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隆利科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时间:2019年04月23日 21:57:13 中财网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 证 报 告

瑞华核字【2019】48420007号





目 录

一、

鉴证报告············································································

1-2

二、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6

三、

本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

签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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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9】48420007号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科
技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
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
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
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隆利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
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
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
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
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隆利科技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
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
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隆利科技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彭 中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邓金超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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