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稳进策略混合: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 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九 年 六 月 重要提示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自2019年2月13日起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中银 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日起失效。 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由 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稳 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即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2日。 自2019年2月13日起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中银稳进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 失效。 中国证监会对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 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 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26 七、基金的存续 2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九、基金的投资 37 十、投资组合报告 45 十一、基金的业绩 49 十二、基金的财产 5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5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八、风险揭示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9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中银稳进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 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31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 2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5 、《业务规则》:指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38 、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39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3 、元:指人民币元 4 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 、 指 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5 1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 021 ) 38834999 传真:( 021 )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 金融市场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 HAN We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 中国 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 通州支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 长等职。 王卫东( Wang Weido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 - 香港中文大学 MBA , 北京大学学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 行资金部交易员,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投资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高级交易 员、主管,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主管,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 总经理等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 监、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 会成员。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 管理总监,以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 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 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 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 生现为中国 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 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 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 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 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 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 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 事、北京 总会计师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 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2 、监事 赵蓓青( 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 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 LU Jingquan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 空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 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 业年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 学毅伟商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 经济学 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 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 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 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 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 管理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涂海强(TU Haiqiang )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金融 学硕士。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交通银行总行授信审查员。2012年加入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12月至2017年4 月任中银美元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至今任中银稳进策略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3月至今任中银鑫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至2019年1月任中银宝利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9年1月任中银宏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19 年1月任中银润利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至今任中银景福回报基金基金经理。具 有7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 行总裁) 成员:陈军( 副 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 权益投资 部 总经理) 、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 理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 合法合规 经营运作,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 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及时、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 到内控管理的全面覆盖;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 管理 方法 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 ,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 理的有效性 ; ( 3 ) 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 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 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4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在治理 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 (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 7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 8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 ;以审慎经 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并 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 基本 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 基本 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 沟通 和 内部监控。 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和人事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 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 策、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 计、信息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 体系和 制度,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信银行 ”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2004 ] 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0 9 日);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 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 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 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 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 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 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 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 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 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 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 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行行 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 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 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 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 期间, 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 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 2015 年 7 月起任本行党委 委员, 2015 年 12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 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工作,历任计财处副处长,信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计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 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 持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教 授级注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任中信银行 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54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 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 8.56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 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 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 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制,对基 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 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 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 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 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 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 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陈洪源 网址: www.boc.c 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赵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唐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9 ) 珠海盈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 -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 - 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 www.yingmi.cn 1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921 - 7755 联系人: 陈孜明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联系人:董一锋 网址:www.5ifund.com 1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五)担保人 担保人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 号楼3 层03B-03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 号楼3 层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成立日期:1997 年12 月5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中银 稳进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银 稳进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 准予 中银 稳进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 5 ] 2899 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 稳进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 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 6 年 1 月 26 日进行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中银 稳进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 6 年 1 月 2 9 日生效。 中银 稳进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 9 年 1 月 2 9 日第 一 个保本周期到期,由 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中银 稳进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中银 稳进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中银 稳进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 一 个保本周期到期 操作 期间为保本周期到 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即 201 9 年 1 月 2 9 日 至 201 9 年 2 月 12 日。自 201 9 年 2 月 13 日 起中银 稳进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中银 稳进 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中银 稳进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 中银 稳进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日 起失效 。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终止《基金合同》, 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或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或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与赎回开放 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 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 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1.2%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 万元 1000元/笔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转型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 年 0 注: 上表中, 1 年按 365 天计算, 2 年按 730 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 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其中对于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 261 . 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 261 . 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 /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可得到46915.31份份额。 2 、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余额 处理方式 ( 1 ) 本基金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五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五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 7 、 8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 2 )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 )、( 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 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