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健康元: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全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保荐公司证券代码: 600380 证券简称: 健康元 具体负责的保荐代表人: 于春宇 具体负责的保荐代表人: 马初进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84号)批准,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健康元”或“公司”)向原股东配售365,105,066股新股。本次配股计划 募集资金200,00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71,599.3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625.3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6,974.02万元。截至2018年10月16日,上述募 集资金已经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出具《健 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40060006号)。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健康 元配股的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健康元进行了持续督导。 现就2018年度民生证券对健康元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民生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民生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民生证券已与健康元签订《健康元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健康元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之持续督 导协议书》,上述协议已明确了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民生证券与健康元保持密切的日 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 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有 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无重大 违法违规情况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无重大 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 承诺的情况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民生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民生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民生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 审阅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 该等事项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 该等事项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 该等事项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 该等事项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民生证券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 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 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就公司2018年1-9月和2018年度营 业利润下滑之事项,民生证券分别 于2018年11月1日和2019年1月24 日出具了现场检查报告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 已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 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 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对健康元2018年持续督导期内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健康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健康元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于春宇 马初进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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