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瑞享: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19年04月08日 16:20:16 中财网

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9年4月12日

公告时间:2019年4月9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况 ................................................................................................................................... 1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 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0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0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1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5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16
附件: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17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
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嘉
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
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8年6月26
日《中国证券报》的《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嘉实瑞享定期混合(场内简称:嘉实瑞享;基金代码:160726)

2、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5、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2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含本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2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后续
每个封闭期为自前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本日)起,至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的第2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
利再投资除外)。


6、截至2019年4月4日,基金份额总额为1,309,159,660.49份。


7、截至2019年4月4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890元。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嘉实瑞享

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0726

10、截至2019年4月4日,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30,237,934.00
份。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4月12日

13、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8]892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27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本基金场外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场外代销机构。场外
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嘉实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
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本基金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18年7月9日起公开募集,截至2018年7月27日,基金募集
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此次募
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308,629,541.09元,确认份额
1,308,629,541.09份,利息结转份额530,119.40份,总确认份额为
1,309,159,660.49份。本次募集资金于2018年8月1日划入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0,79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309,159,660.49份,已全
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
1,182,032,387.49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127,127,273.00份。


本基金已于2018年8月1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8月3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8
年8月3日起正式生效。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19】17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4月1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代码:

场内简称:嘉实瑞享,基金代码:160726

5、截至2019年4月4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30,237,934.00份

6、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T日内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该估
值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T+1日通过
行情系统揭示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8、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基金持有人自2019年4月12日起可以办理本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跨
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9年4月4日,本基金持有人总户数为30,870户,其中场内持有人
户数为3,41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8,125.86份;场外持有人户数为
27,45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2,941.71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9年4月4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13,441,382.00份,占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10.3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
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116,796,552.00份,占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89.68%。


(三)截至2019年4月4日,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总
份额比例(%)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194.00

7.68

2

潘志忠

3,000,379.00

2.30

3

王锦效

3,000,058.00

2.30

4

黄云清

2,760,053.00

2.12

5

蔡燎原

2,350,434.00

1.80

6

尹爱勤

2,000,038.00

1.54

7

北京市恒锐普技术开发中


1,500,096.00

1.15

8

梁素仙

1,160,169.00

0.89

9

夏旭珍

1,000,204.00

0.77

10

周战江

1,000,150.00

0.77

合计



27,771,775.00

21.32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
09-1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总经理:经雷


联系人:胡勇钦

咨询电话:(010)65215588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1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2

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3

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



合计

100%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
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首席投资官
(股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
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
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
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
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
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
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公司共有771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46人、硕
士学位450人、学士学位247人、其他28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

胡勇钦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金涛先生,硕士研究生,17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
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
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现任海外研究组组长,负责海外投资
策略以及能源原材料行业研究。2016年5月27日至今任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12日至今任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4月4日至今任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8月3日至今任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 年,现有员工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0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662只,QDII基金3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勇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1、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


2、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本基金截至2019年4月4日资产负债表如下(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
为人民币元):

项 目

2019年4月4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84,858,481.22

结算备付金

2,836,010.78

存出保证金

1,773,539.68

交易性金融资产

1,488,149,550.14

其中:股票投资

1,488,149,550.14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38,846.66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1,577,656,428.4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19,796,842.74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334,383.84

应付托管费

41,797.99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811,895.04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140,367.90

负债合计

21,125,287.5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309,159,660.49

未分配利润

247,371,480.4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556,531,140.9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577,656,428.48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9年4月4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88,149,550.14

94.33



其中:股票

1,488,149,550.14

94.3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7,694,492.00

5.56

8

其他资产

1,812,386.34

0.11

9

合计

1,577,656,428.48

100.00



(二)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3,160,000.00

0.85

C

制造业

789,270,205.65

50.7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70,191,010.46

10.9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1,087,739.76

5.85

H

住宿和餐饮业

41,883,649.73

2.69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3,300,149.48

4.71

J

金融业

40,100,000.00

2.5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18,992,755.08

78.31





2. 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房地产

23,663,556.00

1.52

非必需消费品

36,630,270.61

2.35

必需消费品

48,616,049.66

3.12

工业

59,612,734.79

3.83

信息技术

34,051,600.80

2.19

医疗保健

39,672,763.20

2.55

原材料

26,909,820.00

1.73

合计

269,156,795.06

17.29





(三)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963

华东医药

2,701,918

90,784,444.80

5.83

2

002475

立讯精密

3,004,627

76,918,451.20

4.94

3

002304

洋河股份

529,942

66,242,750.00

4.26

4

600276

恒瑞医药

959,812

63,481,965.68

4.08

5

168 HK

青岛啤酒股份

1,368,000

48,616,049.66

3.12

6

002035

华帝股份

2,992,700

47,853,273.00

3.07

7

000028

国药一致

915,186

46,500,600.66

2.99

8

753 HK

中国国航

5,000,000

44,080,848.00

2.83

9

002648

卫星石化

2,399,976

43,031,569.68

2.76

10

600258

首旅酒店

1,799,899

41,883,649.73

2.69





(四)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9年4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4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截至2019年4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4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4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4月4日,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十)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4月4日,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截至2019年4月4日,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2019年4月4日,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73,539.6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846.6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12,386.34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9年4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9年4月4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截至2019年4月4日,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
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
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期货交易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期货交易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
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
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
项、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
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月费;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2.0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
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的税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选个股和严格的风险控制,追求基金长期资产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封闭期
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除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本基金
封闭期内,若任一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较封闭期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对首
个封闭期为1.0000元)下跌幅度小于10%时,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调整为50%-100%;若任一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较封闭期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
净值(对首个封闭期为1.0000元)下跌幅度大于或等于10%时,本基金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调整为30%-80%;若任一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较封闭期前
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对首个封闭期为1.0000元)下跌幅度大于或等于15%
时,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调整为0%-50%;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
条件触发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本基金股票资产比例调整至符合
上述比例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政策因素、宏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因素四方面指标,在本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内A股和香港(港股通标的股票)
两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香港市场是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开放型股票市场,大部分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估
值相对A股都有明显优势,价值投资策略在港股更容易取得长期回报。同时由
于国际资金流动频繁,香港市场短期波动幅度较大,在资金外流、市场受到冲击、
估值大幅向下偏离的时候增加港股仓位更容易获得超额回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A股和港股对投资者的相对吸
引力、主流投资者市场行为、公司基本面、国际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影响港股投
资的主要因素来决定港股权重配置和个股选择。


本基金对境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选择,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精选行业和个股的策略。以公司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析为基础,同
时结合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法,精选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1)行业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周期、景气程度、估值水平
以及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
济和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2)个股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价值型策略,将采用“自下而上”的
方式,结合定量、定性分析,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投资标的。

对价值、成长、收益三类股票,本基金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
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股
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
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
的当期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Barra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
等,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
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
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
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8、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
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
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
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
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
量投资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
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
地执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



化,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在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5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