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运达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 上市 的 法律意见书 说明: 00、国浩律师事务所(集团)logo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 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地址: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 310007 电话: (+86)(571) 8577 5888 传真: (+86)(571) 8577 5643 电子信箱: 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七年 十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 ................................ ....... 5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 ................................ ........... 5 二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 ................................ ............... 7 第二部分 正文 ................................ ................................ ................................ .......................... 9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 ................................ ....................... 9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 . 12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 ................................ . 15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 ..... 16 五、发行人的设立 ................................ ................................ ................................ ......................... 21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 ................................ ..................... 25 七、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 . 27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 ................................ ............. 38 九、发行人的业务 ................................ ................................ ................................ ......................... 59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 61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 6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 70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 70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 . 71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 72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 73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 ................................ ..................... 76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等标准 ................................ ................................ . 78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 ..... 80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 ................................ ......... 81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 . 82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 ............. 85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 85 二十四、结论意见 ................................ ................................ ................................ ......................... 88 第三部分 结 尾 ................................ ................................ ................................ ...................... 8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 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运达风电、 股份公司、公司 指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浙江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 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整体变更设立 本次发行、本次发 行上市 指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运达有限 指 浙江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机电集团 指 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中节能投资 指 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曾用名 为 “ 中节能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 司 ” ,系发行人 股东 华睿如山 指 浙江华睿如山装备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红马投资 指 北京红马环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曾用名 为 “ 杭州红马环保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系发行人股东 中节能实业 指 中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曾用名为 “ 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 ” 、 “ 浙江节能实业发展公司 ” ,系发行人股东 和盟投资 指 浙江和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天津盛信 指 天津盛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张北运达 指 张北运达风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宁夏运达 指 宁夏运达风电有限公司,系发 行人全资子公司 平湖运达 指 平湖运达发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众能风电 指 浙江众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斗米尖风电 指 温岭斗米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红叶岭风电 指 左权县红叶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金寨风电 指 昔阳县金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二台风电 指 张北二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运通风电 指 武乡县运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海上风电 指 浙江运达海上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发行 人子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注销 双苗尖风电 指 庆元双苗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原系发行人控制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注销 北京分公司 指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海兴分公司 指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 节能集团 指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曾用名 为 “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 节能风电 指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专利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国家商标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版权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国资委 指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时适用的《公司 法》 指 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修订后并于 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公司法》 指 经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管理办 法》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3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1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编报规则》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当时适用的《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 令第451号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 第 648 号修订通过,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发起人协议书》 指 《关于变更设立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指 现行的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的《浙江运达风电股份 有 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指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浙江运达风电 案)》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 指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律师工作报告》 指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2017]8013 号《审 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2017]8014 号《关 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税务鉴证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2017]8017 号《关 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的鉴证报告》 财通证券 指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曾用名 为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 ,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万邦评估 指 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曾用名为 “ 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 ” 申报基准日 指 2017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最近三年 一期 指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连续期间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 及中国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文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运达风电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 上市 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运达风 电 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 浙江运达风电 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 浙江 运达风电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 上市的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 上市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 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 浙江运达风电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 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 2001 年 2 月经 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 务所执业许可证》(许可证号: 23301200110634010 ),注册地为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 诉讼和 仲裁等法律服务。