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汇源通信:关于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19-032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 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21号),并于2019年6月5日就部分 问题进行回复,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2018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现就其余部分问题补充披露 如下: 三、报告期,你公司股价4次发生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异常情况, 股东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动。年报“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部分披露“公司 未知上述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一致行动人”。请你公司在向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函 询的基础上,说明股东之间在购买你公司股票活动中是否存在任何关系,如是, 说明关系具体情况,并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逐项 论证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回复】 公司收到《关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后,采用国 内标准快递、通讯、邮件方式向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蕙富骐骥”)、泉州市晟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晟辉”)、北京鼎 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鼎耘”)、长城国瑞证券-招商银行-长城 国瑞证券金长城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国瑞”)、杨宁恩、上海 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铮”)、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飞光纤”)、冯琼、皮敏蓉、四川省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江集团”)发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事项的核查函》和《四 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事项的核查函>进一步说明的函》,并要求 各方按照《年报问询函》的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 截止目前,除上海乐铮、皮敏蓉先生/女士未回复外,其余各方回复如下: 1、 蕙富骐骥回复称: “1、贵单位在买卖公司股票活动中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系? 例 如与其他股东存在朋友、同学、亲属、业务往来、资金往来、合作等等关系。 (1)蕙富骐骥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任何关系 由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文简称‘汇垠澳丰’)作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蕙富骐骥是投资汇源通信股份的专项投资基金,自2015年11 月受让汇源通信4000万股票至今,未曾继续买卖汇源通信股票;并且也与其他 股东之间不存在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任何关系。 (2)蕙富骐骥与相关方之间关系的说明 蕙富骐骥的出资人为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6号资管计划(本文简称‘资管 计划’),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是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珠海横琴泓 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本文简称‘珠海泓沛’)是资管计划的B级份额委 托人。北京鸿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北京鸿晓’)是珠海泓沛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林志强、韩笑均为珠海泓沛的有限合伙人。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北京鸿 晓的法定代表人为韩笑;2017年10月26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北京鸿晓的 法定代表人为李红星;2018年5月2日至今,北京鸿晓的法定代表人为毕然。 李红星现任上市公司股东北京鼎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关于蕙富骐骥与上述相关方非一致行动人的推断 2016年6月20日,汇源通信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蕙富骐骥作为关联 股东回避全部议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表决 方式审议,蕙富骐骥提交的18项议案全部未获表决通过。 2018年4月10日,汇源通信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虽然蕙富骐骥 作为第一大股东全部投赞成票,但四项议案均未获表决通过。 2018年6月11日,汇源通信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除蕙富骐骥 所持票数全部投向提名的董监高候选人外,其他中小投资者投向蕙富骐骥提名的 候选人票数为5票。 2018年9月17日,汇源通信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补选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除蕙富骐骥所持票数全部投向提名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外,其他中小投资者投向蕙富骐骥提名的候选人票数为 1,115,800票,仅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2%。 2019年6月4日,汇源通信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控股股东承诺变更的议案》,该议案因董事张锦灿(由股东杨宁恩推荐)、独立董 事王杰(由股东北京鼎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推荐)投反对票未能审议通过。 综上推断,蕙富骐骥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 泉州晟辉回复称: “经我公司自查,在贵公司2018年年报报告期内,我公司持有的贵公司股 票数量未发生任何变动;我公司与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 鼎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一招商银行一长城国瑞证券金长城5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杨宁恩、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 公司、冯琼、皮敏蓉、四川省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在购买贵公司股票活动中亦 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 北京鼎耘回复称: “2019年5月13日,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购买了长城国瑞证券-招商 银行-长城国瑞证券金长城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国瑞资管计 划”)持有的9,179,302股汇源通信股票。由于长城国瑞资管计划临近到期清算, 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基于大宗交易规则达成了上述市场化交易。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上述交易情形之外,本公司与贵司2018年年报其他 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之间,包括蕙富骐骥、泉州市晟辉投 资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资管计划、杨宁恩、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飞光 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冯琼、皮敏蓉、四川省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 他9位股东”),在购买贵司股票活动中,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朋友、同学、 亲属、业务往来、资金往来及合作关系。 