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沪5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一次)

时间:2019年04月17日 09:25:44 中财网

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第一次
更新(全文)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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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或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1月
5日证监许可【
2018】56号文注册募
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
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上证
50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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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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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4
第二部分释义
..............................................................................................................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5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 6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7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8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9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0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5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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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主
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
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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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次会议
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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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8、联接基金:指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取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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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
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7、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
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机构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以及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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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

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5、标的指数:指上证
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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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用于替换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
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8、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额之日


59、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
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
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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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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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 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设立日期:2004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3261188

联系人:赵鹏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三菱 UFJ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持有 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湖南邵阳学院助教,东南大
学系副主任、副教授。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历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广州城市职业学
院商学部主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公
司董事长,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敏杰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8年起从事证券相关工作,先
后任职于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1990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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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木晃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2年4月至今在三菱 UFJ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任职,历任投资商品开发部副部长、部长、执
行官,管理受托财产部门常务执行官、副部门长,现任受托财产副部门长、资产
管理事业部副事业长。


川上丰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0年4月至今在三菱 UFJ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任职,曾任投资企划部科长、海外资产管理事
业部科长、次长、副部长等。现任三菱 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执行官、海外资产
管理事业部部长。


来肖贤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际业务总部投资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等。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副总监、公司督察长、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
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白虹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韩国釜山
分行、万事达卡国际组织、FEXCO国际商务、跨界创新平台(COIN)、汉德产业促
进资本,现任社会价值投资联盟(深圳)常务理事兼创始秘书长。


WEI/SHANGJIN(魏尚进)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籍,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
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世界银行、国际国币基金组织等,现任哥伦比亚大学
商学院金融学与经济学终身讲席教授。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
学校、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徐志斌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曾任高盛集团环球控制部高级分析
师、项目经理、团队经理,高盛集团运营风险管理部欧洲区负责人、总监、执行
董事,高盛集团市场风险管理部执行董事,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
部业务总监、高级业务总监、负责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交易事
业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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糠信英树先生,监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8年 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人事部、资产运用部、权益运
用部、投资企划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部长。


牛锐女士,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中金公司、国泰基金等公司。2013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综合办公室主任。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人
力资源总部总监助理,现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刘郎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来肖贤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王伟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少华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1
月加入申万巴黎基金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险
管理总部高级风险分析师、总监,基金投资管理总部基金经理、副总监,投资管
理总部总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丽红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财务管理总部总监、首席财务官兼财务管理总部总监,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
问等职务。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
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荆一帆先生,硕士研究生。 2012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华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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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01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申万菱信沪深
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
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
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龚丽丽女士,硕士研究生。

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华泰柏瑞基金
研究员、专户经理、基金经理等。

2017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申万菱信中小
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研究部
负责人、权益投资部负责人、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指数
与创新投资部负责人等。


公司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本委员会召集人,权益
研究部负责人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本公司董事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作为非执行
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非执行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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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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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本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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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
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
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
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
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
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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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
部风险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
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与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
重大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
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的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2)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
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
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
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等。

(3)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公司管
控风险等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4)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具体制定、组织实施
并持续完善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
标等,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
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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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
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

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
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
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
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
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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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
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
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
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
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监察稽核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
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
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
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
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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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
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
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
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
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
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
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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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人,平均年
龄 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8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只。自 2003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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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
经媒体评选的 6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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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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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
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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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
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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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2、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3、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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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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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8、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9、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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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热线:4008005000

11、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2、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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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4、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5、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6、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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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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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56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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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的类别

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
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机构以现金进行
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机构以股票进行
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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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相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
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本、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
于人民币
1000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年。


六、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证券账户)。


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证券账
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
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
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个工作
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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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 0.08%,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
示:

认购份额(M)认购费率
M<50万份 0.08%
50万份≤M<100万份 0.05%
M≥100万份 5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
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
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 0.08%的标准
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
档次分别计费。


八、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网上现金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

认购金额的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机构向投资者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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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

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基金

份额,该发售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 0.08%,则投资者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

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08%)=1,000.80元
即:该投资者需准备1,000.8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

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4、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

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发售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

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
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
户。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发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九、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网下现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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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800,000份本基金基

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05%,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10元且该笔认

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05%=4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05%)=800,400元
净认购份额=800,000+10/1.00=800,010份
即: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 8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

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 800,04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元,则该投
资者共可获得 800,010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
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者通
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万份以上(含 10万
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机构的规定,到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
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发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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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日内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
4个工作日将汇
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T日通过发售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
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
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
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
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
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通过发售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
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发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
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股,超过
1,000股
的部分须为
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认购。用于
认购的股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机构的规定,到发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发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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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
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长期
停牌的个股,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
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募集结束前,如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调整,则调入名单中的股票也将
纳入认购清单。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
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网下股票认购期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
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
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
根据发售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
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
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网下股票认购份额的计算

.


.认购份额
......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量
..1.00

......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
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
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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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
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
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以本基金初始募集规模为基准,投资者
提交认购申请的数量没有超过该个股在
T日指数中的权重的,原则上可全部确
认为有效认购数量;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数量超过了该个股在
T日指数中的
权重的,对于超额部分,基金管理人原则上不再接受流动性受限或基本面有重大
瑕疵的股票。

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

...................................105%......

.....


其中: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


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为该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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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标的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
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标的指数构成权重,并以
其作为计算依据);


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某只股票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
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
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
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网下股票
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年。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在
锁定期内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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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
基金份额;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
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和股票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股票由发售机构予以冻结。

十六、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但需在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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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
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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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

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实质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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