原名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2012 年 7 月更名 为现名。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为主体组成,荣获浙江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证券中介机构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 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 服务;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 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EPC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 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8、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为:沈田丰、胡小明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 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沈田丰律师, 19 85 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1989 年开 始从事律师工作,一级律师,擅长公司、证券律师业务。沈田丰律师于 2001 年 2 月加入本所,系本所创始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 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 沈田丰律师曾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车 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理工监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开山 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永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汉 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 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30 余家公司的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增发、配股以及资产重 组等提供法律服务。 胡小明律师, 1989 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1990 年开始从事律 师工作,一级律师,擅长公司、证券律师业务。胡小明律师于 2001 年 2 月加入 本所,现为本所合伙人。 胡小明律师曾为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都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 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 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 机股份有限公司、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杭 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境内外股票公开发行 上市或股票增发及资产重组等提供法律服务。 本次签字的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 05 71 - 85775888 传真: 0571 - 8577564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楼 邮政编码: 310007 二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 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 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与 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通过向 相关政府部门走访、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 认为对本次发行与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 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 人员对有关事实和 法律问题的确认。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核查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 确认。 (四)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不发表法 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 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中国证监会审查。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股权架构图 1497071908(1) (二)发行人基本概况 发行人系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九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运达有 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变更登记注册。发行人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33811206X 的 《营 业执照》。 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 出 具日,发行人基本概况如下: 名称: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杨震宇 注册资本: 22 ,047 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营业期限: 2001 年 11 月 30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技术开发、转让、测试及 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备的装配与成套,风电场的投资管理、工程建设及运行维 护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的销售、安装和制造(限下属分支机构),金属 材料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运达风电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 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 1 机电集团 13,500 61.233 2 中节能投资 3,000 13.607 3 华睿如山 1,200 5.443 4 红马投资 1,200 5.443 5 中节能实业 750 3.402 6 和盟投资 463.2 2.100 7 马希骅 270 1.225 8 杨震宇 146.25 0.663 9 叶杭冶 138.5 0.628 10 陈继河 104 0.472 11 天津盛 信 100.5 0.456 12 俞绍明 100.5 0.456 13 刘 明 61 0.277 14 潘东浩 50 0.227 15 余国城 50 0.227 16 吴运东 50 0.227 17 贾剑波 49 0.222 18 杨乐勇 48.75 0.221 19 许勇毅 45 0.204 20 陈建杭 44.85 0.203 21 丁晓东 44 0.200 22 陈坚钢 40 0.181 23 程晨光 36 0.163 24 斯建龙 35 0.159 25 黄立松 32 0.145 26 史晓鸣 30 0.136 27 陆 凯 29 0.132 28 杨 帆 24 0.109 29 王 青 23 0.104 30 陈 棋 20 0.091 31 应 有 19.5 0.089 32 高 玲 18 0.082 33 涂 刚 18 0.082 34 薄祥娜 16 0.073 35 郑霞财 15 0.068 36 陈金德 15 0.068 37 杨 永 15 0.068 38 王 洋 15 0.068 39 黄益助 15 0.068 40 陈亚娥 15 0.068 41 沈小芬 14 0.064 42 裘 剑 12 0.055 43 姜建明 12 0.055 44 沈凤亚 12 0.055 45 陈康生 10 0.045 46 李 聪 10 0.045 47 吴明霞 10 0.045 48 冯 震 10 0.045 49 赵国群 10 0.045 50 韩 清 10 0.045 51 邵 科 10 0.045 52 柳黎明 10 0.045 53 孙正规 10 0.045 54 王 峰 8 0.0 36 55 许国东 8 0.036 56 余匡宏 8 0.036 57 许 斌 7 0.032 58 胡 辉 5 0.023 59 周民强 5 0.023 60 魏 敏 5 0.023 61 娄尧林 5 0.023 62 祁广骞 5 0.023 63 胡优君 4.95 0.021 合 计 22,047 100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7年8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经分项 表决,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7年8月19日,发行人董事会发出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定于2017年9月6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9月6 日,发行人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参加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36名,代表股份21,145.95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95.91%。会 议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关于审查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 根据 《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 上市 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如下: ( 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公司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发 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每股人民币 1.00 元。 ( 2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发行新股 7,349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 后股本总额的 25% ,不涉及老股转让。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视询价结果和市场状况 确定,具体发行数量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定的发行规模为准。 ( 3 )发行对象: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 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可买卖 A 股股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 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 4 )定价方式: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 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综合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共同协 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 5 )发行方式: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 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最终发行方式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 6 )发行费用: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 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计划募集资金将用于: ①生产基地智能化改造项目;②风能数据平台及新机型研发项目;③昔阳县皋落 一期( 50MW )风电项目;④补充流动资金。 ( 8 )上市地点: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在取得核准批文 并成功发行后,将申请公司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9 )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 36 个月,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决议之日起计算。 4 、 本次 发行上市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 1 )生产基地智能化改造项目;( 2 ) 风能数据平台及新机型研发项目;( 3 )昔阳县皋落一期( 50MW )风电项目;( 4 ) 补充流动资金。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本公司将以自筹资金 方式解决资 金缺口。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通过自筹资 金支付上述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优先置换前期投入的资金。公司将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5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对运达风电发行前滚存利润 的分配作出如下决议:“如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完成,则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 有。” 