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现金增利: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6月14日 14:26:21 中财网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9年5月2日


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2015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15〕2061号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11月2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
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面临利率波动的风险基金每日收益将根据市场
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可能为负值。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求,为满足投资
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
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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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9年5月2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9
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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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2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8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2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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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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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银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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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银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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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兴银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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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0、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2、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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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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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设立时间:2013年10月25日
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1.43亿元
联系人:林娱庭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号文批准,于2013年10月25日成

立。2016年9月23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变更
为14,300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
例为76%,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4%。2016年10月24日,公司
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贵云先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历任华福证券厦门营业部部门经理、总

经理助理,广发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华福
证券厦门分公司总经理,华福证券福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总裁助理,
兼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
人,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处长。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
事、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冯静女士,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华福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部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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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少琴女士,博士研究生。曾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永大会计师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胡平西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办事员、副股长;
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鄞县支行信贷股副股长中国
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信贷科副科长;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中国人
民银行浙江省行人事处长、外汇管理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纪委书记、
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外汇管理局长;中国人民银
行武汉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湖北、湖南、江西三省),外管局武汉分
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上海市、浙江省、福
建省),外管局上海分局局长;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银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林煜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华福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监办副总经理,兼任兴银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施世兴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人力资源部科员、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与绩效管理组群组经理、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职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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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管理人员

张贵云先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历任华福证券厦门营业部部门经理、总
经理助理,广发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华福
证券厦门分公司总经理,华福证券福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总裁助理,
兼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
人,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处长。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
事、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余富材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华福证券办公室群组副经理、经理,法律事务
部法律事务组经理,稽核部群组经理,合规部合规法律事务经理、总经理助理,
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纪委书记、督察长。


刘建新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现任兴银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洪木妹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资产管理总部研
究员/投资主办、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固定收益部下
设二级部门公募投资部负责人。


4、基金经理

傅峤钰先生,硕士研究生,拥有8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验。曾任职于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起担任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兴银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兴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公司总经理张力、副总经理洪木妹、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权益业务总监兼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杨坤、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许蔚、策略分析部总经理杨凡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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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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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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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

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
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
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风险
控制政策,识别和评估各类重大风险,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并就公司风险管
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向董事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5、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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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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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52629999-212163
联系人:刘洁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经营实
力不断增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71万亿元,实现
营业收入1582.87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20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和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24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8964.38亿元,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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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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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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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021-20296260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326(二)其他销售机构
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21-20655179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400-88-96326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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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68722193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95548

1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公司网站:www.cgws.com

客服电话:400-666-6888

12、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郑若东

联系电话:021-6389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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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4008205999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客服电话:95521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传真:021-33388214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95523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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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联系人:崔可
联系电话:021-20296308
传真:021-6863006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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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人:汪芳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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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经2015年9
月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061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061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于2015年
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6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200,961,002.21份,
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81.70份,募集户数为447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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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未出现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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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5年11月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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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投资人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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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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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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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 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 份,T 日赎回50,000 份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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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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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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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可以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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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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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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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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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5、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不改变基金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
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
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率走势的因素很多,影响短期利率变动的因素更多,运行方式也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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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政府对金融市
场运行的影响非常深远。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尤其是中央银行对经济运行形势
的判断及采取的应对政策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短期资金供求变化。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
动的重要主导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言,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反映国民经济变化的宏观经济指标,对
国家经济政策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重点关
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对投资对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
考察,构建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从组合总的剩余期限结构来看,一般说来,
预期利率上涨时,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
预期利率上涨时,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
率下降,将降低回购资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因此,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将是本
基金关注的重点之一。具体而言,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
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对这些银行广泛、耐
心而细致的询价,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在
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控制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货币市场的各个细分市场进行深入
研究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找跨市场、跨期限、跨品
种的套利投资机会,以期获得更高的收益。当然,由于交易机制的限制,目前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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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品种,或者用收益相当,风险较低的品种替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好是货币市场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日常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
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
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实时管理。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
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流通受限证券;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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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告。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3)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金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
比例限制;
(7)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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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不低于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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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7)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11)、(12)、(15)、(16)项中已有明确期限规定的情
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
监督职责。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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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投资决策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4、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并综合考

虑政治、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
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研究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运行态势、信用债券发行人调研、数
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比
例(范围)、组合剩余期限(范围)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范围),以及内外部
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
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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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部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收益归因分析、按风险调整的收益
率等进行分析计算、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
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为下一阶段
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
议,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申购赎回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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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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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自2019
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固定收益投资1,790,034,812.8466.43
其中:债券1,790,034,812.8466.4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95,630,383.4433.2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3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817,137.840.074其他资产7,012,393.720.265合计2,694,494,727.8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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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项目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5.1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261,077,288.4410.7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5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5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4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130天以内50.8710.7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230天(含)-60天14.7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360天(含)-90天21.6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490天(含)-120天11.4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5120天(含)-397天(含)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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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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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合计110.5110.74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出现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国家债券--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230,450,967.159.4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230,450,967.159.484企业债券--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中期票据--
7同业存单1,559,583,845.6964.138其他--
9
合计1,790,034,812.8473.6110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债券数量(张)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11181018918兴业银
行CD1891,500,000149,754,862.056.16211181548518民生银
行CD4851,000,00099,383,516.344.09311180822218中信银
行CD2221,000,00099,314,275.864.08411180827018中信银
行CD2701,000,00098,340,912.834.04518020918国开09700,00070,165,822.002.89616042016农发20500,00050,019,658.862.06711199438119天津银
行CD038500,00049,898,442.992.05811191905019恒丰银
行CD050500,00049,882,958.182.05911199131719宁波银
行CD034500,00049,839,711.3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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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1300119浙商银
行CD001500,00049,837,064.902.05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0.061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0.004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0.0376%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利息7,012,393.724应收申购款-
5其他应收款-
6待摊费用-
7其他-
8合计7,012,3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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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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