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 3 号发展中心 20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说明: 说明: Y]K]2~P9`F[7X$3I5K61B]U 广东省广州黄 埔 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 〇 一九 年 六 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 9 年 6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 “ 炒新 ”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 承诺及持股意向 (一)股份锁定承诺 1、王建朝、李明 作为 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建朝、李明就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内 容如下: 自因赛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因赛集团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因赛集团上市后 六 个月内如因赛集团股票连续 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 于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 个月期末 ( 2 019 年 1 2 月 6 日 ,非交易日顺延 ) 收盘价低于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 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因赛集团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 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 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 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因赛投资、 橙盟投资、旭日投资 因赛投资、橙盟投资、旭日投资作为发行人股东,就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内 容如下: 自因赛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 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因赛集团回购本公司 /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因赛集团上市后 六 个月内如因赛集团股票连续 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 个月期末 ( 2 019 年 1 2 月 6 日 ,非交易日顺延 ) 收盘价低于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 公司 / 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因赛集团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 个月。若上述期 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 / 企业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科讯创投、汇德投资、星辰鼎力、陈 岱君、李东英 科讯创投、汇德投资、星辰鼎力、陈岱君、李东英作为发行人股东,其就股 份锁定事项承诺内容如下: 自因赛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 /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因赛集团回购本企业 /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且自本企业 / 本人经工商变更登记为因赛集团股东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因赛集团回购本企业 / 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 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 / 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未履行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建朝、李明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因赛投资、橙盟投资、 旭日投资未履行股份锁定的约束措施为: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 持的股票;如因未履行承诺事 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因赛集团所有;同时, 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 任 。 (三)5%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王建朝、李明 王建朝、李明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内容如下: 在因赛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 因赛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因赛集团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因赛集团股份总数的 25% 。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 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 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 本人拟长期持有因赛集团股票,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 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因赛集团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因赛集 团股票数量的 15% ,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在本人所持因赛集团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因赛集团的股份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因赛集 团股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因赛投资、橙盟投资 因赛投资、橙盟投资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内 容如下: 本公司 / 企业 拟长期持有因赛集团 股票,在 本 公司 / 企业 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 十四个月内,如 本 公司 / 企业 拟转让持有的因赛集团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 量不超过 本 公司 / 企业 所持因赛集团股票数量的 100% ,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 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在 本 公司 / 企业 所持因赛集团股份锁 定期届满后, 本 公司 / 企业 减持因赛集团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 所 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减持 本 公司 / 企业 所持有的因 赛集团股份时,应提前三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四)未履行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建朝、李明未履行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为:如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的,将自愿将减持因赛集团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因赛集团。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因赛投资、橙盟投资未履行股份减持承诺的 约束措施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自愿将减持因赛集团股票所获得的收 益全部归属于因赛集团。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明确公司上市后 三 年内公司股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 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三年内稳定 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非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作出如下稳 定股价 的承诺 :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因赛集团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如因赛集团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因赛集团上一财务年 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触发因赛集团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义 务。 公司将在上述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启动条件触发 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 个月内实施完毕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因赛集团回购股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可触发因赛集团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且因赛集团股份分布 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回购因赛集团股份的义务: ( 1 ) 因赛集团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 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股份收盘价低于因赛集团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 每股净资产值;或 ( 2 ) 因赛集团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未在上述实施利润分配方 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或未获得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而无法执行。 