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健盛集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廖卫江、徐飞 联系方式: 010 - 66555196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6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 324 号)核准,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健盛集团” 或 “公司”) 于 2016 年 3 月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A 股)股票 7,05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212 元,共计募集资 金总额为 100,194.6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657.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98,537.6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 [2016]63 号)。募集资金全部 存放于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中管理。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夏可才等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401 号)核准,健盛集团于 2017 年 12 月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13,738,214 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14.00 元,共募集资金 19,233.5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1,833.5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7,4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 [2017]480 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东兴证券 ” 或 “ 保荐机构 ” )作为健盛集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以及 2017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就 201 8 年度 对健盛集团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 8 年度,东兴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 方式对健盛集团进行了持续督导的工作,并对健盛集团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等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 8 年度,东兴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的具 体内容如 下: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东兴证券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导制度,并根据健盛集团的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 备案。 东兴证券已与健盛集团签署 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东兴证券与健盛集团保持着 通畅的日常沟通,并对其进 行了定期回访、现场检查以 及尽职调查等持续督导相关 的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 “ 上交所 ” )报告,并经上交所审核后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健盛集团在持续督 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 违背承诺的事项发生。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 诺。 经核查,健盛集团及相关人 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 情况发生。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经核查,健盛集团已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 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 效执行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行,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兴证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 对健盛集团 2018 年度的信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进行了查阅,通过对比和分 析,确信健盛集团披露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东兴证 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 对健盛集团的信息披露文件 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 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且 不存在应向上交所报告的事 项。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文件及时督促 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交所报告 。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交所纪律处分或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情况 。 经核查, 2018 年度健盛集团 未发生此类事项。 1 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经核查,健盛集团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 履行承诺的情形,无应向上 交所报告的事项发生。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 督促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经核查, 2018 年度健盛集团 未发生此类事项。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作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 2018 年度健盛集团 未发生该等情况。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东兴证券已按照相关规定制 订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 并实施了定期的现场检查并 出具了 2018 年度定期现场 检查报告。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的期限内, 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示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 以上;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 2018 年度健盛集团 无此类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 事项发生。 18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健盛集团募集资金的 存 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东兴证 券对其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情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 19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 意见 。 经核查, 2018 年度健盛集团 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东兴证券作为健盛集团 非公开发行 股票持续督导的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健盛集团 201 8 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 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关联交易等相关公告。本保荐机构主要就 以下 方面对于健盛集团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 、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 、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审查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 、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6 、审阅其股票异常波动公告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 经核查,东兴证券认为:健盛集团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 201 8 年 1 月 1 日至 201 8 年 12 月 31 日,健盛集团不存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证券\证券事务\公司治理文件2014-11\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2019年\年度\2019-000健盛集团四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持续督导签字页.jpg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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