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尊晟定期开放发起式债券:鹏华尊晟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6月14日 14:35:12 中财网

鹏华尊晟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9年
5月
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尊晟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69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3
第二部分释义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第九部分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36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3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4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4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5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9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9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93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尊晟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尊晟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尊晟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尊晟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尊晟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尊晟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尊晟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3个
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
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7、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不
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8、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
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7、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三年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
12月
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
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
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
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
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
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
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
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
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
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
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
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


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
等职务;2005年
6月至
2007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
12
月至
2010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运营,
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
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业部财务
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
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
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资产管理
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
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
7月加
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理、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
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中国证监会办
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年

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
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祝松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
13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资金营运
部,从事债券投资及理财产品组合投资管理;招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担任代客理财投资经理,从事人
民币理财产品组合的投资管理工作。2014年
1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投资管理工作,现
同时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4年
02月担任鹏华丰润债券(
LOF)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02月至
2018

04月担任鹏华普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03月担任鹏华产业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3月至
2018年
03月担任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2月至
2018年
04月担任鹏华丰华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
02月至
2018年
04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06月至
2018年
04月
担任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06月起兼任鹏华丰茂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起兼
任鹏华永盛定期开放债券、鹏华丰惠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07月担任鹏华丰盈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
03月起兼任鹏华永安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5月起兼任鹏华永泰定期开
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1月担任鹏华永泽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02月担任鹏华丰达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祝松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混合、鹏华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
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
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
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
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
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
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
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
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
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
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
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
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
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18年
3月
31日,本集团总资产
62,522.38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5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9%。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
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1人。2002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
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
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
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

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
1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
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月招商银行荣获公

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
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
7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1年至
1995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工作;1995年
6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2001年
10月至
2006年
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

3月至
2008年
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
6月至
2012年
6月,任北京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2年
6月至
2013年
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年
11月至
2014年
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
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
11月
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
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
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
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年
3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64只开放式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
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
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
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
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
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

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
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
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
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
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
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
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
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
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
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3305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4楼
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
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联系人:吴群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会计师:程海良、王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6

10日证监许可
[2019]86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
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
以公告。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其中发起
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元)一般认购费率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0.24%
100万≤M<300万
0.30%
0.09%
300万≤M<500万
0.10%
0.03%
M≥500万每笔
500元每笔
5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10,0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用为每笔
500元。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2,835.92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500.00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000-500=9,999,500.00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99,500.00+2,835.92)/1.00=10,002,335.92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非养老金
客户)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10,002,335.92份。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
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
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
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
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
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之后提出交易申请的,其交易申请将被拒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
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
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余额为
5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
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32%
100万≤
M<300万
0.40%
0.12%
300万≤
M<500万
0.10%
0.03%
M≥
500万每笔
500元每笔
5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30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368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3,000,000/(1+0.10%)=2,997,003.00元
申购费用=3,000,000-2,997,003.00=2997.00元
申购份额=2,997,003.00/1.0368=2,890,627.89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30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68元,则
其可得到
2,890,627.89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10%
Y≥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5=10,685.00元
赎回费用=10,685×0.10%=10.69元
净赎回金额=10,685.00‐10.69=10,674.31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天,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5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74.31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


售费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限制的个人投资者申购。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
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和赎回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
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
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
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
“(1)全额赎回”或
“(2)延缓支付”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3个月后的对应
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至
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
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不超过二
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
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
2018年
10月
16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

2018年
10月
16日至
2019年
1月
15日,假设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
5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
为自
2019年
1月
16日至
2019年
1月
22日的
5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3个月,即
2019年
1月
23日至
2019年
4月
22日,以此类推。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力求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
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封闭
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增长率、CPI走势、
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
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税收、汇率政策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
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债券、现金类资
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用策略等积
极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
略。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直至接近目标久期上限,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直至目标久期下限,以减小债券价格
下降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
搭配,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
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达到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
目的。该策略是指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
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
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
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该策略是指在回购利率低于
债券收益率的情形下,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
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本基金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
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
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
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
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国债期货。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和风险收益特征,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
上,力求实现委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
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中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如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
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
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交易员,
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
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
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
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
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
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但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
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2)、(13)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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