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治转型升级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4月11日 10:45:53 中财网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


本基金经
2019年
2月
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9]19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
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2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69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0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2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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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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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治转型升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2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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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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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号
4号楼
2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号
法定代表人:单宇
设立日期:
2003年
5月
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3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371155
联系人:赵正中
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1.25%;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8.7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单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

经理,吉林省宝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
成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监事长,东北证券副总裁、副总裁兼
合规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东北证券党委副书记,东证
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克磊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
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部总经理、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营销策划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业务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
新闻发言人,现任天治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纪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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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研发部经理、深圳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亚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子公司董事长、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吉林森工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巍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1996年起加入吉林省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历任项目经理、信托业务部副总经理、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现任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兼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


武雷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北京市政府对外服务办公室公务员、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君合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陶武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司法学校教务科
科长、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浦东涉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及首席合伙人,现任观涛中茂律师事务所上
海办公室主任。


王明义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曾任通化市矿务局工程处段长、吉林省
白山市房产局技术员、建设银行白山市支行科长、中国银行白山市支行副行长、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白山支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部主任。现已
退休。


侯丹宇女士: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牛葵女士:监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在吉林省信托有限公司星火
项目部、证券部、计划财务部、投行部、信托资产管理部工作,现任吉林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姚世家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
场财务处会计、处长、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副局长、局长、吉林省
敦化市林业局局长、吉林省敦化市市长,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


许家涵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文学双学士,2007年起就职于天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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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赵正中先生:职工监事,本科学历,
1998年起就职于中国纺织大学,
2000年起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
负责人、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胡耀文: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年
2月至
2013年
9月就
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高级研究员,2013年
9月至今就职于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
6月
3日起任天治中国
制造
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徐克磊先生,天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副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许家涵先生,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
展部总监尹维国先生,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王
洋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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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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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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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
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
处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
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
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
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12


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
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

成部分:

(1)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主
要职能是: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
控制公司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
性,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报董
事会批准;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检
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
善和执行;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
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
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
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内
部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13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各部门
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个员工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
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
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
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部门内各子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
的第二层监控防线;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实施
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
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部门
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
工作,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组织架构,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
涉及的投资、研究、交易、投资表现评估、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
基本规范、程序和职责等。

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交易部和研究发展部等分
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和人员等。

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包括《投资手册》、《交易手册》、《研究手
册》等,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
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14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和制度,做好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
核算工作,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
固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独立核算,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
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
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5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
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
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16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

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
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
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
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
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
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
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
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年
12月
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2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17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号
4号楼
2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号
法定代表人:单宇
电话:021-60374900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洪韦芸、韩涵
客服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E天网”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etrading/etrading.jsp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19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752
20


联系人:秦雨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21


网址:www.hysec.com

(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1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
26楼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传真:0755-82400826
联系人:石静武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cn
(1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
66号
4号楼
2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www.zszq.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5)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23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张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站:
www.haojiyoujijin.com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 www.lufunds.com/


(1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号北美广场
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25


网址:www.1234567.com.cn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在募集期间,本公司可能还将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098-4800或
021-60374800咨询。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号
4号楼
2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号
法定代表人:单宇
电话:021-60374960
传真:021-60374974
联系人:黄宇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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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沈熙苑
联系人: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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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9年
2月
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 194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七、募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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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

M<200万元
0.80%
200万元

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29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
= 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3.00)/ 1.00 =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


3.00元,则可获得
9,884.42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

通过网上直销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直销柜台认
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
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6、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31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33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4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
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

1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
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

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35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

M<200万元
1.00%
200万元

M<500万元
0.7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36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元,申购费率为
1.50%,则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4=9,473.29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元,则其可得到
9,473.29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
递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累计持有期间(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

Y<30日
0.75%
30日

Y<365日
0.50%
365日

Y<730日
0.30%
Y≥730日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日但少于
9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
等于
90日但少于
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37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获得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75%=78.7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78.75=10,421.25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日,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21.25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
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38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
生上述第
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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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40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20%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当日的其余赎
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管理人可对其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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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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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七、其他业务

43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
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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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转型升级主题相关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的风险控
制,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
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
资于转型升级主题相关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
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
合的方法,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市场面、政策面等因素,确定组合中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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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策略


1)转型升级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的转型升级主题指的是在国家经济结构转型、经济体制转型及产业
升级的大趋势中所不断涌现出的行业投资机会。

该类公司主要通过以下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筛选:


I.定量角度:受益于转型升级的公司,往往表现为净资产收益率的提高,或
是跨周期性地维持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或是盈利能力相对较强。本基金主要
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筛选,在任一方面满足下列筛选条件的既被视作转型升级
主题公司:a.资本回报的改善。本基金所选的受益于转型升级的公司其资本回
报趋势性向好,表现为净资产收益率较上一年度报告有所提高;b.较好的增长
持续性。本基金所选的受益于转型升级的公司市场竞争优势明显,持续增长能
力较强,表现为过去连续两年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c.较
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所选的受益于转型升级的公司盈利性相对较好,表现为
公司的销售毛利率、营业利润率等指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II.定性角度:
本基金将根据我国不同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借鉴
其他国家在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产业变迁的经验,选择具备快速发展潜力的优
势行业进行重点投资,具体包括:

①受益于国家经济产业升级和优化迭代的行业和上市公司,主要包括传统
产业结构的改善和产业素质与效率的提高。现代服务业依靠高新技术和现代管
理方法、经营方式来改造传统服务业,创造需求,引导消费,向社会提供高附
加值、高层次、知识型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具有智力要素密集度高、产出
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少等特点。虽然表现形式仍为传统产业,但
已发生本质差别,包括但不限于共享经济、移动支付、智能物流、跨境电商等
产业;
②受益于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大背景下所引发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等方面
变化或受益于国家相关经济调整政策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经济结构转型所涉及
的方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结构调整、技术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和区域(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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