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家年年恒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年 4月 10日起,至 2019年 5月 10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楼 联系人:路晓静 联系电话: 021-38909632 邮政编码: 20012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95538转 6或 400-888 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 1)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 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4月 10日,即 2019年 4月 10日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 (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 (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 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 3)。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 理的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详见附件 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 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 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下一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 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由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 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交有效表决票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要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 上(含 50%),本次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 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 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方式: 021-62178903联系人:林奇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订基金合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基金 合同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 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95538转 6或 400-888-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修改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 2:《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 3:《授权委托书》 附件 4:《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 1: 关于修改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万家年年恒 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等事项,并修订基金合同,基金名称变更为“万 家 3-5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和现行 业务操作实践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参见附件 4《万家年年恒祥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具 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根据《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等。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 留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万家 3-5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另行公告。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 2: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 3: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 /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年 5月 10日的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 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 /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注: 1、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 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 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 人所做授权。 附件 4: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于 2016年 9月 18日成立并正式运作,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关于修改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同意通过方为有效,故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基金修改要点 1、变更基金名称,由“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为“万家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基金的运作方式,由“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其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 (若对应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至次日为工作日之日)的期间。下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若对应日的次日为非工 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至次日为工作日之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 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 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的公告 为准。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 变为 “契约型开放式” 3、变更投资目标,由“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变为“在谨 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4、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变为“中证政策性金 融债 3-5年指数收益率”; 5、变更投资范围,增加“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减少“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国债期货” ; 6、变更投资组合限制,增加“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剩余期限为 2.5-5年的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减少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 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 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 期到期日的期限;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变更投资策略,原投资策略整体变为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动地投 资管理策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收益率曲线移动方向等影响债 券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对不同投资品种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 性,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 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析,采用定性分 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对债券组合的久 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方 法对利率进行建模,在各种情形、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进行模拟分析,并 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 适当的配置策略。 4、属类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 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本基金 将综合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 略。 5、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益率、流 动性溢价、税收等因素,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具有以下一项 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6、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 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8、变更管理费率,由“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变为“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9、变更托管费率,由“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变为“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10、变更销售服务费率,由“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变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 11、变更赎回费率,由“对于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1.50%的赎回费,除此 之外的赎回费率均为 0.60%。对于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A类和 C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 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 变为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等于或长于 7日但少于 30日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 除了修改以上主要部分之外,另外还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与现行业务操作实 践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详细修改情况见《〈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 ■ ■ ■ =■ ■ ■ ■ ■ ■■ 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相应条款以及被引用条款的顺序、编号。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对《万家年年恒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 二、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479号文注 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年 8月 18日至 2016年 9月 8日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9月 18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 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合同修改后,本基金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 显差异,因此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三、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 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如修改基金 合同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提交方案。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 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