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养老2050(FOF):基金合同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9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2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转型.............................................................................................................5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63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4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86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87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8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89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0 3-1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养老目标 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1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本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七、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每笔份额后需至少持有五年方可赎回,即在五年 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八、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 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 3-2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中基金(FOF):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5、股票型基金: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基金 6、债券型基金: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基金 7、货币市场基金: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 8、混合型基金:指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 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本释义第4项、第5项、第6 项规定的基金 9、商品基金:指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商品现货合约、商品期货 合约等商品类资产的基金 10、另类投资基金:指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商品以外其 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REITs等)的基金 11、香港互认基金: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 划 1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养老目标 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3-3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17、《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3-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2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年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在后续日历年中的 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3-6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且持有期限 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6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7、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3-7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3-8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一、基金名称 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五年持有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 有满五年,在五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五年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对应的第五年的年度对日 (不含)的持有期间,如不存在该年度对日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 至下一工作日。 2、在目标日期205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51年1月1日),在不违反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动转型为“广发锦瑞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及变 更基金名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转型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 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方法精选不同资产类别中的优质基金,结合基金的下滑曲线和市场环境合 理配置权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3-9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 外),其中,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3-10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11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12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人民币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 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3-13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3-1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对应的第五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在目标日期205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51年1月1日),在 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动转型为“广发锦 瑞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 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3-15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3-16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3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17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8、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 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3-18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或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占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3-19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占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3-20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 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21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22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23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3-2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或对被投资基 金行使份额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或基金份额所 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和基金份额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3-25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3-26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3-27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3-28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3-29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0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据广发目标日期型基 金下滑曲线模型影响因素的变化相应调整下滑曲线不属于变更基金投资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3-31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 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3-32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33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3-3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 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3-35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3-36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3-37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 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 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3-38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3-39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3-40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41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42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3-43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3-4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方法精选不同资产类别中的优质基金,结合基金的下滑曲线和市场环境合 理配置权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 类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投资 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 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本基金采取目标日期策略,根据广发目标日期型基金下滑曲线模型,随着目 标日期时间的临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其中混 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以上或者最 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下 同)投资比例逐渐下降。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遵从下表所示,如权益类资 3-45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年份 权益类资产比例 范围(%) 年份 权益类资产比例 范围(%) 2019-202351.4-802039-204319-522024-202842-752044-20489-422029-203336-652049-20505-322034-203828.6-602051及其后5-30 具体各年份下滑曲线值及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占比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 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之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在海外实践且卓有成效的养老目标日期配置原理与组合构建框 架,通过将到退休日(目标日期)前收入积累的预期和合理的退休目标进行匹配、 优化,来确定权益、固定收益等基础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本产品的基础配置模 型为目标日期下滑曲线,对应了投资组合在距离退休日不同时期的风险递减的权 益、固定收益等配置比例。本基金会适当对大类资产进行细分,以建立投资规则 下精准的组合构成比例,底层基金配置有严格的筛选流程。本基金也会考虑在一 定情况下将相关政策允许的单一股票、债券等资产纳入投资标的范围。 本基金以精选各资产类别中代表性强的子类别为组合构建基础,通过自上而 下的分层权重设置和均衡战术调整,设定随目标日期到期时间移动的权益、固定 收益配置偏离和最终成仓比例。 1、下滑曲线 下滑曲线的设计参考海外成熟模型,同时结合国内证券资产弱稳定性、高弹 性和市场情绪干扰等特点完成本土化改进。本产品的下滑航道设置分为三个步 3-46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2、战术调整系统 配置比例根据一套定量与定性结合的战术调整系统进行局部调整,从而起到 提高风险收益比的作用。战术调整系统综合衡量各资产类别的收益潜力、相关性 以及相对吸引力,进而提出局部配置变化方案。 (二)基金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依托专业的研究力量,综合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 法,建立养老目标初选基金库和养老目标核心基金库。公司管理的养老目标基金 中基金(FOF)所投资的基金必须取自养老目标初选基金库或养老目标核心基金 库,其中重点投资的基金原则上取自养老目标核心基金库。 所有入库子基金需满足如下条件: (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 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 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应当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建立养老目标初选基金库 养老目标初选基金库分为养老目标初选主动基金库和养老目标初选被动基 金库。 养老目标初选主动基金库的入库条件: (1)子基金是主动管理型基金,即非指数基金、非ETF、非商品基金等, 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主动管理型基金; (2)子基金对照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收益评价,需至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最近2年跑赢自身业绩比较基准; 2)最近2年业绩在可比类型基金中排名在前80%; 3-47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1)业绩波动低,最近2年相对于基准的年化下行波动率小于20%; 2)回撤情况小,最近2年相对于基准的最大回撤小于20%; (4)不符合本条第(2)、(3)项规定的子基金,可经养老目标FOF投资决 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入库。 养老目标初选被动基金库的入库条件:子基金是被动管理型基金,即指数基 金、ETF、商品基金等。 2、建立养老目标核心基金库 养老目标核心基金库分为养老目标核心主动基金库和养老目标核心被动基 金库。 养老目标核心主动基金库的入库条件: (1)养老目标核心主动基金库取自养老目标初选主动基金库; (2)风格清晰,特征稳定,能够满足投资需求; (3)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收益分析(夏普比率、最大回撤、 业绩持续性、信息比率、波动率、相对基准的最大回撤、超额收益率等),持仓 分析(持仓稳定度、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券种配置、重仓持股、重仓持债等), 交易分析(规模变动情况、场内基金的日均成交量、持有人户数及结构等),调 研分析(尽调分析报告等)方法,综合各项分析设定指标权重,进行加权排序, 评分排名前30%的基金进入养老目标核心主动基金库; (4)入选养老目标核心基金库的基金的基金经理投资年限需不低于2年, 且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产品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合计规模不低于10亿元; (5)养老目标核心基金库中的基金经理应该具有清晰的投资理念、稳定的 投资风格、出色的投资能力、较好的流动性配置能力。 养老目标核心被动基金库的入库条件: (1)养老目标核心被动基金库取自养老目标初选被动基金库; (2)风格清晰,特征稳定,能够满足投资需求; (3)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收益分析(跟踪误差、系统风险、 风格稳定性等),持仓分析(持仓稳定度、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券种配置、重 仓持股、重仓持债等),交易分析(规模变动情况、场内基金的日均成交量、持 3-48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标权重,进行加权排序,评分排名前30%的基金进入养老目标核心被动基金库。 3、基金库的更新与维护 养老目标初选基金库和核心基金库每季度定期更新一次,并可依据市场情况 不定期地新增或剔除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子基金的选择标准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养老目标初选基金库和核心基金库的入库条件做出 相应调整。 (三)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采用较为稳健的风险管理方法,在严格控制风险资产的最高比例同 时,通过动态跟踪权益、固定收益等多类资产的持仓比例做固定时间以及固定比 例的再平衡管理,平抑组合单一资产的波动。同时,本基金还将采用风险预警的 方式控制组合的回撤。 (四)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通过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分析方法,筛选出估值合理、基本面良好且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 资。 定量分析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定性分析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五)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 好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 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 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3-49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8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处于封闭期的定期开放基金不包 含在此条投资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9)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11)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5%; (12)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 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但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或 商品基金等品种的,其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 净资产应不低于1亿元; 3-50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1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5)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 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 易的基金;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3-51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2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8)、(9)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8)、(9)、(20)、(23)、(24)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