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坚瑞沃能: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1 证券代码:300116股票简称:坚瑞沃能公告编号:2019-099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 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公司目前面临较多的诉讼事项,为了便于投资者更清晰的了解公司的涉 诉事项,公司在每个月初的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集中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上个月 新增的诉讼事项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截至本公告日的进展情况。 2、截至目前,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累计626 件(不含撤诉案件),涉诉金额共计约86.87亿元,其中已判决金额约38.81亿 元。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9.80亿元,逾期利息、违约金、 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0.73亿元,预计将会使公司当期利润减 少约0.73亿元。涉诉事由主要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买 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一、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分别于 2018年6月1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23日、2018 年9月3日、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6日、2019 年1月7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6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 5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坚 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事 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 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的公告》、《陕西 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 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 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 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沃特玛”)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李金林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一偿还拖欠原告货款2,030.4万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766,267.40元(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从货款到期日的次日计算至 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3月28日利息为766,267.40元,详见利息 3 清单)。2018年3月28日之后利息要求付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3)被告二对被告一拖欠原告的货款、违约金、利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62,920元(应付货款为基数按万分之五/天从 2018年1月3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3月28日违约金 为862,920元)。2018年3月28日之后违约金要求付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5)被告一及被告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6)判令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8,683,400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12日起计 算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至货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管电池租赁费342,952元(前述仓库租赁费计算至 2019年3月11日,以后的仓库租赁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电池拉走结算清 日止),立即提走代为保管的电; (3)确认原告代为保管的被告电池享有留置权,被告不能履行给付义务时,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承担诉前保全责任险保费用; (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4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唐山市伟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迎松劳保商行 第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货款77,168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1 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 的利息损失(计算至起诉日暂为8,166.69元)。此项合计为85,334.69元; (2)判令二第三人对被告欠付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市沃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各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案件所涉200辆汽车运营至约定的 3万公里; (2)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先行支付国补共计2,500万元;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近日,沃特玛收到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5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胜顺金属材料经营部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普弗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三:马鞍山市花山区杰诚钢材经营部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支付原告承兑汇票款100万元以及 自汇票到期日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潜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 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潜山县群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场地内新能源充电设备并恢复原状;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场地租金及基本容量费至被告设备拆之日止(其中至 立案之日止场地租金及基本容量费为141,000元; (4)判令被告自2018年9月25日起每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五支付原告违 约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4、判决情况 6 尚未判决 (七)近日,沃特玛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 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欣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五: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六: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一张商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 150,400元并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 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本金的利息。以上共计1,015.04万元;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沙市金润春油脂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1,007.01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5日起 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按月息两分计算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原告因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7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被告一:黄绍余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2,329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机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725元(利息 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给付票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现暂计至2018年11月19日);合计1,000,725元; (2)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由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8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支付原告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50万元及延 迟支付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 日止,暂计人民币5,000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钜鑫电子技术(梅州)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30万元; (2)判令被告从起诉日起按月利率6%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 占用利息,息随本清,直至货款支付清止。 4、判决情况 9 尚未判决 (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耀丰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水电费及房屋租金人民币304,318.7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2,000元,即原告收取的两个月租 金的押金不予退还;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裕鈜昌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朗泰新电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489,423元,并从2018 年11月22日起至两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暂计 至2019年2月21日利息为7,504.49元,合共496,927.49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10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宁良轩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已被拒付款项人民币453,683元及 利息548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 计至2019年1月21日);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已被拒付款项人民币353,736元及 利息1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 计至2019年1月21日); 以上合计807,968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宁良轩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承兑汇票已被拒付款项人民币77,000 元及利息93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暂计至2019年1月21日),合计77,093元; 11(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货款本金2,248,811.50元 及逾期支付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 4月24日起算至付清日止,暂算至2019年2月24日止为81,519.42元),本息 合计为2,330,330.92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 至2019年2月20日止为65,250元),本息合计为2,065,25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2 尚未判决 (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 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97,875元),本息合计为3,097,875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 