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恩捷股份: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19年06月06日 22:53:28 中财网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
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60,000万元。在不超过人民币560,000万
元的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
额进行调配。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下同)刊登的《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
号)。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塑胶”)与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昆明分行”)签订《最高
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CEB-KM-1-17-99-2019-001),红塔塑胶为公司向
光大银行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红塔塑胶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玉溪分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9)广银综授额字第000098号-担保
01),红塔塑胶为公司向广发银行玉溪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500万
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德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新纸业”)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玉溪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玉溪2019保-001号),德新纸业为公司向中行玉溪分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与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昆明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
销担保书》(合同编号:874319E1SX03-1),上海恩捷为公司向招行昆明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玉溪分行”)签
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251700002-2019年新兴(保)字0001号),公司
为德新纸业向工行玉溪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的银行承兑业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昆明分行”)
签订《保证书》,公司为红塔塑胶向汇丰银行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
币4,4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行玉溪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玉溪2019保-002
号),公司为红塔塑胶向中行玉溪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
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广发银行玉溪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9)广
银综授额字第000099号-担保01)、德新纸业与广发银行玉溪分行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9)广银综授额字第000099号-担保02),公司与
德新纸业公司共同为红塔塑胶向广发银行玉溪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3,5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温江支行”)
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成交银2019年保字360015号),公司为下属公
司红塔塑胶(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红塑”)向交行温江支行申请授
信额度为人民币3,500万元的银行承兑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9)沪银最保字第731201193003号),
公司为上海恩捷向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0万元的


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汇丰银行昆明分行签订《担保延期确认书》,对公司于2018年12
月20日与汇丰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公司/企业保证书(单个受益人)》进行重
新确认,该担保持续有效,公司对上海恩捷向汇丰银行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企业保证书(单
个受益人)》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
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号)

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签
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金融额保字20190226第001号),
公司为下属公司珠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恩捷”)向平安银
行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珠海分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深珠企-19002号),公司为珠
海恩捷向民生银行珠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珠海分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H综保字3862(03)2019002号),公
司为珠海恩捷向光大银行珠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
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斗门支行”)签
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755XY201804055601)、上海恩捷与
招行斗门支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755XY201804055602),
公司与上海恩捷共同为珠海恩捷向招行斗门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宜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锡锡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签订《无锡恩捷新材料产业基地一期项目人民币壹拾叁亿元银团贷款保


证合同》(合同编号:25191000041102)、上海恩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市南汇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宜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无锡恩捷新材料产业
基地一期项目人民币壹拾叁亿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25191000041101),公司与上海恩捷共同为下属公司无锡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无锡恩捷”)向银团成员行申请授信额度为130,000万元的项目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被担
保人

担保
权人

主债权额度

(万元)

担保额度

(万元)

担保合同内容

公司

光大
银行
昆明
分行

10,000

10,000

1、担保人:红塔塑胶。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
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4、担保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
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广发
银行
玉溪
分行

3,500

3,500

1、担保人:红塔塑胶。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
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担保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
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书面通知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在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后两年。


中行
玉溪
分行

3,000

3,000

1、担保人:德新纸业。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a)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叁仟万元,以及(b)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
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
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4、担保期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
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招行
昆明
分行

5,000

5,000

1、担保人:上海恩捷。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
币伍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


4、担保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




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
满后另加三年止。


德新
纸业

工行

玉溪
分行

400

400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
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
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力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担保期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


红塔
塑胶

汇丰
银行
昆明
分行

4,400

4,400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a)债务人在债权确定开始前或期间内产生并欠付银行的任何币种的全部金钱性债
务,无论该等债务为债务人实际或者或有(以任何身份,无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欠付的
债务,以及(b)至银行收到付款之日该等债务上(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产生的利息
(包括违约利息);和(c)在全额补偿的基础上银行执行本保证书产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


4、担保期间:到期日后两年或根据“如果因任何有关无偿债能力、破产或清算的任何法律或出于任
何其他原因导致付给银行的有关担保款项的任何款项应被退还,银行应有权执行本保证书犹如该等




款项从未被支付”退还担保款项退款日后两年。


中行
玉溪
分行

4,000

4,000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肆仟万元,以及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
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
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
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4、担保期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
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广发
银行

玉溪
分行

3,500

3,500

1、担保人:公司、德新纸业。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
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担保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
权人书面通知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




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成都
红塑

交行
温江
支行

3,500

3,500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
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4、担保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每
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
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
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
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上海
恩捷

中信
银行
上海

30,000

30,000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




分行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
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如按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到期日提前或延长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
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
到期日即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
理业务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则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为垫款日、债权人按保
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


汇丰
银行
昆明
分行

6,000

6,600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ⅰ)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的任何时候产生并欠付银行的任何币种的全部合同
性金钱性债务,无论该等债务是否为银行授信项下欠付款项或与银行授信有关的款项、单独或与其
他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地欠付、实际或者或有、现时或将来、以任何身份(包括以主债务人身份或担
保人身份)欠付,以及(ⅱ)该等债务上(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产生的利息(包括罚
息,如有);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时对银行负有的所有债务均属担保款项的一部分,受本保
证书担保。





4、担保期间: 担保范围中(ⅰ)项所指部分的到期日起两年。


珠海
恩捷

平安
银行
广州
分行

10,000

10,000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人民币叁亿元整中的人民币
壹亿元整,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
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债务余额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4、担保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每一
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意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


民生
银行
珠海
分行

8,000

8,000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上述范围中的其他应付款项,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
余额最高限额。


4、担保期间: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
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
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债




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
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
提货担保,则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光大
银行
珠海
分行

5,000

5,000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
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4、担保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
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招行
斗门
支行

10,000

10,000

1、担保人:公司、上海恩捷。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
币壹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


4、担保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
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一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
满后另加一年止。





无锡
恩捷

银团
成员


130,000

130,000

1、担保人:公司、上海恩捷。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壹拾叁亿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
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
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债务展
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
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60,000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7.52%;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实际签署有效的担保总额
为人民币46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4.19%。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
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红塔塑胶与光大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红塔塑胶与广发银行玉溪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德新纸业与中行玉溪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上海恩捷与招行昆明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5、公司与工行玉溪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6、公司与汇丰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保证书》;

7、公司与中行玉溪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8、公司、德新纸业分别与广发银行玉溪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9、公司与交行温江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0、公司与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1、公司与汇丰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担保延期确认书》;

12、公司与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13、公司与民生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4、公司与光大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5、 公司、上海恩捷分别与招行斗门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6、公司、上海恩捷分别与银团签订的《无锡恩捷新材料产业基地一期项目
人民币壹拾叁亿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17、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18、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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