本公司与其他9位股东之间,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支配汇 源通信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 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说明如下: 序号 推定情形 说明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嘉华东方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忆会先生, 与其他9位股东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嘉华东方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忆会先生, 与其他9位股东不受同一主体控制。 3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李红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车晓燕 为本公司监事。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他9位股东中的公司、合 伙企业或资管计划不存在任职或兼职行 为。 4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 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家家悦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红星分别持有 本公司57.14%、38.57%、4.29%的股权。 本公司与其他9位股东不存在互相参股 行为。 5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 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 排 经自查,本公司财务独立,资金来源为股 东出资,与其他9位股东没有任何融资关 系。 6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 他经济利益关系 本公司与其他9位股东之间不存在合伙、 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 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对于判断本公司与其他9位股东是否为 一致行动人,该情形不适用。 8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对于判断本公司与其他9位股东是否为 一致行动人,该情形不适用。 9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 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对于判断本公司与其他9位股东是否为 一致行动人,该情形不适用。 10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 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 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对于判断本公司与其他9位股东是否为 一致行动人,该情形不适用。 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对于判断本公司与其他9位股东是否为 一致行动人,该情形不适用。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无。 4、 长城国瑞回复称: “长城国瑞证券-招商银行-长城国瑞证券金长城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资管计划’)是我司主动管理的产品,购买贵司股票是我司自主决策行为, 资管计划在2016年7-8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贵司股票,之后长期持有。 在2019年6月3日《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事项的核查函> 的回复》我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逐项论证, 资管计划与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具体论证情况如下: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我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非相关方的股东,相关方也非我司股东;资管 计划未投资相关方,非相关方的股东。因此,我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与相关 方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资管计划与相关方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资管计划由我司管理,我司的控股股东与相关方无任何关联关系,相关方中 的自然人以及法人的控股股东与我司的控股股东也无任何关联关系,因此,我司 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与相关方不受同一主体控制,资管计划与相关方不受同一 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人员同时在另一个投 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资管计划不适用。 我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我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 人员均不在相关方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方中自然人以及法人 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人员也未在我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我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未参股上述相关方,非相关方股东,相关方也 未参股我司,非我司股东;资管计划未参股相关方,因此本项不涉及。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 融资安排 资管计划系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取得相关股份,并 自主独立行使相关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相关方取得股份的资金来源我司 不详,但我司及资管计划未为相关方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我司及资管计划与相关方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资管计划不适用。我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持有我司股权的均为法人,本 条不适用。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 公司股份 资管计划不适用。我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我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未与资管计划、相关方持有同一上市公司(即贵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资管计划不适用。我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持有我司股权的均为法人,相 关方中的自然人并未在我司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不存在该项 所述情形。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条不适用。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条不适用。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无” 5、 杨宁恩先生回复称: “本人于2019年6月3日收到贵司关于是否存在一致行动或者关联关系核 查,经核查如下: 九大股东(除本人) 一致行动人 业务往来,经济往来, 同学关系,亲属关系 关联关系 1 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无 无 无 2 泉州市晟辉投资有限公司 无 无 无 3 北京鼎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 无 无 4 长城国瑞证券-招商银行-长 城国瑞证券金长城5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无 无 无 5 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无 无 无 6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无 无 无 7 冯琼 无 无 无 8 皮敏蓉 无 无 无 9 四川省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无 无 无 6、 长飞光纤回复称: “经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认真核查,我公司 与核查函所述贵公司其他前十名股东在购买贵公司股票时没有任何关系或安排, 也不存在朋友、同学、亲属、业务往来、资金往来、合作等关系。 我公司在《关于相关事项的核查函》所述报告期(即2018年年度)期间,及 2019年年初至今并未对持有的贵公司股票进行任何交易,持股数量没有变动。 我公司已于二○一九年二月十一日就与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关系逐条对照 《上市公司拟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进行论证并回复贵公司。