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58,000元),本息合计为2,058,00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3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24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 至2019年2月24日止为97,875元),本息合计为3,097,875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年3月13日止为10,875元),本息合计为510,875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14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24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 至2019年2月24日止为97,875元),本息合计为3,097,875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 至2019年2月21日止为65,250元),本息合计为2,065,25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 15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 至2019年2月21日止为65,250元),本息合计为2,065,25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 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87,000元),本息合计为3,087,00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3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63万元为本金,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年3月13日止为13,702.5元),本息合计为643,702.5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16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 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58,000元),本息合计为2,058,00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 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97,875元),本息合计为3,097,875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17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已被拒付款项人民币147,976元及利息 3,129.08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 计至2019年1月21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已被拒付款项人民币77,000元及利息9.3 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 2019年1月21日); 以上暂合计228,114.38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额人民币25,997,561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先暂计 至2019年2月22日止)人民币393,741.37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6,391,302.37 元。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8 尚未判决 (三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货款本金6,896,310元及逾 期支付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 14日起算至付清日止,暂算至2019年2月14日止为299,989.49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胜诉后人民法院退还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 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十堰茂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 210258400220720180131157033589)票据款人民币2,773,000元及利息13,737.9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31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 3月12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支付的其他费 19 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以上请求合计金额暂计为人民币2,786,737.9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苏罗思韦尔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四: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如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1)票据号码为210437650001220171207135676041(以下简称“票号6041”), 票据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11,600元(按中国人民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 年12月07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3月12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票据号码为210437650001220171207135676068(以下简称“票号6068”), 票据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11,6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 年12月07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3月12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3)票据号码为210437650001220171207135676092(以下简称“票号6092”), 票据款人民币173,000元及利息20,06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 年12月07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3月12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4)票据号码为210437650020171207135676105(以不筒称“票号6105”), 票据款人民币244,800元及利息2,839.6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年12月07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3月12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5)票据号码为210437650001220171207135676210(以下简称“票号6210”), 票据款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11,6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 20 年12月07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3月12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6)票据号码为21043765000122017120135676285(以下简称“票号6285”), 票据款人民币864,900元及利息10,032.8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年12月07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3月12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7)票据号码为210437650001220171215138493919(以下简称“票号3919”), 票据款人民币1,302,300元及利息13,847.79元(按中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年12月15日起算,暂计至20193月12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以上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7,223,588.31元。 (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科尔珀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苏州久亿通热工技术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1,1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3月11日止按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延期付款利息 7,975元;并支付以该基数和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100万元付清 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3)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3月11日止按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以1,0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延期付款 利息55,583.33元;并支付以该基数和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3月12日至1,000 万元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21(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以上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采购货款9,836,725元并支付利息 (利息自出票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判令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以上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采购货款1,000,077.22元并支付利 息(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2(2)判令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以上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采购货款24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 息自出票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判令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20万元及 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开始计至欠款付清之日 止); 23(2)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人民币15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5,075元(自2019 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至实际清偿为止,暂计至 2019年3月1日);以上合计人民币1,505,075元; (2)判令被告二、三、四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6,601,518.18元(暂计算至2019年2 24 月,以实际损失金额为准);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人民币98,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按照2018 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 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人民币4,836元);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因本案而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绿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 100,000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906元 25(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汇票 到期日即2019年1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止); (3)被告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连带负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博远木材加工厂 被告一: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人民币750,5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永兴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永兴县启圣环保节能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场地租赁费105,000元给原告(该费用计算从2018 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和电费18,442.09元; 