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德邦景颐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4月09日 00:01:25 中财网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重要提示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6年7月26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9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2016年8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2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8年12月31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目 录 .................................................................................................................................... 4
第一部分 绪 言 ..................................................................................................................... 5
第二部分 释 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1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3





第一部分 绪 言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德邦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左畅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9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左畅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
先后于华泰证券、东海证券工作,对于证券、基金行业各类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
经验。


易强先生,副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


副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展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德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程兴华先生,董事,博士,国籍中国。浙江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高级经
济师,副研究员。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浙
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总经理,中天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董事会法务总监、总经理,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产业部
总经理等职。


高初水先生,董事,本科,国籍中国。现任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部长兼西子金融部总经理,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会计师。曾任新疆独山子乙烯厂操作员,吉利汽车上海、桂林、宁波杭州湾等基
地财务负责人,广汽集团萧山基地财务部长,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海宁工厂财
务总监。


陈星德先生,董事,博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之
前还任职于瑞银集团(UBS)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江
苏省人大常委会。兼任全国金融青联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
专业委员会联席主席、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全国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统
编教材主编。


于彤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帝华企业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副总裁,国务院扶贫办原扶贫培训中心
主任,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主任、江苏省原江宁县县委副书记(挂职)、原农
业部办公厅秘书、原国家计委办公厅秘书等职。


阮青松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
授、美国凯斯西储大学金融硕士项目的特聘课程教授、上海市金融学会理事、上
海市金融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同济大学金融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上
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SAIF-EMBA研究生导师等职。


郑明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副院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统计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应用统计专


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统计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统计
学会副会长等职。


2、监事会成员

汤骏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
总裁助理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服务部经理、高
级经理、合伙人。此前先后在国联证券、第一证券以及普华永道工作。


王桦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经营
管理部高级经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技术员,浙江省农信联社科员,浙江省国际
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主管。


王刚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职工董事、子公司监事。


茅彦文先生,职工监事,学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监,曾任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等职。


3、高级管理人员

左畅女士,董事长,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先生,总经理,博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华宝信托公司信托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具有20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宣培栋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销售管理总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上海市第
二工业大学、工商银行山东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历任招商银行上
海分行经理、金桥支行行长。


洪双龙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科技金融部及运作保障部总经理,
硕士。曾任江苏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东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衍生产品部投资经理、副总经理;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产品部、量化投资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


岳红婷女士,副总经理,兼任销售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部总


监,硕士。曾任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办事员,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综合
计划处、外汇信贷处科员,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驻
场内代表,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副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机构部总监。


李定荣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华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


4、基金经理

戴鹤忠先生,博士,从业20年。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
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
部人民币业务处长、股票投资处主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总监。

2014年12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五部总监,基金经理,
担任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黎莹女士,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基础医学专业,从业8年。曾任群益证券
(医药行业)研究员。2014年4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一部(股票)
总监,兼股票研究部总监,担任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
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铮烁女士,硕士,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从业11年。

曾任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信用评估部研究员,中诚
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部分析师。2015年11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
公司投资二部(固收)副总监,担任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德邦如意货币市场
基金、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本昌先生,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专业,从业15年。曾任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塔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分析师;济安金信科技
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济安陆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2015年8月加


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三部(量化)总监,兼任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担任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德邦民裕进取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房建威先生,硕士,毕业于浙江大学化学工艺专业,从业3年。曾任上海华
谊工程有限公司化工设计工程师。2015年5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一
部(股票)基金经理,担任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鑫星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
风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股东会、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以达到快速、及
时、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降低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及时效;

D.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联系人:阮劲松

联系电话:010-65110109

渤海银行是1996年至今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唯一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是第一家
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对外营业,经历了第一
个五年规划的初创期和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发展期,正在实施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确
立了成为“最佳体验现代财资管家”的发展愿景,树立了“客户为先、开放创新、
协作有为、人本关爱”的企业核心价值观,明确了以客户为中心,通过特色化、
综合化、数字化、国际化四大抓手,建立人才、科技、财务、风险和机制五大保
障,持续推动转型发展。自成立以来,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业务产品、商业
模式和科技支撑体系创新上进行了不懈探索,实现了资本、风险和效益的协同发
展,保持了包括规模、利润等成长性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的同业领先水平。


2018年末,渤海银行资产总额达到10348亿元,较年初增长3.2%;实现净利
润70.8亿元,同比增长4.8%;不良贷款率1.84%,低于1.89%的同业平均水平
(数据未经审计)。截至目前,渤海银行已在全国设立了30家一级分行、29家
二级分行、130家支行、61家社区小微支行,并在香港设立了代表处,下辖分支


机构网点总数达到251家,网点布局覆盖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及中西部地
区的重点城市。


渤海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18年“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
位列第187位,较去年提升13名;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19年“全球
银行品牌价值500强”中位居第176位,较去年提升20名,在48家上榜的中资
银行中列第22位;在《21世纪经济报道》推出的亚洲银行竞争力排名中,位列
第55位。2018年,在各类媒体和行业组织评选的奖项中,渤海银行分别获得“值
得信任的普惠金融银行”奖、“最佳金融科技服务”奖、“杰出小微企业金融服
务”奖、“资产托管业务银行”奖、“金融行业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最佳
个人网上银行奖”、“最佳直销银行安全奖”等多项殊荣,八家营业网点荣获“中
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称号”。


2、主要人员情况

付钢先生,渤海银行行长。曾任辽宁省锦州市财贸办财金处处长,辽宁省锦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
行营口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天津
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年2月起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行长。