因赛集团将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并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因赛集团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3 日内 公告董事 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因赛集团董事会 将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 15 日内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自股东大会审议表 决通过股份回购议案之日起 5 日内公告具体的股份回购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 于:拟回购的股份数、回购的资金来源、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于完 成公告之次日起开始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 / 或其他合法 方式回购因赛集团股份,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因赛 集团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因赛集团股份变动报告,并按 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 减资程序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因赛集团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 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 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因赛集团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回购 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但 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因赛集团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因赛集团即可终止回购股份: A. 达到上述回购资 金最低要求; B. 本次回购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 3、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满足因赛集团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因赛集团股票进行增持: ( 1 ) 因赛集团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 的股份收盘价低于因赛集团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 2 ) 因赛集团回 购股份预案未在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 内启动,或未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而无法执行。 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基于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增持公司股份的 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 金额不超过公司的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 的 20% ,但不低于人民币 400 万元。 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即可终止增持股份: A. 达到 上述增持资金最低要求; B. 本次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 如因稳定因赛集团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因赛集团股份回购的义务时,因赛集团 实际控制人应在因赛集团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时以其所持有的因 赛集团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4、因赛集团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因赛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满足因赛集团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因赛集团股票进 行增持: ( 1 ) 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 易日除权后的股份收盘价低于 因赛集团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 产值; ( 2 ) 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股价稳定措施。 因赛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于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当年用 于增持因赛集团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 一会计年度自因赛集团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 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可终止增持股份: A. 公司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 达到增持资金最低要求; B. 本次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 如因稳定因赛集团股 价之目的而触发因赛集团股份回购的义务时,因赛集团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在因赛集团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时以本人所拥有的 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二)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性措施 1、因赛集团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因赛集团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因赛集团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因赛集团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赛集团 将立即停止发放因赛集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直至因 赛集团 履行相关义务;因赛集团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 为,立即停止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 公司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等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 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际控 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因赛集团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赛集团有 权以实际控制人应获得的与应增持股份所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因赛集团现金 分红或工资薪酬,代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的股份增持义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因赛集团董事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如本人 未自因赛集团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请因赛集团 召开董事会及 / 或未在前述董事会上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导致 因赛集团未履行股份回购的义务的,及 / 或本人未在符合稳定因赛集团股价预案 规定的条件下依照该预案的要求增持因赛集团股份,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及道歉,并于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因赛集团以本人 应获得的与应增持股份所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因赛集团现金分红或工资薪酬、 津贴等代本人履行股份增持义务、赔偿投资者损失等。 4、因赛集团 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满足时,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已经承 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在符合稳定因赛集团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下依照该预案的要求增 持因赛集团股份,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及 道歉,并于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因赛集团以本人应获得的与应增持股份所需支付对 价金额相等的因赛集团现金分红或工资薪酬、津贴等代本人履行股份增持义务、 赔偿投资者损失等。 