本所律师认为 : 1 、发行人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 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以发行人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有关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向董事会作出了如下授权: 1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 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 料; 2 、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根据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和监 管部门的意见和相关规定,最终确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发行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种类及每股面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拟上市 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等相关事项; 3 、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 合同与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与本次 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协议、主承销协议等文件,聘用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 费用; 4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调整、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根据公司需要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 5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事宜; 6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 7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8 、如国家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政策有 新的规定,根据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 相应的调整; 9 、办理与实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次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 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和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决议的表决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三) 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 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创业板上市尚需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 、发行人系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九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运 达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 号 为 33000000000733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公司 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 、发行人的前身运达有限系由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机电集团及吴运东 等 12 名自然人于 2001 年 11 月 30 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运达有限成立时 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 发行人及其前身运达有限的设立及股本变更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 “五、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 (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管理办法》 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发行人由运达有限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股本总额为 15,000 万元,低于发行人折股时的净资 产 345,551,72 9.19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行为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 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格相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发行人已与财通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财通证券为其本次发行上 市的保荐机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 下列条件: ( 1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 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 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 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度以及 2017 年 1 - 6 月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 算依据)分别为 - 6,661,124.68 元、 118,572,558.89 元、 90,484,206.85 元和 10,547,240.26 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 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 ( 3 )根据《审计报 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董事会的承诺,发 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相关政 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函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 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股票上市的下列 条件: ( 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22,047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股份总数为 22,047 万股,根据 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7,349 万股, 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3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董事会的承诺,发 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相关政 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函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 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发行人系由运达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运达有限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 30 日,并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运达 有限设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发行条件: ( 1 )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 2015 年、 2016 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18,572,558.89 元和 9 0,484,206.85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 ( 2 )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为 764,471,719.42 元,不少于 2,000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 191,963,445.44 元,不存在 未弥补的亏损。 ( 3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22,047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3 、发行人前身运达有限的设立以及历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 人的全体发起人股东以审计后运达有限的净资产认缴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运达 有限资产的产权权属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设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和“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 、本所律师经核查运达风电之销售合同及大额销售发票后确认,发行人主 要从事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 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设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九、发 行人的业务”、“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6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支配的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7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 已经具有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依 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均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 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 运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8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第四 章“股东和股东大会”之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建立了股东投票计票 制度;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第四 章“股东和股东大会”以 及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了投资者的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 股东权利,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具有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9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运达有限设立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 会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 表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0 、根据发行人的《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天健会计师出 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1 、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结合 对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信息的检索结果后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2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以 下情形: ( 1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内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2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 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 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除须按《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取得证券交易所同意外, 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其他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发行人系由运达有限根 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九条、第九十六条规定整 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整体变更履行了如下程序: 1 、 2009 年 12 月 22 日,运达有限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浙工 商)名称变核内 [2009] 第 046683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变更后的 股份公司使用“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名称。 