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景盈债券:大成景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6月10日 10:35:42 中财网

大成景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六月


重要提示

大成景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12月
14日证监许可【
2018】2075号文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
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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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第3页


目录

重要提示
.............................................................................................................................................2
目录.......................................................................................................................................................4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9
六、基金的募集.....................................................................................................................................31
八、基金的备案.....................................................................................................................................3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5
十、基金的投资.....................................................................................................................................44
十一、基金的财产.................................................................................................................................4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4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8
十七、风险揭示.....................................................................................................................................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67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7
二十三、备查文件...............................................................................................................................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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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景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景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
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景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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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景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景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景盈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景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景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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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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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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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基金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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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
6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8年
8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年
4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2012年
11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
12月
15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年
7月至
1993年
2月,任职于共青团
河南省委;1993年
3月至
12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
1月至
6月,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年
7月至
1997年
4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
份有限公司;1997年
5月至
2015年
1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
研究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
总经理;2014年
10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2015年
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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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管理师(FRM)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
以及
SLCG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年至
201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2013年
2月至
2014年
10月,任中信并购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4年
11月
26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2015年
3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庆斌先生,董事,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
7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
6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学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银
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投资决策
委员会副主任。2012年
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
大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
金融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
科基金、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
结报告,在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
大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
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2.监事会成员:
许国平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博士。1987年至
2004年先后任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
2005年
6月至
2008年
1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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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07年
2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
2010年
6月至
2014年
3月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
1月

2015年
6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
1月至
2017年
6月任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4年
3月至
2018年
1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
2017年
11月)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
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年
7月至
1998年
10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
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年
10月至
1999年
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
部高级程序员。1999年
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
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
险管理部总监,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中国农
业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2010年
6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
总监。2016年
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刘卓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罗登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
副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年
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5年
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
Hunton & Williams国际
律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
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
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
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
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
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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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
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
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
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
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晓冈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管理硕士。曾任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科长,
世界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财政部办公厅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海
外投资部副主任。2016年
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
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
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
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

2016年
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
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
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
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17年
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
员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
与媒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
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8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方孝成: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3年。2000年7月至2001年12月任新华社参编部编
辑。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任J.D. Power (MacGraw Hill集团成员)市场研究部分析师。

2006年1月至2009年1月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2009年2月至
2011年1月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信用评级室主任。2011年2月至2015年
9月任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任光大
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第13页


公司。2017年11月8日起任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23日起
任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3日起任大成慧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8月28日起任大成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7日起任
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6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
其他委员5名。名单如下:

罗登攀,公司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姚余栋,公司副总经理,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立,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会荣,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方孝成,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上述
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14页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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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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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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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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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
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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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
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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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第21页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
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
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
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
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
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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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
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
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
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
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
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
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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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年
1月
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
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
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
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
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
12月
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年
3月
18日,中国民生银行
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
11月
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
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
10月
26日,
中国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
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2009年
11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
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
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
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

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
象。



2009年
6月,中国民生银行在
“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
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年
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
中国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年
11月
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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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
12月
9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
“2009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中国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年中国最受尊
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年
2月
3日,在“卓越
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
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
10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中国民生银
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
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
而特别设立的。



2011年
12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2011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这是继
2009年、2010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中国民生银行第三次
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年
6月
20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
中国民生银行继
2010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年
11月
29日,中国民生银行在《The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年度
AAA国家奖
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年度,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秀
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年
PE/VC最
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
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中国民生银行荣获“2013卓越竞争力
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中,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中国民生银行荣获“2013年度中国最佳
企业公民大奖”。


第25页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2014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2014亚洲企业
管治典范奖”。



2014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称号。



2014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获得《21世纪
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
行”等。



2015年度,中国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中
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年度,中国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行”

称号。



2015年度,中国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中国银
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年度,中国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评
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
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
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
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
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
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
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
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4人,平均年龄
36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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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7年
9月
30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

179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4100.94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
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
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
“最具
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
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
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
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
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
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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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
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
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
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
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
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
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
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
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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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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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销机构
详见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每类份额的具体销售机构的调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3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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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慕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座
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座
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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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12月
14日证监许可【
2018】2075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

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

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
代销机构的公告、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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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
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
理时间。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认购价格为
1.00元。

(九)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元,认购期间单个投
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调整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

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
≤M<300万
0.40%
300万
≤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认购费率
2折优惠。

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
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


(十一)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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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
(9,940.36+5.50)/1.0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
9,945.86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

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十四)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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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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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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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有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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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
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业
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
≤M<300万
0.50%
300万
≤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
2折优惠。

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
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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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
≤T<30天
0.1%
T≥30天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6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
4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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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
1年时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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