李毅先生,渤海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经济师,大学本科学历,取
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国银行,曾任中
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信贷风险总监。现任渤海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首席风险管理官。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30余年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
富的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
部门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
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产品及业务推动、托管运作、
稽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配备有人员70余人。部
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具备
研究生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2010年6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2011年5月3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
海银行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
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
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互联网金融托管等业
务品种。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
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左畅

联系人:王伟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2、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法定代表人:陶涛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50998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左畅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吴培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1699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
金额限制、降低销售服务费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该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99号文批准,于2016年8月18日起
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6年8月19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0,005,295.22元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00,005,295.22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9,000.07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9,000.07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00,014,295.2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08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内
容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追加申购本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
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
制或赎回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
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0





4、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Y<7天

1.5%

7天≤Y<6个月





0.1%

6个月≤Y<1年





0.05%

Y≥1年





0



注:其中1个月为30日,1年为365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6%,
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67.01份基金份额。


例4: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
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T日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 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
行一定的优惠。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
上述第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
对于其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通
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公告的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力
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国债期货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
大类资产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根据宏观经济、
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预测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
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不同的
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提高基金收益率。


(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
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
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
本基金将运用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属类配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
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利率变化的
方向和时间,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化的各种情形,并在考虑封闭剩余期限的
基础上,最终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
至关重要。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公司业务状况、公
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
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同时,本基金将运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
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
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
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4、收益率利差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金融债和信用债之间)、不同市
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本基金采取积极
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收益率利差策略主要有两种形式:

(1)出现会导致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的情况时,本基金将提前预测并
进行交易;

(2)当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后,本基金将经过分析论证,判断出异常
变化的不合理性后,进行交易以获取利差恢复正常所带来的价差收益。


5、属类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
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
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


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6、个券选择策略

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信用债券配置比例确定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最具有
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本基金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
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
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7、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利用可
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
资者数量上限,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债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进而整体的信用风险
相对较高。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控
制投资风险。首先,本基金将仔细甄别发行人资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其次,
将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第三,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品
种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9、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
整的深入研究,对不同行业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判断行业的可持


续发展能力,从而确定本基金的行业布局。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行业配置之后在备选行业中,“自下而上”地精选出具有持
续成长性、竞争优势、估值水平合理的优质个股。


(1)基本面定性分析: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分析包括公司投资价值、核心竞
争力、公司治理结构、市场开发能力、商业模式优势、资源优势等方面的综合竞
争实力,挖掘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公司。


(2)价值定量分析: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收益质量、财务
品质、估值水平进行价值量化评估,选择价值被低估、未来具有相对成长空间的
上市公司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池。


(三)权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保
值、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
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
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
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对冲策略等。


(四)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趋向和债券市场走势。



(3)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的配比关系。


2、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基础研究

公司的投资建立在强大的基础研究之上。公司使用的研究报告主要来自两个
渠道:公司研究发展部内部分析师提出的研究报告;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和宏观分析研究报告。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具体品种研究报告、行业
研究报告、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等。


公司对基金投资品种的研究注重发挥团队互动作用。对进入核心股票库、债
券库证券的选择采取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2)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的决策过程体现集体决策、组合投资的原则,防止个人独断专行、
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现象发生。


投资决策过程分以下四个步骤(见图1):

① 投资组合计划:由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发展部的研究成果,结合自己的判
断提出,投资组合计划的内容包括对具体品种的投资计划和资产配比计划。


② 风险收益特征分析: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后,应由研究发展部对计划作收
益、风险特征的数量分析,并提出评估意见,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评估意见,
对投资组合进行必要的修正。基金经理与研究发展部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
保持独立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③ 品种/配比修订:基金经理将投资组合计划交给研究发展部,由该部门组
织有关研究员对资产配比原则和品种投资确认或提出修订意见,基金经理与研究
发展部关于资产配比原则、品种投资的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保留独立意见,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④ 投资组合方案:基金经理将投资组合议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
资组合议案包括投资组合计划、研究发展部评估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
理提交的投资组合议案进行讨论、修改、表决,并形成最终投资组合方案,由基
金经理具体实施。


基金经理、研究发展部在投资组合议案形成过程中,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团
队合作精神,同时又保持相对独立性。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对投


资计划进行必要的修订,但是也允许各自保持独立意见,作为投资组合议案的组
成部分,共同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表决。


投资组合的调整程序与此相同。


图1: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收益特征分析

研究发展部

投资组合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



品种/配比修正



研究发展部

投资组合计划











资料来源: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投资执行

基金投资执行程序(见图2):

① 基金投资执行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
理根据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基金经理可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实行授权制,授权的具体权限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每只基金的规模、风格具体确定,也可以在投资组合方案中临时确定、调整。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分别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的具体
执行。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可以直接下达交易指令;超出基
金经理授权权限但是在投资总监授权权限范围内的,经投资总监审批后,由基金
经理下达交易指令;超出投资总监授权权限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由基
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②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到达交易室交易总监后,交易总监再分配给各
交易员。交易总监应尽量平均分配各交易员的工作量。


交易指令全部以电脑下单方式完成,在电脑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可以录
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以口头方式下达。


③ 交易员接到交易指令后必须向基金经理进行人工复核,确实无误后根据
指令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易。



④ 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总监、基金经理和运作保障部。


图2.投资执行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

.

交易总监



交易执行

交易员

运作保障部

.





. .





资料来源: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绩效评估

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
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
源进行分级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以往的策略,如果需要,则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
收益率×2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为中
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
展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考虑到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及各投资对象价格的变动对基金净值的不同影响,
本基金对上述两个基准按照80%和20%分配权重,作为综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


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