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恒安三个月定开债: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6月15日 00:06:30 中财网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


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2019年5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946】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独立做出投资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I


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九、基金的投资
.................................................................................................................34
十、基金的财产
.................................................................................................................40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4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1
十六、风险揭示
.................................................................................................................5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5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4


I


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89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9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92
二十三、备查文件
.............................................................................................................93


II



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投资风险、相关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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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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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个月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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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起
3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该日
3个月月度对应日
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日
3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
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
市交易
37.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8.月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
39.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可另行约定)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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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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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号
5幢
1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17楼
1708室
法定代表人:汤海涛
成立日期:2013年
1月
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熊勇文
客户服务电话:021-61560999传真:021-38556751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3.0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50%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50%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汤海涛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及管理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哈尔滨分行核算运行中心副主任、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北方项目事业部总经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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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开发部总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等职。


徐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资产配置处、股权管理处负责人;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事业部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创新发展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助理总经理等职。


邱宏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
司总经理。曾任大连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投资经理、上海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华东区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理财顾问
部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
经理、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吴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政治学理论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仲裁员资
格、律师资格。曾任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内控合规部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宝山支公司总经理;太平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级)、监察部总经理、风险管
理及合规部总经理等职。


宋卫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数量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
本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河南省驻马店市第三中学教师,东北财经大学数量经济研究所助理
研究员,河南财政证券公司期货部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经理,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大连西路营业部副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等职,中原
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Thomas Adam Shippey先生,董事。英国阿斯顿大学国际商务和德语学士。现任安石
集团战略发展总监兼安石集团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瑞银集
团任执行董事职务。


胡志浩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现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全球经
济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赵然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河南省社科院金融财贸所负责人、副研究员,
《河南金融发展报告暨河南金融蓝皮书》副主编。曾任职于跨国公司、投资银行等相关企
业。


于春海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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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
心研究员、中信改革发展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及瞭望智库入驻专家。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
总公司第三研究院第三设计部任助理工程师。


2、监事会成员

陈沫先生,监事会主席。民革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曾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
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


曹燕萍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
理。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经理助理、高级研究员、能源小组组长,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绝对收益组基金经理,国金证券研究所研究总监等职。


谢雪竹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曾任河南财政证券公司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及河南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总经理秘书(公
司中层),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察室主任、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郑州商城路营业
部总经理、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兼合规管理总部(法律事务总部)
总经理等职务。


白莉莉女士,职工监事。中共党员,国际贸易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现任本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监。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理财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渠道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业务副总裁等职。


陈吟绮女士,职工监事。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
公司资深合规经理。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稽核专员,中原英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稽核经理。


张健先生,职工监事。金融工程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司产品
管理部副总监。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产品经理,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管理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汤海涛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及管理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核算运行中心副主任、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北方
项目事业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等职。现任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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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邱宏斌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大
连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投资经理、上海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总经理、华东区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理财顾问部总经理;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投
资总监;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投资管理中
心副总经理等职,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王健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曾任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处、稽查处副处长、处长,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保全总部、法律事务总部、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组常务副组长,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务。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吴东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政治学理论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仲
裁员资格、律师资格。曾任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宝山支公司总经理;太
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级)、监察部总经理、
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金芳女士,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中国对外贸
易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及上海证券自营业务负责人,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总裁办公室秘
书,中宏人寿投资部助理总经理(主持工作),太平人寿投资部副总经理兼投委会秘书,
太平资管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市场服务部总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总经理。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副总经理。


宋卫华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数量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河南省驻马店市第三中学教师,东北财经大学数量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河南财政
证券公司期货部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经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
部副总经理、上海大连西路营业部副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吴超先生,美国本特利商学院金融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6年证券基
金行业从业经验。2013年
5月起曾任职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和上海金懿投
资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投资总监等职。2017年
3月加入本公司担任固定收
益部基金经理助理,从事投资相关工作。2018年
2月
12日起担任太平日日金货币市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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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基金经理、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3月
25日任太平睿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邱宏斌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助理宋磊先生、权益投资部梁鹏先生、独孤南薫先生、

量化投资部徐磊先生、研究发展部林开盛先生、魏志羽先生。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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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
运作。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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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3、基金管理人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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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基金销售活

动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信息披露控制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基金销售活动控制
公司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
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
系统的可靠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
南、《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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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

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5、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层面:

(1)公司章程;
(2)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4)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
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是公司根据部门职能开展相关业务的相关制度,是依据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制定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6、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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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JIANGSU CO.,LTD

法定代表人:夏平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邮政编码:210005

成立时间:2007年
1月
22日

注册资本:115.4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4】619号

联系人:赵越

电话:025-58588112

2、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
47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
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江苏银行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专户资产等。

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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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
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
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
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
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
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
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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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号
5幢
1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17楼
1708室
法定代表人:汤海涛
联系人:韦佳
客户服务电话:021-61560999直销电话:021-38556789直销传真:021-38556751公司网址:www.taipingfund.com.cn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号
5幢
1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17楼
1708室
法定代表人:汤海涛
联系人:孙波
联系电话:021-3855670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华阳路
112号
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楼
15层
负责人: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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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877 3177传真:021-5877 3268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联系人: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23237011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都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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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5月
29日证监许可
2019[946]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的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
3个月的期间。

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该日
3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
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日
3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若该日历
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
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
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
露。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3、募集对象: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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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为人民币
1.00元。6、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5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10%
M≥500万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7、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8、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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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
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5)/1.00=9955.25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5元,可得

9955.2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9、基金的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直销机构等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
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
认购款项。

4)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4)认购限额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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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0、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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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的,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

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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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可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
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
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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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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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的,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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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
0.5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10% M≥500万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2、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D)赎回费率
D<7天
1.5% 7≤D
0.10%持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封0%闭期的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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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400,000元,对
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50%)=398009.95元

申购费用=400,000-398009.95=1990.05元

申购份额=398009.95/1.0560=376903.36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
得到
376903.36份基金份额。



3: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
可得到
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赎回适用费
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元。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赎
回,且持有期不少于
7日,赎回适用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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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元。3、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在基金封闭

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
行公告。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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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9、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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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正常支付、

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正常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正常支付”或“(2)延缓支付”约定的方式与其他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单个份额持有人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未办理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单个份额持有人继
续办理,直至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全部办理完毕。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不办理申购业务,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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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

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指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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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其他

1、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按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
业务,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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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
15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
15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多种债券投资策略,实现组合增值,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
求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利率曲线变化趋
势和信用利差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券市场的相对
预期收益率,在基金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不同久期、信用特征的券种,及债券与现金
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2、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久期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

“”


风险的有效控制。为控制风险,本基金采用以
目标久期
为中心的资产配置方式。目标久

“”


期的设定划分为两个层次:战略性配置和战术性配置。

目标久期
的战略性配置由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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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委员会确定,主要根据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预测分析决定组合的目标久期。“目标久”



的战术性配置由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定的范围内进行
调整。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直至接近目标久期上限,以较多地
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直
至目标久期下限,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
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
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
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
更多的安全边际。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6、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
资策略指本基金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
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
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
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
配置。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5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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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
15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开放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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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恒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为准。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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