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元恒利三个月定开债: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6月11日 09:05:48 中财网

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于2018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03号文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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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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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2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69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6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7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1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22



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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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恒利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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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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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个
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的前
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
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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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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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
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
券投资基金


5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5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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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设立日期:2013年
8月
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曾在
中国农业银行任职,历任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常州分行党委书记
兼行长。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
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
劳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
京(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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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
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保本
型、货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中信泰富(南京)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
经济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
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
及党委书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中信
泰富(南京)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安国俊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社科院金融
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硕士生导师,金融学博士后。历
任财政部主任科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中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委员会委员。


王艳女士,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
金融系副教授。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中国证
监会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
经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
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历任
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副经
理、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
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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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主管。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浦发银

行金桥支行职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兼
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雁女士,副总经理。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
划财务部,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部
门经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自
2019年
2月
15日起,李雁女士因个人原因暂停履职)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
京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
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工商管理硕士、复
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监事会成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颜昕女士,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从业经历:2009年
8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3年
9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交易员,2014年
2月至
8月担任鑫元基金交易室
主管,2014年
9月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
6月
26日
起担任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7月
15日起担任鑫元货
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月
13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3月
2日至
2019年
1月
21日担任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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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3月
2日起担任鑫元合丰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3月
9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6月
3日起担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7月
13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年
8月
17日起担任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10月
27日起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
22日起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3月
13日
起担任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3月
17日起担任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
13日起担
任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3月
22日起担任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
4月
19日起担任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年
5月
25日起担任鑫元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年
7月
11日起担任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24日起担任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3月
1日起担任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4月
30日起担任鑫元悦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5月
9日起担任鑫
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学历:经济学专业,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从业经历:2010年
7月任职于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1年
4月起在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和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
易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有丰富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经验。2014年
6月加入鑫元
基金,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
1月
13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3月
2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6年
3月
9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6月
3日起担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7月
13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8月
17日起担任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0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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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
22日起担任鑫
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3月
13日起担任鑫元瑞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3月
17日起担任鑫元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
13日起担任鑫元广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3月
22日起担任鑫元常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4月
19日起担任
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25日
起担任鑫元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7月
11日起担任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
11月
13日起担任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24日起担任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25日起担任鑫元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3月
1日起担任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4月
30日起担任鑫元悦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5月
9日起担任鑫元永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
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欣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
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核心资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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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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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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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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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
管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
理的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
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
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

门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
与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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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
的形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
件。


(3)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
导下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
各类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
措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
管理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
价到风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
准确、全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
订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
体包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
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
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
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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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
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
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
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
作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
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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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
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
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
12月
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年
3月
18日,中国民生银行
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
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
11月
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
行了
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
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
10月
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
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
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
11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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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
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
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
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
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2017年度小微
金融服务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
“2016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
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
强”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
资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
优秀交易商”、“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年度
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

和“2016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
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2017年度最
具价值中国品牌
100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年度特殊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
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

25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

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
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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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
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
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
有员工
72人,平均年龄
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2.5%以上员
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

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
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7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
资产托管部于
2018年
2月
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
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
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
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
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
托管银行。自
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
“最具
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
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
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
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
理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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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
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
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
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
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
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与质量监控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
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
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的审定,负责该业务与管
理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

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品牌管理中心)与资
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的
声誉风险事件进行定向舆情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
包括与全国性媒体进行沟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
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
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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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
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
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
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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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
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
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
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
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
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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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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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2、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层
负责人: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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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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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12月
18日证监许可[2018]2103号文注册。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个月对日(如该
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该封闭期首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
最长不超过
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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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销售。


三、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无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限制,但发起资金提供
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五、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
金。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前赎回
发起份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认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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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

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
≤M<
500万
0.4%
M≥500万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6%,假定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
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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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45.86份基金份额。


2:某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为
1,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5,5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净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6、认购的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投资
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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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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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年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
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
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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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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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个月对日(如该
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该封闭期首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
最长不超过
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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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
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本基金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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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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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
(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
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
少于
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
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
≤M<
500万元
0.4%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
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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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但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
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
≤Y<
45天
0.1%
Y≥45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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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元
净申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3000=7,646.4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7,646.43份基金份额。


2:某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为
1,000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5,5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净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3000=4,230,0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4,230,000.00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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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设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7天但不满
45天,在
T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
10,000份,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元

即该投资人在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7天但不满
45天时,在
T日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10,000份,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10,489.5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个人投资者申购。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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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
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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