26(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6,000元(7,000×15×30×0.5%+7,000×14×30×0.5%+7,000×13×30×0.5%+…7,000×1×30×0.5%=126,000元,该违 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开封黄河空分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开封黄河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三: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20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偿付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欠款本金全额给付 时止的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27 被告三: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人民币500万元; (2)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 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 款利率计算);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人民币500万元; (2)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 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 款利率计算);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28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购车款7,809.148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购车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 至2019年6月29日为612.8434万元),其中7,625.4906万元自2017年9月14 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407.6574万元自2018年9月1日起按 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给付日为止; (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购车款7,809.148万元; (2)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401.4906万元为本金基数自 2017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以407.6574万元为本金 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3)驳回原告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2,900元,由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五十)近日,沃特玛收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重庆盈贵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四: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29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991.67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上述款项为本 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4日起款项清偿完毕之 日止,利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盈贵机械有限公司、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 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项 2,021,991.67元及利息(利息以2,021,991.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5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76元由四被告 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给付)。 (五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金百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重庆盈贵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四: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10,995.83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上述款项为本 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5日起款项清偿完毕之 日止,利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百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盈 30 贵机械有限公司、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 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项1,010,995.83 元及利息(利息以1,010,995.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为标准自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98元由四被告 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给付)。 (五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重庆盈贵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五: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258.33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上述款项为本 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4日起款项清偿完毕之 日止,利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四川浩普瑞 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盈贵机械有限公司、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支 付商业承兑汇票款项2,014,258.33元及利息(利息以2,014,258.33元为基数,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 日止,利随本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14元由五被告 31 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给付)。 (五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重庆盈贵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五: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016.67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上述款项为本 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4日起款项清偿完毕之 日止,利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四川浩普瑞 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盈贵机械有限公司、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支 付商业承兑汇票款项2,014,016.67元及利息(利息以2,014,016.67元为基数,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 日止,利随本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12元由五被告 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给付)。 (五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 32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重庆盈贵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四: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749,790.45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上述款项为本 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4日起款项清偿完毕之 日止,利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盈贵机械有限公司、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 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项 2,749,790.45元及利息(利息以2,749,790.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5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798元由四被告 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给付)。 (五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应收账款本金 2,068,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68,3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3(2)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给付原告亚 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本金2,068,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 利息以2,068,3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 从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3,8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34元(原告已预交), 均由被告沃特玛负担。 (五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被告四:程玲志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 2018年12月4日,结欠利息额为人民币3,338,463.91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 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 (2)判令被告一以其自2018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对应收 账款付款人为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产生的不低于人民币3亿 元的应收账款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34(1)被告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合同内利息3,483,463.91元、复利(以 3,483,463.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4日计至款项 清偿之日止)和罚息(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自2018 年12月14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沃特玛自2018 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对应收账款付款人为东风特汽(十堰)专 用车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产生的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并有 权对处置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坚瑞沃能、李瑶、程玲志对被告沃特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沃特玛追偿; (4)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58,492.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4,584.92元,被告 沃特玛、坚瑞沃能、李瑶、程玲志承担458,907.39元。 (五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清妹 被告一:谭远顾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三被告支付医疗费2,200元、误工费12,000元、车辆损失费1,780元、 手机损失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7,600元、营养费6,800元、经济损失费10,000 元; (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 35 内向原告刘清妹赔付医疗费损失1,944.31元、误工费损失14,413.79元、电动自 行车损失500元,以上费用共计16,858.1元;驳回原告刘清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74元。 (五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罗水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30日-2018年12月30日的工资11,000 元; (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0,000元。 4、判决情况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30日至2018 年12月30日期间的工资以及补偿金共计20,000元; (2)上述款项由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 行账户(户名:罗水兵;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龙坪支行;账号: 6226660408110785); (3)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被告保证按时、足额付款,如逾期或未足额支付的,原告有权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 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5)被告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之间就本案产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终结;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五十九)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36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市华婷特种电镀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5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期满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率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坚瑞沃能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苏州市华婷特种 电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0579101216120170929116037853的商业承兑汇 票金额50万元; (2)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被告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和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后4,4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因原告已 预交,被告应将该款于2019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 (六十)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合肥艺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票号为 230579101216120180131157005560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万元,及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1,465.8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到期日2018年7月31日起2018 37 年11月30日,还清全部拖欠款项本息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作为商业电子承兑汇票的背书人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 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坚瑞沃能、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连带向原告合肥艺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579101216120180131157005560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万元,以及支付自 2018年7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 (2)驳回原告合肥艺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9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 付原告。 (六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一: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金林 被告五:李瑶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荆州沃特玛公司、陕西沃特玛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8,380,450 元(已到期未付租金2,336,070+未到期租金9,344,280元-保证金3,300,000元); (2)被告荆州沃特玛公司、陕西沃特玛公司向原告支付租赁设备期末购买 价款100元; (3)被告荆州沃特玛公司、陕西沃特玛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2018年6月 3820日已产生的迟延违约金53,729.61元,及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 日的迟延违约金(以未付租金及设备购买价款合计8,380,450元为基数,按每日 0.1%的利率收取); (4)被告荆州沃特玛公司、陕沃特玛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5)被告深圳沃特玛公司、李金林、李瑶就被告荆州沃特公司、陕西沃特 玛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限公司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未 付租金8,380,350元; (2)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 租赁设备期末购买价款100元; (3)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 迟延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为35,819.74元,此后以8,380,450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 律师费50,000元; (5)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李金林对上述判项(1)(2) (3)(4)确定的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2,483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71,539元,由原告 负担569元,由五被告负担70,970元,本院退还原告20,944元。 (六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39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一: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金林 被告五:李瑶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荆州沃特玛公司、陕西沃特玛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8,634,300 元(已到期未付租金2,406,860+未到期租金9,627,440元-保证金3,400,00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设备期末购买价款100元; (3)被告荆州沃特玛公司、陕西沃特玛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2018年6月 20日已产生的迟延违约金55,357.78元,及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 日止的迟延违约金(以未付租金及设备购买价款合计8,634,400元为基数,按每日 0.1%的利率收取); (4)被告荆州沃特玛公司、陕沃特玛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5)被告深圳沃特玛公司、李金林、李瑶就被告荆州沃特公司、陕西沃特 玛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限公司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未 付租金8,634,400元; (2)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 租赁设备期末购买价款100元; (3)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 40 迟延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为36,905.19元,此后以8,634,400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 律师费50,000元; (5)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李金林对上述判项(1)(2) (3)(4)确定的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4,939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73,328元,由原告 负担571元,由五被告负担72,757元,本院退还原告21,611元;保全费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负担。 (六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被告一:陈福桥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2,38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0,388元; (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 元; 41(3)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 公司承担。 (六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利尔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50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提示付款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500,000元及 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 月19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六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星河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00万元; (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所有被告遭受的损失(要求按二倍银行同期贷款 42 利息损失计算,从汇票到期日开始直至原告收到相应款项止);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1)被告沃特玛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及 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8年9月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对被告沃特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深圳市星河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90元,由三被告承担。 (六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舒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借款利息2,721,246.4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 舒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代持利息2,721,246.42元。 案件受理费28,570元,由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 支付全部未付租金85,664,304元及逾期利息;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 支付律师费30万元;请求确认原告对(2016)华中直租字第04-7号《抵押合同》 43 上载明的智能真空烤箱等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物经折价或者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沃特玛、李瑶、程玲志对陕西沃特玛新能源 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 责任保险费用等由四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85,964,304元。 案件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 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85,664,304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 11.7%的标准,以1,441,44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计算;以84,222,864 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计算,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 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71,929元; (3)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1)(2)项所确定的被告陕 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对编号为(2016)华中直租字第04-7号《抵押合 同》附件一《抵押物清单》载明的动产【1.