三、信息披露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 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 对于向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 相关 申请 文件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向 中国证监会 递交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递交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 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有权机关认 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 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在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 核准 / 或备案后 启动股份回购措施;股份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 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证券交 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 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 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 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 / 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如本公司 未能履行上述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承诺事项,则:( 1 )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 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 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 )本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 为,立即停止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 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3 )本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 金:发行新股股份数乘以股票发行价,以用于本公司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 损失的承诺。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王建朝、李明的承诺 王建朝、 李明 对于向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 相关申请文件作出如下 承诺: 本人承诺因赛集团向 中国证监会 递交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赛集团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递交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因 赛集 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 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购回价 格将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因赛集团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本人购回股份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同时,在因赛集团召开的 关于回购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将 对因赛集团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若因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 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 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本人将代其他责任主体向投资者先行 支付赔偿款项。 因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因赛集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及 / 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股份 购回(如有)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因赛集团将当年因赛 集团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全部薪酬、津贴予以扣留,本人所持的因赛集 团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向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相 关 申请文件 作出如下承诺: 承诺人承诺因赛集团向 中国证监会 递交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因赛集团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递交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并接受社会监 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因因赛集团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递交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承诺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承诺人不可撤销地 授权因赛集团将承诺人当年及以后年度薪酬、津贴等部分或全部予以扣留,且承 诺人不得转让所持因赛集 团股份,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四)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 承诺 :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 / 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如本公司 未能履行上述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承诺事项,则:( 1 )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 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 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 )本公司立即停止 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 为,立即停止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 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3 )本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 金:发行新股股份数乘以股票发行价,以用于本公司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 损失的承诺。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建朝、李明承诺:因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因赛集 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股份购回(如有)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 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因赛集团将当年因赛集团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全部 薪酬、津贴予以扣留,本人所持的因赛集团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 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 :因因赛集团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的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承诺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 损失承诺,承诺人不可撤 销地授权因赛集团将承诺人当年及以后年度薪酬、津贴 等部分或全部予以扣留,且承诺人不得转让所持因赛集团股份,直至履行相关承 诺。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若因保荐机构为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 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 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 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 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 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 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 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 注册 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 注册 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 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 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通过以下措施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1)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 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加快 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 设进度。 2、提高发行人盈利能力和水平 (1)实行成本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 发行人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提升发行人利润率水平。即:根据发 行人整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 / 事业群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 和作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发行人盈利水平。 (2)加强服务水平,提升盈利能力 发行人将进一步提升对客户的服务水平,以保障发行人盈利能力的持续稳定 增长。 