9,940.36+5.00=9,945.36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元,可得到
9,945.36份
A类基金份额。

(2)认购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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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2: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

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元,则可认购
C类基金份额为: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5.00份
认购份额=10,000+5.00=10,005.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00 元,可得到
10,005.00份
C类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2


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3


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电子直销系统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非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
销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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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35


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投资者申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或非直销
销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列明。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36


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
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0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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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M<300万
0.05%
300万≤M<500万
0.03%
M≥500万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者的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每笔1,00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针对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日、少于
90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90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180日但少于
365日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65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针对
C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180日

Y < 365日
0.25%
Y≥365日
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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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时间(
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在各销售渠道开展基
金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费率优惠活动开展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费率,
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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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
则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448.22份
A类基
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47,619.05份
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为
1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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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75%=78.7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78.75=10, 421.25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00元,持有时间为
10日,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 421.25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日,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0元,持有期大于
30日,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元。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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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为: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段“(
1)全部赎回
”或“(
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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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临时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对于上述第
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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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临时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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