截至本核查函 回复出具日,我公司与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关系未发生改变,即我公司与上述主 体无一致行动关系。” 7、 冯琼回复称: “本人在买卖公司股票活动中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8、 长江集团回复称: “根据贵公司来函,我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核查后,确认与广州 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泉州市晟辉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鼎耘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招商银行-长城国瑞证券金长城5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杨宁恩、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冯 琼、皮敏蓉之间在购买贵公司股票活动中不存在任何关系,且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报告期,你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蕙富骐骥”)的有限合伙人珠海横琴泓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珠海横琴”)之劣后方资产被多次冻结、控股股东所持你公司股份被多 次冻结,冻结原因包括北京鼎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横琴之间存在借款合 同纠纷、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珠海横琴合同纠纷存在合 同纠纷、刘中一与蕙富骐骥和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权益纠纷、明君集团 科技有限公司与蕙富骐骥存在合同纠纷等。请你公司在向相关方函询的基础上, 说明前述纠纷的具体内容、对控股股东所持你公司股份稳定性的影响(如有)。 【回复】 1、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回复称: “一、我公司(汇垠天粤)与珠海泓沛相关合同约定 (一)《合作协议书》 横琴泓沛作为资管计划B级份额委托人,汇垠澳丰作为投资顾问,汇垠天粤 作为融资顾问,三方于2015年11月12日与横琴泓沛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主 要约定: 1、由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与汇垠澳丰(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广 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全文简称:蕙富骐骥),由蕙富骐骥 受让明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汇源通信4000万股A股股票; 2、约定由汇垠天粤为资管计划A级份额委托人初始资金及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3、汇垠天粤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后,横琴泓沛应当尽快归还相应款项及补偿 费、罚息。 (二)《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6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差额 补足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A级份额委托人农银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全文简称:农银国际)、B级份额委托人横琴泓沛分别与资产管理人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及资产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行签署了《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6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 《资产管理合同》)。汇垠天粤与农银国际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该两份合同 对差额补足的约定如下: 1、关于补仓、差额补足条件:《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条第(二)项第1点 第(2)款约定:当LP单位份额的风险保障资产净值在T日收盘后低于0.8元(补 仓参考线)时,横琴泓沛应于T+3个工作日15:00前向资管计划追加资金;《差 额补足协议》第一条第1点约定:LP单位份额的风险保障资产净值在T日收盘 后低于0.87元(预警参考线)时,且珠海泓沛未按约定追加足额资金时,汇垠 天粤作为差额补足义务人,应当在T+5个工作日15:00前向资管计划追加资金。 实际履行时,汇垠天粤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2、《合作协议书》“鉴于”第(3)点约定:横琴泓沛承诺若因珠海泓沛的原 因资管计划触发汇垠天粤差额补足义务时,横琴泓沛应将相关的款项及罚息尽快 偿还予汇垠天粤。 3、《差额补足协议》第一条第5点约定:当LP单位份额的风险保障资产净 值连续3个交易日超过1.0时触发追加资金返还,实际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方有权 申请返还已追加资金,扣除返还部分的追加资金后,LP单位份额的风险保障资 产净值不得低于0.87元。 二、我公司与珠海泓沛合同纠纷情况 (一)仲裁申请情况 汇垠天粤已依约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但珠海泓沛未履行偿还补仓资金及相应 垫付金补偿费等义务,因与珠海泓沛协商不成,汇垠天粤于2018年6月29日以 横琴泓沛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汇垠天粤最终提出的仲 裁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珠海泓沛)向申请人(汇垠天粤)支付2017年度、2018 年度融资服务费1600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补仓款20820万元、垫付金补偿费14448300 元(垫付金补偿费标准为以补仓款为基数,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单利,自每次垫 付之日起计至全部补仓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按时支付补仓款、垫付金补偿费而产生 的违约金12855591.75元(违约金标准为以补仓款本金加每日万分之五单利的垫 付金补偿费的和为基数,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单利,其中.仓款2100万元及垫 付金补偿费应计违约金自2018年5月10日起计;补仓款6120万元及垫付金补 偿费应计违约金自2018年7月12日起计;补仓款300万元及垫付金补偿费应计 违约金自2018年7月14日起计;补仓款660万元及垫付金补偿费应计违约金自 2018年7月17日起计;补仓款5880万元及垫付金补偿费应计违约金自2018年 8月25日起计;补仓款960万元及垫付金补偿费应计违约金自2018年8月29 日起计;补仓款4800万元自2018年10月9日起计算。均计至全部补仓款及垫 付金补偿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办案费、仲裁员实际开 支费等)、财产保全费用(含担保费)257835元、律师费用40万元等全部费用。 在提起仲裁申请的同时,汇垠天粤于2018年7月5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横琴泓沛持有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全部 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B级份额接其全部收益,并于2018 年7月11日完成了查封,成为该财产的第二顺序查封人(第一顺序查封由北京 鼎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查封)。 (二)仲裁裁决情况 2019年2月28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2018)穗仲案字第24292 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度、2018年度融资服务费共1600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补仓款20820万元,并支付垫付金补偿费(垫付 金补偿费按每日万分之五单利的标准,分笔分段计算:以10500万元为基数,自 2018年4月25日起算至2018年5月21日,补偿费为1365000元;以2100万 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算至补仓款清偿之日止;以6120万元为基数, 自2018年6月28日起算至补仓款清偿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 7月2日起算至补仓款清偿之日止;以6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起 算至补仓款清偿之日止;以58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3日起算至补仓 款清偿之日止;以9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算至补仓款清偿之日 止;以4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算至补仓款清偿之日止); 3、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24万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252835元; 4、本案仲裁费165666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缴, 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2019年5月6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补正》。