3、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发行人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 政策,并在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修 订草案)》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严格执行《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 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监事关于公司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 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作为 因赛集团 的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 监事 ,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赛集团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 对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涉及的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 、本 人承诺不无偿或 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 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 、 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6 、 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规定 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7 、 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承诺。若本人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②依法承担对公司 和 /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 /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 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8 、 本人将履行监事职责(如适用),监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相 关职责,承担相关业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建朝、李明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 201 7 年度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 润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 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为: 1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 股利或 现金与股票 股利 相结合 或者 法律许可的其 他方式分配 股利; 2 、 公司以 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 的具体条件: ( 1 )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 ( 2 )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符合前述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 3 、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年度 利润分配,公司可以 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 需求等情况 进行中期 利润 分红。 4 、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公司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 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 、如不满足 现金分红条件,公司 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6 、利润分配政策 变更 :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 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含现金分红政策) 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 违 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 分配政 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 , 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许可 [ 2019 ] 904 号 ” 文核准,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1,135,355 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 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或非 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21,135,355 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其中, 回拨后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2,105,355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96% ,网上 最终发行数量 19,03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4% ,发行价格为 16.53 元 / 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 9 ] 3 19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 “ 因赛集团 ” ,股票代码 “ 300781 ”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1,135,355 股股票将于 201 9 年 6 月 6 日起 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 201 9 年 6 月 6 日 3 、股票简称: 因赛集团 4 、股票代码: 3 00781 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84,541,420 股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 1,135,355 股 7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 “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 示 ” 。 9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1,135,355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项目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 后总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 行前的股份 广东因赛投资有限公司 16,544,000 19.57% 2022年6月6日 王建朝 16,065,500 19.00% 2022年6月6日 李明 16,065,500 19.00% 2022年6月6日 广东橙盟投资有限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6,325,000 7.48% 2022年6月6日 安徽科讯创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2,197,020 2.60% 2020年6月6日 珠海旭日投资有限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994,820 2.36% 2022年6月6日 珠海瑞元汇德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883,160 2.23% 2020年6月6日 陈岱君 1,255,440 1.48% 2020年6月6日 李东英 634,065 0.75% 2020年6月6日 珠海星辰鼎力信息技术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441,560 0.52% 2020年6月6日 小计 63,406,065 75.00% - 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90,300,00 22 . 51 % 2019年6月6日 网下配售股份 2,105,355 2 . 49 % 2019年6月6日 小计 21,135,355 25.00% - 合计 84,541,420 100.00% - 12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Insight Brand Marketing 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 63,406,065 元(本次发行前) 84,541,420 元 (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王建朝 成立日期 2002 年 9 月 9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9 日 公司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 3 号发展中心 20 楼 邮政编码 5106 23 公司电话 020 - 626060 06 公司传真 020 - 6 2606006 互联网网址 http : //www.gdinsight.com/ 电子信箱 zqsw@gdinsight.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的部门 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 易旭晖 董事会秘书 联系电话 020 - 6 2606006 董事会秘书 传真 020 - 6 2606006 所属行业 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公 司 所处行业属于“ L 72 ,商务服务业 ” 。 经营范围 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公司礼仪服务;公 共关系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广告 业;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 主要业务 公司从事整合营销传播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品牌管理、数 字营销、公关传播及媒介代理四大类。