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4月19日 16:21:33 中财网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9年
3月
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邮纯
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504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
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长期风
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本基金目标客户中含有特定机构投资者,
由于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资金量相对较大,可能带来一定的冲击成本,造成
基金净值的波动;若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比例较高,则可能带来巨额赎回或基
金清盘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1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69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6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披露事项
..................................................................................118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9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20



第一部分前言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纯债裕利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33、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个月月度
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
超过
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



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
基金


4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4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2、其他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
5月
8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6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3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总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

7



北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
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
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名先生:汉族,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
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
总经理。


马敏先生:中国党员,本科毕业,会计师。曾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商财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
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
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
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
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三级正),现任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神户营业第一
部投资银行
DC资金证券管理、市场事务部,后派赴
SMBC Market Service株式
会社投资银行营业部(香港)任亚洲营业部(香港)副总裁、亚洲营业部(上

8



海)副总裁,后派赴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银座
法人营业第二部副总裁、国际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裁,
亚洲课课长。现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孙振华先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曾任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科
员、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公司先后任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合伙人。


李燕女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职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现为中
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
所所长。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财政学教学
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担任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荃银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富阳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
理、德国
HVB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
哥伦比亚中国资本集团董事长及创始人、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
始人。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
邮电管理局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
副局长、借调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
长(主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及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
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
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证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

9



多年证券从业经历。


吴科先生,1979年
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
理、CCTV《12演播室》编导、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副总经理。


李莹女士,1982年
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
育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段木女士,1979年
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民政部管理干
部学院社会福利教研室主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
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
北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
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本科,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
深圳赛格财务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朱宗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书
记,重庆开县东华镇副书记、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办公

10



室主任,国家邮政储汇局综合处处长、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
公司代理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
城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
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萌投资工作室负责人、中邮睿利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
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张萌投资工作室员工、中邮双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
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


1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郑玲女士:金融硕士。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


委员: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
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文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
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部副总经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担任中邮创新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分
析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未来新

12



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纪云飞先生:工学博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新三板做市负责人、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
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
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萌投资工作室负责人、中邮睿利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
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委员:

余红女士:经济学学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
际部副主管、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员工、
张萌投资工作室员工、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定期

13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张萌投资工作室员工、中邮双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
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洁女士:理学硕士。曾任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工商企业部分析师、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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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15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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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
17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
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
互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
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
意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
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
和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
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

18



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
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
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
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
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
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
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
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
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
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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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
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
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
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
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
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
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
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
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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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
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
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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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7日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徐静

联系电话:8610-89936327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教授级注册咨询师。1983年参加工作,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四川分行、工商银行四川分行。1997年进入中信银行工作,历任成都分行西月
城支行行长、党支部书记,分行信贷部总经理、零售银行部总经理;总行零售
银行部市场营销部总经理,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
3月任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
8月
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7年
9月
30日,中信银行已托管
14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
托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
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
7.59万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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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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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
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
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
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
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
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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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
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
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二)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号院
1号楼
2单元
15层
1507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26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李飒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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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3月
26日证监许
可[2019]504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
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
推。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具体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则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为准。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
日起不少于
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28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0.6%。

四、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元,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

29



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

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含)—200万元
0.4%
200万元(含)—500万元
0.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
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6%,如果募集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30



认购份额=(9940.36+2)/1.0000=9942.36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942.36份基金份额。


31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
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本基
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
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

32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开放期开始前
2日进行公告。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
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

34



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

35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
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
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
基金暂不受此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
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36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
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200万元
0.6%
2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的赎回费
37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1.5%,随持有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天)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
7日(含
7日)—30日
0.1%
30日(含
30日)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
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对于通
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即特定
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折扣比例;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
原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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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申购金额
10000元,

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0.8%
净申购金额= 10000 /(1+0.8%) = 9920.63元
申购费用= 10000-9920.63 = 79.37元
申购份数= 9920.63 / 1.2000= 8267.19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赎回份数为
10000份,

各时期净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适用费率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净赎回金额
持有期限<7天
1.5% 10000*1.20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天
≤持有期限<
30天
0.1% 10000*1.2000=12000 12000*0.1%=12 12000-12=11988
30≤持有期限
0 10000*1.20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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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40



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开放期相应顺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相应
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41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先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42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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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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