仲裁庭.正如下: “1.以10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算至2018年5月21日, 共计26日,补偿费为1365000元”补正为“以10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 月25日起算至2018年5月21日,共计27日,补偿费为1417500元”。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补仓款20820万元,并支付垫付金.偿费(垫付金 补偿费按每日万分之五单利的标准,分笔分段计算:以10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 年4月25日起算至2018年5月21日,补偿费为1365000元”补正为“被申请 人向申请人归还补仓款20820万元,并支付垫付金补偿费(垫付金补偿费按每日 万分之五单利的标准,分笔分段计算:以10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 日起算至2018年5月21日,补偿费为1417500元”。 其他仲裁裁决内容维持不变。 关于第二期律师费用,共计16万元,目前正在申请仲裁裁决,目前已经获 得受理((2019)穗仲案字第5550号),正待开庭审理。 (三)申请执行情况 2019年4月2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仲裁纠纷的案件执行,案号: (2019)粤04执415号。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 三、我公司与珠海泓沛合同纠纷对对控股股东所持汇源通信股份稳定性的影 响 我公司不直接持有汇源通信的股票,也没有参与对珠海泓沛的投资,我公司 与珠海泓沛之间的合同纠纷与蕙富骐骥作为汇源通信的控股股东没有直接关系; 我公司无法判断对蕙富骐骥所持汇源通信股份稳定性的影响。” 截止目前,明君集团暂未回复。 五、报告期,你公司控股股东蕙富骐骥收到有限合伙人深圳平安汇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平安汇通汇垠澳丰6号专项资管计划提前终止并进 入清算期的通知函》,其所代表的资管计划已于2018年9月19日提前终止并进 入清算期。请你公司在向相关方函询的基础上,说明相关资管计划提前进入清 算期的原因和合规性,以及对控股股东所持你公司股份稳定性的影响、为消除 持股稳定性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 1、 蕙富骐骥回复称: “根据《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6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 03-702800-01-001,以下简称:‘资管合同’) 第二十三章‘资产管理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之约定,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对资管合同进行变更。 2018年7月5日和2018年7月11日,资管计划的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经协商一致,签署了《资管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一’)以及《资管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其中, 补充协议二的第五条款约定:‘A级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申请退出本计划,且A级 委托人的全部份额一次性退出,无需经B级委托人或原合同、《补充协议(一)》 及本协议的其他任何一方同意;B级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但需征得A级委托人 及资产管理人的书面同意’。资产管理人在补充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补 充协议报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根据补充协议二,2018年9月19日,资管计划优先级农银国际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国际’)向资管计划管理人发函通知提前终止资管计划 合同,资管计划进入清算期。自资管计划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由资产管理人组织成立资管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资管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负责资管计划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未来资管计划清算期间内,蕙富骐 骥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将高度关注资管计划清算进程以及清算方案的实施,或 寻找合适的第三方受让资管计划所持有的蕙富骐骥财产份额以保证控制权的稳 定。未来资管计划完成清算后,不排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发生变更的情形。” 截至目前,蕙富骐骥称尚未收到农银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复文件。 六、在年报公司前5大客户资料中,存在同一集团的不同省份公司分别列 示的情况,而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或供应商需视为同一客户或供应商合并列 示。请你公司核查年报披露的前5名客户、前5名供应商及其金额列示是否准 确。 【回复】 (1)经核查,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的前五大供应商已按同一控制合并列示, 金额准确。公司的供应商前五大列示如下: 单位: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 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 1 四川华安劳务有限公司 24,345,913.29 6.71% 2 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 21,598,042.10 5.95% 3 湖北长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19,264,857.16 5.31% 4 绵阳九通科技有限公司 16,876,793.12 4.65% 5 四川铁投信息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5,783,928.72 4.35% 合计 97,869,534.39 26.97% (2)2018年年报披露的前五大客户列示如下: 鉴于公司的主要客户为通信运营商、国家电网的下属公司,通信运营商工程 服务的招标,主要采用省级公司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服务供应商。公司与中国移 动合作的业务绝大部分在四川和甘肃两省,公司为了更好的体现业务及客户的区 域性特点,较清晰的反映公司业务的区域分布及直接合作客户的情况,在2018 年年报中按地区独立法人主体进行披露(如下表)。 单位:元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额 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126,523,560.37 29.65% 2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 15,719,317.94 3.68% 3 HF公司(丹麦) 15,631,359.65 3.66% 4 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342,440.69 3.60% 5 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11,073,758.07 2.60% 合计 184,290,436.72 43.19% (3)公司的客户按同一控制合并后前五大列示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额 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170,435,695.21 39.94% 2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47,509,833.05 11.13% 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1,387,802.94 5.01% 4 HF公司(丹麦) 15,631,359.65 3.66% 5 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342,440.69 3.60% 合计 270,307,131.54 63.34% 综上,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符合按同一控制人控制 的客户或供应商需视为同一客户或供应商合并列要求,金额准确;2018年年报 披露的前五大客户情况与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或供应商需视为同一客户或 供应商合并列相比存在差异。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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