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弘丰定开债券: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9年第1号)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9年第1号)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76]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11月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 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 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7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28 九、基金的投资..........................................................................................................39 十、基金的业绩..........................................................................................................51 十一、基金的财产......................................................................................................5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七、风险揭示..........................................................................................................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119 2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仅向机构投资者销售,不向个人投资者 销售。 3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弘丰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5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6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 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4、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1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7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基金管理人 58、《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8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 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2015年10月至2019年3月任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9 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4月起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9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芮政先先生,董事,理学学士。历任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训练处教员,上海 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务、 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科长、 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10月起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11月起至今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年11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 委委员,2016年11月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2月起 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Ligia Torres(陶乐斯)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年10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7月 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CEO。 Alexandre Werno(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年9 月至2013年4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11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年1月至今退休。 杨文斌(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 10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 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1月至2018年6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年6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 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 -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 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年5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2018年3月至今任稽核部副 总经理。2016年11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通 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年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 11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兼任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年4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 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轶平先生,博士,CFA。历任Mariner Investment Group LLC 数量金融 分析师、瑞银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组合研究支持部副董事, 2011年10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现 金管理部副总监、债券基金部总监,现任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2013年8月起 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4年8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2014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ETF(现海富通上证城投债ETF) 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至 2017年9月兼任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LOF)基金经理。2016年4月起兼任海富 通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7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8月起兼任海富通瑞丰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 兼任海富通瑞益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美元债(QDII)基金 经理。2017年1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周期产业债ETF基金经理。2017年2月起 兼任海富通瑞利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兼任海富通富源债券 12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 慧,总经理助理;孙海忠,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杜晓海,量化投资 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赵赫,年金权益 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 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3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15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16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17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 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 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8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8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 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8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68位,较上年提升3位。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7,857.47亿元。2019年1-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0.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20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长;2010 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 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 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 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 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 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 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 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18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21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 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22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23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暴潇菡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24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25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于2018年2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76号文件准予募集 注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自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止, 共募集310,014,400.1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 26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11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 终,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 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本基 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7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三个月对日的前 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 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1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8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 少于1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9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30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笔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0.40% 100万元≤M<200万元0.60% M<100万元0.80% 3、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应将不低于赎 31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持有期(Y)赎回费率 Y<7天1.5% 7天≤Y<1年0.10% 1年≤Y<2年0.05% Y≥2年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 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2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净申购金额=5,000-39.68=4,960.32元 申购份额=4,960.32/1.1280=4,397.4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4,397.45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1年后(未满2年)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11,474.26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1年后(未满2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74.26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33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申购金额 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34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 间将相应顺延。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5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当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时,超过部分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 理。延期办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 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 为原开放期内因延期赎回涉及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而对于基金 单个持有人份额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50%(含)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应当以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认全部赎回申请: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 支付的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赎回款项时一次性全额支付,但延缓支 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36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37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8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力争实现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 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以及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交 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39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在此约束下,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 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 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2、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本基金根 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类属配 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利差的扩大及收窄分析,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债券投资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杠杆策略,力 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判断,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 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从而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 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 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不同信用等级资产的相对价值,确定资产在不同债券类 属之间的配置,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分析,确定信用债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分 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本 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另 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及 40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 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 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 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分 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 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 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在流动性风险控制,本基金会将重点放在一 级市场,并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严格防范 流动性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 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41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期和开放期交替循环的运作方式。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 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满 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决策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 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 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 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 42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固定收益分析 师的债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之后,在债券分 析师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 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43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且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 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 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44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项、第(10)项、第(14)项、第(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45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 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 来获取的收益,力争获取相对稳健的绝对回报,追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6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