智能真空烤箱[XKX9-213B(II)]八十台,2.双面挤压涂布机[XSJ3-680N(II)正极]三台,3.双面挤压涂布机[XSJ3-680N(II)负 极]三台,4.双面挤压涂布机[XSJ3-680N(II)正极]一台,5.双面挤压涂布机 [XSJ3-680N(II)负极]一台,6.电芯自动装面垫和入壳线(32650)六套,7.32650全 自动直线式注液机(KL-WTM-80)六台】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抵押物经折价或者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李瑶、被告程玲志就本判决第 (1)(2)项所确定的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李瑶、被告程玲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李瑶、程玲志负担(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交纳,上述四被告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471,622元,由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 44 电池有限公司、李瑶、程玲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限公 司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依照合同 约定对原告购买的标的车辆及部件进行维修或更换,达到国家及合同约定的相关 产品标准;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电池鉴定费 341,768元;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依照合同法赔偿原告损失1,093,032元; 沃特玛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沃特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20日内对于天津市华海星客运 有限公司从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购买的7台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进行 维修,并确保电池系统能量达到210KWH; (2)沃特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 限公司支付鉴定费341,768元,并以44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4日起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赔偿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限公司损失至车 辆维修完毕时止; (3)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就沃特玛上述义务向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 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限公司违约金752.64元; (5)驳回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13元,由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4,170元,由南 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沃特玛共同负担3,543元。 案件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 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郴州市沃福 客运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提交《车辆运营安排里程 表》,按期将车辆运营至3万公里;判令郴州市沃福客运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 45 客运有限公司在车辆运营3万公里前且在原告申报国补成功前不得以转让、抵 押、质押等方式处置车辆;判令沃特玛对郴州市沃福客运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 客运有限公司的履约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令由三被告共同连带承担本案的相关诉 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案件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因原告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 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 由原告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 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舒城县万福 客运有限公司与许昌市沃福客运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沃 福客运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与黄石市沃福客运有限公司之间的车 辆转售行为无效,许昌市沃福客运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福客运有限公司、黄石市 沃福客运有限公司向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返还车辆;判令舒城县万福客运有 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提交《车辆运营安排里程表》,按期将车辆运营至3万公里;) 判令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在车辆运营3万公里前且在原告申报国补成功前 不得以转让、抵押、质押等方式处置车辆;判令沃特玛对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 司的履约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由所有被告共同连带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案件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因原告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 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 减半收取70,900元,由原告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 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长沙大篷汽 46 车客运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提交《车辆运营安排里程 表》,按期将车辆运营至3万公里;判令长沙大篷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舒城县万 福客运有限公司在车辆运营3万公里前且在原告申报国补成功前不得以转让、抵 押、质押等方式处置车辆;判令沃特玛对长沙大篷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舒城县万 福客运有限公司的履约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承担本案的相关 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案件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因原告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 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 减半收取7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900元,由原告湖南中车时代电 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追偿权纠纷,原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 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向原告偿付款项2,279.2458万元 及利息(以2,279.245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支付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 2018年6月22日起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原告对沃特玛所有并抵押给原告 的设备(详见附件设备质押明细)享有抵押权,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 判令李瑶对沃特玛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费、保全措施申请费等全部费用。 案件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变更诉讼请 求申请书》,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款项4,584.61666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4,584.61666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 2,279.245833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6月22日;53.411111万元的利息起 算日为2018年9月22日;2,200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12月19日; 51.959722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12月21日,利息计至款项全部支付之日 止); (2)原告对被告一所有并抵押给原告的设备(详见附件设备质押明细)享有 47 抵押权,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措施申请费等全部费用。 案件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四方润富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深圳市民 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判令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 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9,000元(从2018年2月1日起暂计算 至2018年6月30日,实际支付至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迁出之日 止);判令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电费人民币 108,799.13元;)判令原告对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设施设备车 辆享有留置权;判令沃特玛、坚瑞沃能对上述金钱给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 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2月起计算 至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搬离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返还电费108,799.13元; (3)被告沃特玛对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深圳市四方润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7元,由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及沃特玛 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案件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 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中国 48 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截止 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1,56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因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7元(原 告已预交),由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共同向原 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截止 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1,56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因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7元(原 告已预交),由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1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共同向原 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截止 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1,8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1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因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8元(原 告已预交),由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1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49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共同向原 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截止 