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物联网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4月12日 14:26:38 中财网

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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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0月14日证监许可〔2016〕2366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7年2月27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
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预期收益产品。投
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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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5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6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9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9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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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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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物联网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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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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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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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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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总裁王瑶
成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1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1%,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4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1998年7月至2013年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年5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2015年2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刘洋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工商管理博士。曾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198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曾任职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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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4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经济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监事,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取得经济学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瑶女士,代任总裁,简历同上。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4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曹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自2014年
1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易海波先生,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年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王启道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学士。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培训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三处经理助理。2016
年4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黄震先生,副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
理。2015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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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刚先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8年。

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曾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研究员;2013年6月
至2016年10月曾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股权业务负责人;2016年10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2019年1
月起至今)、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基
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副总裁黄震先生;常设委员研究部寇文红
先生、风险管理部周妹云女士和交易部张开阳女士;一般委员副总裁易海波先生、
权益投资部田刚先生、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指数投资部赵菲先生、策略投资部
哈图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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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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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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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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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
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
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其中,内
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
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
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业
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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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
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
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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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陆志俊

联系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较上年上升2
位;根据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
收入位列第171位。


截至2018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3915.37亿元。2018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73.0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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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起任本行执行董
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
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
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年7月至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03年8月至
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
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
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
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
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4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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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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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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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6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赵琦、巩京博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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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5)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00

6)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客服电话:0573-96528
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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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40018-40028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1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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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6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6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64)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400-928-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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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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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7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7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73)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810958074)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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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82)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15层15K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客服电话:0755-865756658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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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06608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88)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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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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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429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9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9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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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

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027-98999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联系人:许艳
客服电话:400-111-0889
100)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叶精一
电话: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10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10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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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49A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105)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400699771910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95156107)深圳市小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09号瀚森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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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层5312-15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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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国际电子城360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服电话:4000-555-671116)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50206003117)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11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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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122)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123)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颜如意
电话:0731-84409106、0731-84409130
联系人:马科、王霞
客服电话:4006-365-058
12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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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黎峰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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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66号
文,完成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2月22日。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
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
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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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1.20%
100万元≤M<300万元0.80%
300万元≤M<500万元0.6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
复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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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本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5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886.42份。

十、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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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2月27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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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7年3月29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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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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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
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
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1.50%
100万元≤M<300万元1.00%
300万元≤M<500万元0.8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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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Y<7日1.50%
7日≤Y<30日0.75%
30日≤Y<1年0.50%
1年≤Y<2年0.25%
Y≥2年0

(注:Y:持有时间;1年=365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
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注:1个月=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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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3个月,赎回适用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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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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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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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
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
下一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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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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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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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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