2 、 2010 年 1 月 12 日,运达有限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审议 通过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确定股份公司名称的议案》、 《关于聘请改制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名称定为“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为审计和评估基准日,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改制的审 计和验资机构,聘请万邦评估为本次改制的评估机构。 3 、 2010 年 1 月 9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天健审 [2010]45 号《审 计报告》,确认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运达有限净资产为 345,551,729.19 元。 4 、 2010 年 1 月 22 日,万邦评估出具浙万评报 [2010]2 号《浙江运达风力发 电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评估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运达有限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41,779,084.66 元。 5 、 2010 年 1 月 25 日,运达有限召开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确认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 [2010]45 号《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和万邦 评估出具的浙万评报 [2010]2 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同意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按 1 : 0.434 的比例折合变更设立的运达风电股本总额 15,000 万元,每股面值为 1.00 元,股份总数为 15,000 万股。净资产中 超过股本 总额的部分,即 195,661,729.19 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6 、 2010 年 1 月 25 日,运达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变更设立浙江运达 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 7 、 2010 年 1 月 25 日,运达有限的各出资人签署了《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 8 、 2010 年 2 月 8 日,浙江省国资委以浙国资企改 [2010]4 号《关于浙江运 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批复》,同意运达有 限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名称为“浙江 运达风电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9 、 2010 年 4 月 28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 [2010]108 号《验资报告》, 确认截至 2010 年 4 月 28 日,运达风电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运达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345,551,729.19 元,折合实收资本 150,000,000 元,其余 195,551,729.19 元计入资本公积。 10 、 2010 年 5 月 18 日,运达风电召开首届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 了《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筹办情况的工作报告》、《浙江运达风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关于浙 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等议案,选 举产生了运达风电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1 、 2010 年 5 月 28 日,运达风电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变更登 记注册手续,取得注册号为 33000000000733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 册地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 536 号,法定代表人杨震宇,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实收资本 15,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范围: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技术开发、转让及 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备 的装配与成套,风电场的投资管理、工程建设、施工及 技术转让、咨询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的销售和制造(限下属分支机构), 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 的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经按照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当时适用的《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 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 2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了当时适用的《公司法》规定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条件: ( 1 )发行人共有 4 6 名发起人,全体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符合当时 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 2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 [2010]108 号《验资报告》和发行人之《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股份总数为 15,000 万股, 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认购了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并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实缴到位, 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 七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整体变更过程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其 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 规定。 (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制定了《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首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 十七条第(四)项、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 5 )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取得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浙 工商)名称变核内 [2009] 第 046683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公司 名称为“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首届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六名董 事组成第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了两名 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一名 监事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 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第一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发行人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 6 )根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和发行人所持有的注册号为 33000000000733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继续使用运达有限的生产经 营场所,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六)项的规 定。 ( 7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 [2010]108 号《验资报告》及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账面净资产 额,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合同 2010 年 1 月 25 日,运达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变更设立浙江运达风电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发起人各方按其在运达有限中 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运达有限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 1 : 0.434 的比例折合股份公司的实收股本总额 15,000 万元,每股面值为 1.00 元,股份总 数为 15,000 万股。净资产中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即 195,661,729.19 元计入资本 公积(股本溢价)。协议各方确认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浙江运达风 电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变更设立后的股份公司将承继原运达有限的所有资 产、债权和债务及一切权利和义务。协议书另对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各股东的 权利与义务、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起人协议书》符合当时适用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行人的整体变更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审计和验资 ( 1 ) 2010 年 1 月 9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天健审 [2010]45 号 《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运达有限经审计总资产 1,000,341,571.85 元,总负债 654,789,842.66 元,净资产 345,551,729.19 元。 ( 2 ) 2010 年 1 月 22 日,万邦评估出具浙万评报 [2010]2 号《资产评估报告 书》,确认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运达有限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为 441,779,084.66 元。 ( 3 ) 2010 年 4 月 28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 [2010]108 号《验资报告》, 确认截至 2010 年 4 月 28 日,运达风电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运达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345,551,729.19 元,折合实收资本 150,000,000 元,其余 195,551,729.19 元计入资本公积。 ( 4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万邦评估及相关人员均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的相关专业资质。 本所律师认为 ,运达有限全体股东以运达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认缴发行人 的注册资本已 经评估、审计,发行人的整体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验资手续,符合 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当时适用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四)发行人的首届股东大会 2010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首届股东大会,发行人全体 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参加了该次股东大会,代表发行人 15,000 万股股份。该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所需的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的第一届董事会 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首届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符合当时适用的 《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首届股东 大会所形成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 务所涉及的工艺及生产流程完整,拥有所从事业务经营必需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及 辅助设施,拥有包括研发、供应、生产、销售、质量控制在内的完整的业务体系 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目前拥有独立的经营用房、经营设备等生产设施,发 行人的资产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资产独立。(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