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1,56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1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因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7元(原 告已预交),由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1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52,14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暂计至2018年6月4日为13,076.36元,后续利息应续计(此项暂计为 565,221.36元);(2)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二安徽沃 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88,6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 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 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4日为10,135.92元,后续利息应续计 (此项暂计为298,745.92元);(3)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 被告三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621,520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 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4日为9,960.49元,后续利 息应续计(此项暂计为631,480.49元);(4)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与被告四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410,957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 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4日为6,029.36元, 后续利息应续计(此项暂计为416,986.36元);(5)判令四被告共同负担本案 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为1,912,434.12元) 50 案件1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 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2,14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均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计算, 其中以296,73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以 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以113,884元为 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以97,450元为基数, 自2018年4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以5,175元为基数,自2018 年5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以38,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 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 告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8,61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均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计 算,其中以21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其中以69,6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 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1,5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均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计算, 其中以166,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以 41,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以413,520 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被告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 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0,9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均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期罚息利率的标准计算,其 中以410,245元为基础2018年4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以712元 为基础,自2018年5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5)被告沃特玛对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湖南沃特玛新能 源有限公司、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1(6)驳回原告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 担。 案件1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合同纠纷,原告深圳三联肯渡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沃特玛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 费1,406,496元及利息暂计16,404.64元,暂合计人民币1,422,900.64元;判令被 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1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三联肯渡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电费1,106,49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106,496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5月16日起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三联肯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负担。 案件1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惠州市新能电科技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 民币5,352,32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 利息(以人民币5,352,323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计算,最终利息数额计算至沃 特玛全部付清之日止);判令沃特玛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案件1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新能电科技有限 公司支付加工费4,784,853.1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4,784,853.18元为 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 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惠州市新能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2 案件受理费24,6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18,983元,原告承担5,650 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案件1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东莞顺威印染设备有限 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 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沃特玛支付票据本金956,511元;判决三被告 以956,511元为标的,从2018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利息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11日利息为252.41元;三被 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上述合计人民币:956,763.41元。 案件1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连带向原告东莞顺威印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956,511元; (2)被告沃特玛、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连带向原告东莞顺威印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956,511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9月20日起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684元(原告已预交),由沃特玛、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 司共同承担。 案件1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江西宜邦新材料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位被告共同支付汇票金额共计 人民币12,396,500元;判令五位被告共同支付汇票自2018年9月26日到期后的 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 令五位被告赔偿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律师费人民币8万元;判令本案所发生的 诉讼费、保全费(含诉责保险费用)、差旅费等由五位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1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 53 内向原告江西宜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2,396,500元; (2)被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 内向原告江西宜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2,396,500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9月27日起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江西宜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1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东洋精密工业(惠州)有 限公司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惠州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 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所拖欠的租金 人民币1,134,600元及到实际付清租金之日的滞纳金(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6月5 日为人民币90,255.6元);判令惠州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 原告代其支付的截止2018年5月23日前所拖欠供电部门的电费人民币 143,513.62元;判令沃特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上述惠州市民富沃能新 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支付的租金、滞纳金及代缴的电费;本案的诉讼费、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1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变更诉讼 请求申请书》,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原告与沃特玛2016年4月20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以及与 二被告2016年7月15日共同签订的《合同转让协议》于2018年8月1日解除, 被告立即腾空租赁场地房屋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一惠州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 年8月1日所欠租金人民币1,369,450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逾期支付租金 的滞纳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到付清所欠租金之日止,暂时计算到2018年8 月1日为人民币160,417.8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207,800元; (4)判令被告一自2018年8月2日起按月向原告支付场地房屋占用费及滞(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