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量化优选混合:银河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15日《关于准予银河量 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89号)的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政策变更风险和本基金特定 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 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 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4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44 七、基金合同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6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7 十、基金的投资 ..................................................... 58 十一、基金财产 ..................................................... 7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7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9 十四、基金的费用 ................................................... 81 十五、基金税收 ..................................................... 8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十八、风险揭示 ..................................................... 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8 一、绪言 《银河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银河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量化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 资者”、“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2014 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年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董事范永武先生,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厦门大 学会计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19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年7月至2014年1月任职于中国证 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担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担任中信并购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周浩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18年8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上海新江湾城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上海市城市建设 投资开发总公司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副总裁、监事会主席、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 副主席等职,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 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 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年2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中国银 河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 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 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 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 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周宇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18年8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历任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 部职员,北京华证普惠信息股份有限公司XBRL应用部业务经理,中国证券投资 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业务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纪检监察)办公室高级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 任公司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中心(统计分析中心)高级经理,中国证券 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评价部高级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党支部组织委员、 纪检委员。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厦门 大学会计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 业资格证书。19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年7月至2014年1月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担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担任中信并购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7年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 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 部总监。 副总经理钱睿南先生,硕士研究生,1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中国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2年6月加入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公 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楼华锋先生,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9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就职于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高级经理、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师。2015年8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数量与指数工作室负责人、基金经理。2016年1月起担任银河定投宝中证腾讯 济安价值100A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起担任 银河君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担任银河量 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0月起担任银河量化价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担任银河量化稳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起担任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 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股票 投资部副总监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874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01号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 210019)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邮编: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2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8167601 传真:(0551)62207773 (2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www.zszq.com (3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 stock.pingan.com (3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3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1)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43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e5618.com (4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4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 www.gf.com.cn (4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888355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8)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程博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5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人代表: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www.jjmmw.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冯适 联系人:胡小骏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089号 注册日期:2016年12月15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10月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 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0%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含)-30日 0.75% 30日(含)-1年 0.5% 1年(含)以上 0 注:上述赎回费率中,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按365日计算。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180日(含)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 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37,893.14份;如果是场内申购,申购 份额为37,893份,其余0.14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 10,000,000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9,614,423.08份基金份额;如果投资 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9,614,423份,其余0.08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 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0%=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30天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