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泰荣纯债债券: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泰荣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泰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9年3月29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泰荣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542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 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 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个交 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预期收益/风险品种。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 私募债,该类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 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 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 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7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65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2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5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106 第一部分绪言 《国寿安保泰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国寿安保泰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泰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泰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泰荣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泰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泰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幢 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期:2013年 10月 29日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基金管 理人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 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 委委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 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子洲先生,董事,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并曾在中 央国家机关和中国外贸运输(集团)公司工作。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中国 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任澳大利 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寿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技大学管 6 理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 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 选者,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 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 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监审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股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 理、办公室主任;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经理。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经理、高 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业务主 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 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石伟先生,资产配置总监,学士。曾任兴全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固收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资产配置总监及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 基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7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 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 处高级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MBA。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总部总经 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EVERFRESH公司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公司客户部职员。现 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陶尹斌先生,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9年 2月起任国寿安保泰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3月 6日起任国寿安保 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桑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8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9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0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 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 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11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 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 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 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 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 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 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 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 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 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 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 12 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 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 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 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 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 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 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 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 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 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 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风险管理及稽核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 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合规管理部进行合法合规审 核。 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 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准和政策 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合规方面的培训。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年 10月 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和运营室 4个职能 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40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年 2月 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 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 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 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 绩。截至 2018年 12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 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 4686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达 到 28381.7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14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行审计部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 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 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 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 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 15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幢 3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1、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网址: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幢 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17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范新紫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悦栋、郭燕、范玉军、范新紫、张小东、夏欣然 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3月 29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泰荣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542号)注册进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3、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4、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办理开户、认购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销售 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 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三、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 2019年 4月 19日至 2019年 4月 22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 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9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 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的,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 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 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 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限制 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之日前 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4、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日到销售机构查询认购 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和前端收费模式。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20 M < 100万 0.60% 100万 ≤ M < 300万 0.40% 300万 ≤ M < 500万 0.20% M ≥ 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2)认购费由基金份额认购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在认购期之内多次认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累计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 计算认购费用; (4)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 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 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 59.64元 认购份额= (9,940.36+3)/1.00 = 9,943.3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 息 3元,则其可得到 9,943.36份的认购份额。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1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24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包括 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 25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含申购费),单 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 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 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M < 100万 0.80% 100万 ≤ M < 300万 0.50% 300万 ≤ M < 500万 0.30% M ≥ 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26 Y< 7日 1.50% Y ≥7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37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 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 79.37元 申购份额= 9,920.63 /1.1370 = 8,725.2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370元,则其可得到 8,725.27份的申购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 27 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元 赎回费用 =10,520.00×1.50%=157.80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157.80 = 10,362.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362.2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28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 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9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 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0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31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 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个交 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 态跟踪,采用期限匹配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 略、久期调整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分散投资策略、回购套利策略等投资管理手段,对债 券市场及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证 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 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 33 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 的最优权数。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 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 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 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出 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中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 合久期,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 券市场下跌带来的风险。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 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参考债券外部评级,对债券发行人和债 券的信用风险细致甄别,做出综合评价,并着重挑选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 行投资。 (5)分散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事件给投资 组合带来的冲击。 (6)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 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 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 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 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34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 险。 (8)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 本面优良、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 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9)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 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35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6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8)、(19)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