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 。本次发行后, 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职务 持股方式 直接 / 间接持 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任职期限 王建朝 董事长 直接持股 16,065,500 19.00% 2016 . 5 . 3 - 至今 间接持股 8,471,674 10.02% 李明 总经理、董事 直接持股 16,065,500 19.00% 2016 . 5 . 3 - 至今 间接持股 8,641,759 10.22% 刘颖昭 副总经理、董事 间接持股 825,406 0.98% 2016 . 5 . 3 - 至今 吴宣 董事 间接持股 596,271 0.71% 2016 . 5 . 3 - 至今 谭琳 副总经理、董事 间接持股 576,189 0.68% 2016 . 5 . 3 - 至今 张曲 执行创意总监 间接持股 576,189 0.68% 2016 . 5 . 3 - 至今 吴宏山 监事会主席 间接持股 567,011 0.67% 2016 . 5 . 3 - 至今 陈浩 监事 间接持股 349,722 0.41% 2016 . 5 . 3 - 至今 易旭晖 董事、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间接持股 198,453 0.23% 2016 . 5 . 3 - 至今 钟娇 职工代表监事 间接持股 141,750 0.17% 2016 . 5 . 3 - 至今 段淳林 独立董事 未持股 - - 2016 . 5 . 3 - 至今 宋小宁 独立董事 未持股 - - 2016 . 5 . 3 - 至今 赵涯 独立董事 未持股 - - 2016 . 5 . 3 - 至今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王 建朝 、李明 夫妻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 王 建朝直接 持有因 赛集团 19.00% 股份,通过因赛投资及旭日投资间接持有因赛集团 10.02% 股份,直接及间接持有因赛集团 29.02 % 股份;李明直接持有因赛集团 19.00% 股 份,通过因赛投资及橙盟投资间接持有因赛集团 10. 2 2% 股份,直接及间接持有 因赛集团 29.23 % 股份。 王 建朝 、李明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因赛集团 58.25 % 股份。 1、王建朝 王建朝 ,男, 1962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中山大学 硕 士研究生学历。 1985 年 8 月 至 199 4 年 4 月 就职于暨南大学,任讲师; 199 4 年 5 月至 199 4 年 10 月 ,就职于广东省广告公司 市场部,任部门经理 ; 199 5 年 3 月 至 2000 年 6 月 ,就职于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任调研企划总监 。 2002 年 9 月 ,创办 公司 前身因赛有限 ; 2016 年 5 月至今任 公司 董事长 。 2、李明 李明 ,女 , 1958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广州 美术学 院 装潢美术专业本科学历 ,高级工艺美术师 。 1982 年 7 月至 1986 年 7 月就职于 广州美术学院,任助教; 1986 年 8 月至 199 4 年 4 月就职于广东省广告公司,任 创作部 副主任 。 2002 年 9 月 ,创办 公司 前身因赛有限 ; 2016 年 5 月 至今任 公司 董事、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发行人以外,王建朝、李明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因赛投资、橙盟投资及旭 日投资 (除上述投资外, 王建朝、李明 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具体情况如 下: 1、因赛投资 公司名称 广东因赛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27588627J 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 257 号设计教学综合大楼第 4 层自编号 405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建朝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1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1 月 12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 目);投资管理服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因赛投资从事企业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因赛投资持 有因赛集团 26.09% 的股权,除此之外,因赛投资未持有其他任何股权。因赛投资 的股东为王建朝、 李明夫妻二人 ,出资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李明 500.00 50.00% 2 王建朝 500.00 50.00% 合计 1,000.00 100.00% 因 赛投资 最近 一年 主要财务数据 如下 :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度 总资产 2,061.92 净资产 2,056.87 净利润 - 27.71 2、橙盟投资 公司名称 广东橙盟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4UJX2WX4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9582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明 注册资本 1,605 万元 实收资本 1,605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11 月 19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11 月 19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项目策划、推介、引 入 橙盟投资从事企业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橙盟投资持 有因赛集团 9.98% 的股权,除此之外,橙盟投资未 投资其他任何企业 。 橙盟投资 为发行人员工 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合 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亦未管理有任何基金,因此其不需要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橙盟投资 合伙人 的 出资情况 如下 :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 (元) 占注册 资本的比例 1 李明 938,282 5.85 % 2 刘颖昭 2,094,509 13.05% 3 吴宣 1,513,066 9.43% 4 谭琳 1,462,107 9.11% 5 张曲 1,462,107 9.11% 6 吴宏山 1,438,818 8.96% 7 陈九南 1,320,337 8.23% 8 陈浩 887,437 5.53% 9 邢文海 597,445 3.72% 10 易旭晖 503,585 3.14% 11 刘晓宇 477,263 2.97% 12 石中鸣 431,649 2.69% 13 钟娇 359,697 2.24% 14 严田枝 357,690 2.23% 15 王琰 343,871 2.14% 16 钟科学 298,193 1.86% 17 李霞 278,468 1.74% 18 夏鸽 222,999 1.39% 19 程伟 215,824 1.34% 20 林军 163,116 1.02% 21 严聪 107,214 0.67% 22 位洁雨 99,221 0.62% 23 田斌 92,801 0.58% 24 刘胜家 92,047 0.57% 25 张杰 81,502 0.51% 26 陈先锋 71,936 0.45% 27 蔡旭初 49,578 0.31% 28 李恒生 49,578 0.31% 29 卢 木根 39,660 0.25% 合计 16,050,000 100 .00 % 橙盟 投资 最近 一年 主要 财务数据 如下 :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度 总资产 1,605.71 净资产 1,605.71 净利润 0.41 3、旭日投资 公司名称 珠海旭日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4UPFAM28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16285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建朝 注册资本 930 万 元 实收资本 930 万元 成立 时间 2016 年 5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5 月 11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项目策划、推介、引 入 旭日投资主要从事企业投资管理类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截至 本 上 市公告书 签署日 ,旭日投资 合伙人 的 出资情况 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元) 占 注册资本的 比例 1 王建朝 930,894 10.01% 2 吴海燕 2,657,122 28.57% 3 许先容 1,328,561 14.29% 4 雷芸 1,328,561 14.29% 5 王晓熠 265,710 2.86% 6 林伟豪 265,710 2.86% 7 石中鸣 220,810 2.37% 8 廖汉湛 212,570 2.29% 9 刘若洋 212,570 2.29% 10 魏晔骅 161,280 1.73% 11 余芳 134,189 1.44% 12 殷善勤 134,189 1.44% 13 田斌 94,330 1.01% 14 刘小能 88,480 0.95% 15 罗婵 87,690 0.94% 16 黄道毅 79,710 0.86% 17 钟哲明 79,710 0.86% 18 左祥熙 79,710 0.86% 19 赵文海 79,710 0.86% 20 赵江涛 79,710 0.86% 21 杨敏 79,710 0.86% 22 廖美灵 79,710 0.86% 23 严聪 67,760 0.73% 24 蔡旭初 67,751 0.73% 25 朱伟强 61,910 0.67% 26 卢木根 59,520 0.64% 27 林军 53,141 0.57% 28 刘艳 53,141 0.57% 29 童斌锋 53,141 0.57% 3 0 周晶晶 43,580 0.47% 3 1 张杰 26,570 0.29% 3 2 陈先锋 26,570 0.29% 3 3 罗梓桂 26,570 0.29% 3 4 张丽丽 26,570 0.29% 3 5 彭威 26,570 0.29% 3 6 王欢 26,570 0.29% 合计 9,300,000 100.00% 旭日投资 是发行人 员工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合 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亦未管理有任何基金,因此其不需要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