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家年年恒祥: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19年04月10日 00:10:59 中财网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
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wjasset.com)发布了《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
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
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
10日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1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

资大厦9楼
联系人:路晓静
联系电话:021-38909632
邮政编码:20012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转6或400-888-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4月10日,即2019年 4月 10

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

2



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下载并打
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
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
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
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
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3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
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
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
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
在信封表面注明:“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
截止日期后下一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
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
4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
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
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
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
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
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
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
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则本
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5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表决通过,
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由基

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
要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本次持有
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
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
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
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联系人:林奇


6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订基金合同事项获表决
通过并生效,则基金合同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转6或400-888-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修改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2:《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3:《授权委托书》
附件4:《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方案说明书》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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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修改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万家年年恒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万家年年恒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
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万家年
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投
资策略等事项,并修订基金合同,基金名称变更为“万家3-5年政策
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
和现行业务操作实践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参
见附件4《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
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
次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
具体时间、根据《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
明书进行修订等。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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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
回或转出,《万家3-5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另行公告。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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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
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 日
说明: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
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
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
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
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
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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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
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年 5月 1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年
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
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
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
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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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
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
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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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16年9月18日成立并正式运作,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
于修改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本次《关于修改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故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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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
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基金修改要点

1、变更基金名称,由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为“万家 3-5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变更基金的运作方式,由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
循环的方式。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若对应
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至次日为工作日之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一年后的
对应日(若对应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至次日为工作
日之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下一日。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不少于五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期间
以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的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基金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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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
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基
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

变为“契约型开放式”

3、变更投资目标,由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
上,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变为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
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4、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变为“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年指数收益率 ”;

5、变更投资范围,增加 “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 ”;减少 “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
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国债期货”;

6、变更投资组合限制,增加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剩余期限为 2.5-5年的政策性金融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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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减少“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
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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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
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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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
受此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变更投资策略,原投资策略整体变为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
上,采取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利率变
化趋势、债券收益率曲线移动方向等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
对不同投资品种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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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力求持续

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
金的基本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
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对债券组合的久期结构进
行有效配置,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在各种情形、各种假设下对
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进行模拟分析,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
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
配置策略。


4、属类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
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
性、流动性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本基金将综合流动性分析、税收及
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5、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
估其到期收益率、流动性溢价、税收等因素,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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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
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6、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
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8、变更管理费率,由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变为“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30%年费率计提。 ”

9、变更托管费率,由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变为“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

10、变更销售服务费率,由“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变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 ”

11、变更赎回费率,由“对于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基金
20



份额,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除此之外的赎回费率均为0.60%。

对于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A类和 C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本基
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
于 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
期限少于 7日的份额
1.50%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
期限大于等于 7日的份额
0.60% 0.60%
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 0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变为“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7日但少于
30日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未归入基

21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 ≤Y<30日 1.00%
Y≥30日 0




除了修改以上主要部分之外,另外还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要
求与现行业务操作实践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详细修改情况见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
对照表》。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
对照表》如下:

章节
原《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订后的《万家 3-5年政策性金融债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
案)》版本
内容内容
基金名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 3-5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
分 前言
三、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
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三、万家 3-5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万家年年恒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其转型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
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

22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转型为本
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第二部
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年年恒祥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年年
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 3-5年政策性
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万
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23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万家 3-5年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万家年年
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删除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存续期:指《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至《万家 3-5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n指自然数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认购:指在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根据《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万家年年恒
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万家年年恒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24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无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
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 (若对应日的次
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至次日
为工作日之日 )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
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 (若对应日的
次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至次
日为工作日之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
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删除

25



上市交易
54、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
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者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
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
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投
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
与赎回一次,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
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若对应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26



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
至次日为工作日之日)的期间。下一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
括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 (若对应
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
至次日为工作日之日 )的期间,以此类
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日。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起,本基金即进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开放期,
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在每
个封闭期结束前的公告为准。开放期
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者
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
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
基础上,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持续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
购费,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删除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
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27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类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
额。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
分 基金
的历史
沿革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
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 3-5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万家年
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479号文
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于 2016 年 8月 18 日至 2016
年 9月 8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万家年年恒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6年 9月 18日正式生效。

2019年 4月 10日至2019年 5月 10日,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年年恒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万家
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
括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投资范
围、修改投资比例限制、修改基金运作
方式、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


28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5、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9年 6月 18
日起,《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万家
3-5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第五部
分 基金
的存续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
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
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29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30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
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
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
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
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
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
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
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
赎回任一类基金份额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
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31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
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
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
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
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
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
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

32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
购比例上限,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5、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33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
规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
动。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各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以上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8、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
的销售费率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
止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
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
市。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
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34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项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
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项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
止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5、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
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
市。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者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35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理赎回申请。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
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
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
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值日基金总份额 50%的,基金管理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上述比例的赎回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照前述条款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
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
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
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
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款项时……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6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
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无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发布公告。

十七、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
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
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但须提前公告。

十七、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
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
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

37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
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和收益分配的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
回、交易清算等款项;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招商银行)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
民银行银复字( 1986)175号文、银复
(1987)86号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40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
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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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金财产;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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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依据本基金合
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
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9)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
机构;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
(9)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0)本基金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
和赎回;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
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
赎回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
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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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