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隆利科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 证 报 告 瑞华核字【2019】48420007号 目 录 一、 鉴证报告············································································ 1-2 二、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6 三、 本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 签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9层 Postal Address:9/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9】48420007号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科 技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 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 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 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隆利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 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 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 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 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隆利科技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 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 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隆利科技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彭 中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邓金超 2019年4月2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