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业板PA: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19年04月15日 17:55:28 中财网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9年4月19日

公告日期: 2019年4月16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2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3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9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0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21
附件: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2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
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上的《平
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创业板PA

5、基金代码:159964

6、基金份额总额:245,481,881.00份(截至:2019年4月12日)

7、基金份额净值:1.0021元(截至:2019年4月12日)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45,481,881.00份(截至:2019年4月12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4月19日

11、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1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包括: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452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自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8日止。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
日期为2019 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8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9年2月18
日至2019年3月8日,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8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8、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基金发售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245,425,000.00元,
认购款产生的利息为57,513.26元;上述净认购资金245,425,000.00元已于2019年3月14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上述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57,513.26元已于2019年3月14日及2019年3月2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本基金通过网上现金、网下现金及网下股票三种方式公开发售,本次募
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36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
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45,481,881.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
中本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
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9、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3月15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20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4月1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平安创业板ETF

5、基金场内简称:创业板PA

6、基金交易代码:159964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245,481,881.00份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2,36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为103,841.74份。


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5,428,882.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18.51%。机构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0,052,999.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81.49%。


(二)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份
额的比例

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200,052,999.00

81.49%

2

金林根

2,000,290.00

0.81%

3

金惟

2,000,290.00

0.81%

4

唐爱珍

2,000,272.00

0.81%

5

陆铮嵘

1,100,053.00

0.45%

6

陈昊

1,000,136.00

0.41%

7

夏连娥

1,000,126.00

0.41%

8

吕钧

1,000,019.00

0.41%

9

丛阳

500,038.00

0.20%

10

高顺华

500,034.00

0.20%

合计



211,154,257.00

86.00%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3、 总经理:肖宇鹏
4、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6、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7、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8、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30071788478XL
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0、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陈特正 0755-22626828
11、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股东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三亚盈
湾旅业有限公司,各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68.19%、17.51%、14.30%。

12、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1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研究中心

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和上市公司进行分析
和研究

权益投资中心

负责股票类基金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中心

负责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管理

衍生品投资部

负责数量化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工作

FOF投资部

负责基金中基金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工作

MOM投资部

负责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工作

指数投资部

负责ETF等指数化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工作

资本市场专户业务部

资本市场专户业务相关工作

渠道销售中心

负责银行渠道的开拓和维护,完成销售任务

机构业务中心

负责机构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完成销售任务

产品研发中心

负责产品开发、设计、报批及产品管理工作

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心

负责互联网渠道以及集团内综合开拓在公募基金
及专户产品的代销和直销合作等

基金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清算等相关运营工作

系统规划部

负责系统规划、开发相关工作

法律合规监察部

负责法律合规监察相关工作

企划财务部

负责企划、财务等相关工作

综合部

负责人事行政等综合工作





14、人员情况:截止2019年4月12日,公司共有员工242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35



名,占员工总数97.1%。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公司已成立公募产品数量为77只。


序号

产品名称

类型

1

平安合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2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3

平安季添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4

平安0-3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5

平安3-5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6

平安惠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7

平安惠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8

平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9

平安合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10

平安惠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11

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12

平安中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13

平安估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14

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15

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16

平安合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17

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18

平安惠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19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股票型基金

20

平安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21

平安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22

平安合丰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23

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24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股票型基金

25

平安合慧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26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27

平安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28

平安惠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29

平安双债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30

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31

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32

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股票型基金

33

平安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34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35

平安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36

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37

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38

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39

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40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41

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42

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43

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44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45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混合型基金

46

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47

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48

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49

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型基金

50

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51

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52

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53

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54

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55

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56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型基金

57

平安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58

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混合型基金

59

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60

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61

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62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63

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64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65

平安安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66

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67

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68

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69

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70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型基金

71

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型基金

72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73

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74

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75

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76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77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成钧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曾任职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2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2017-12-25至今)、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3-23至
今)、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4-04-至今)、平安MSCI
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15至今)、平安MSCI中国A股低
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07至今)、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6-21至今)、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9-05至今)、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3-15至今)基金经理。


钱晶先生,美国纽约大学理工学院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7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资产配置事
业部ETF指数部投资经理。现任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3-26至今)、平安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06-20至今)、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11-06
至今)、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02-28至
今)、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2-28至今)、平安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3-15至今)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0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62只,
QDII基金3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严峰、朱立元

电话:0755-25946013、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招募说明
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2019年4月12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11,156,202.32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2,208,311.21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79,438.29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232,566,696.3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232,566,696.30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12,487.85

理财投资



应付托管费

4,162.61

权证投资



应付受托费



基金投资



应付销售服务费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投资顾问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
准备



应付交易费用

215,946.5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税费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利息



应收利息

6,474.33

应付利润



应收股利



应付其他运营费用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17,900.92

其他资产

230,701.82

负债合计

250,497.9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45,481,881.00





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

515,445.36







所有者权益合计

245,997,326.36

资产总计:

246,247,824.27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46,247,824.27



(注:报告截止日2019年4月12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1.0021元,基金总份额
245,481,881.00份,其中场内基金份额245,481,881.00份,场外基金份额0.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32,566,696.30

94.44



其中:股票

232,566,696.30

94.44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364,513.53

5.43

6

其他资产

316,614.44

0.13

7

合计

246,247,824.27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28,915,978.39

11.7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6,494,765.46

43.2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069,814.00

0.43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61,780,478.45

25.1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51,092.00

0.5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606,081.00

1.8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116,512.00

2.4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645,695.00

4.3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586,280.00

4.71




S

综合

-

-



合计

232,566,696.30

94.54



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300498

温氏股份

709,943

28,915,978.39

11.75

2

300059

东方财富

730,602

13,998,334.32

5.96

3

300142

沃森生物

222,100

5,874,545.00

2.39

4

300124

汇川技术

207,900

5,596,668.00

2.28

5

300015

爱尔眼科

159,800

5,383,662.00

2.19

6

300003

乐普医疗

190,000

5,095,800.00

2.07

7

300136

信维通信

156,600

4,397,328.00

1.79

8

300024

机器人

230,500

4,298,825.00

1.75

9

300408

三环集团

203,300

4,279,465.00

1.74

10

300017

网宿科技

302,200

4,152,228.00

1.69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2019年4月12日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9,438.2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474.3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30,701.82

8

其他

-

9

合计

316,614.44



4、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基金投资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的说明。


注: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
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
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
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


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
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9)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
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0)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
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
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
间或频率;

(12)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
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付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其他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
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现金资产、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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