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继峰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时间:2019年06月17日 09:37:40 中财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一九年








致: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
接受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继峰股份”或“上市公司”)
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就继峰股份
采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
继烨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提供
法律服务。







本次
交易,本所已于
2019

3

31
日和
2019

4

29
日先后出具了《宁
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

191016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中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

补充
法律意见书
(一)
》出具之日
之后
发生的与本次
交易有关的重大事实和情况
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
关内
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除下述释义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
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及资产估值等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有
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估值报告以及境外法律意见书中某些数据、意见和结论
的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
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继峰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继峰股份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
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释 义




Grammer





GRAMMER Aktiengesellschaft


TMD Holdings





Toledo Molding Holdings, LLC


北京格拉默





格拉默汽车内饰部件(

京)
有限公司


陕西格拉默





格拉默车辆座椅(陕西)有限公司


东证继涵





宁波东证继涵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IOP





Industrial Opportunity Partners
,一家美国私募机构


海通开元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重组报告书(草
案)》





继峰股份于
2019

6

16

编制并出具的《宁波继
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一、申请文件显示,
1
)为取得目标公司
Grammer25.56%
股权并支付现金对价,
宁波继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或继烨投资)下属子公司
Jiye Auto
Parts GmbH
(汉译为继烨(德国))向浦发银行离岸部申请金额
17,600
万欧元
离岸银行贷款。

2

2019

1

31
日德商银行代继烨(德国)向浦发银行还款
17,600
万欧元,进而成为继烨(德国)债权人
;继烨(德国)向德商银行质押
其持有
Grammer84.23%
的股权,并由继烨投资和宁波继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继弘投资)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你公司:
1
)结合
Grammer
是继
烨投资主要经营实体的客观事实,补充披露
Grammer
股权全部质押情况下,继
烨投资相关权属是否清晰,资产过户是否存在重大障碍。

2
)补充披露贷款协议
主要条款,是否存在对标的资产股权转让、控制权变更等的限制性条款;如是,
补充披露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3
)补充披露
Grammer
股权质押对其生产经营
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4
)结合贷款协议的偿
付安排,补充披露继烨投资是否
具备充分的现金流支付贷款协议的各期负债,后续是否存在重大债务偿付风险。

5
)结合近年来可比交易,补充披露上述抵押行为是否符合行业通行做法,是否
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3
题)


(一) 结合
Grammer
是继烨投资主要经营实体的客观事实,补充披露
Grammer
股权全部质押情况下,继烨投资相关权属是否清晰,资产过户是否存在重
大障碍


1. 继烨投资
持有
Grammer
股权的质押情况


根据继烨投资提供的资料及说明,
2019

1

24
日,继烨(德国)与
德商行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将其持有的
Grammer84.23%
的股权质押给
德商行。



2. 继烨投资相关权属是否清晰,资产过户是否存在重大障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继烨投资
100%
股权,而上述股
权质押涉及的质押股份为继烨投资子公司继烨(德国)持有的
Grammer
的股份,并非继烨投资股份。因此,
Grammer
的股份质押不会对继烨
投资的股权清晰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继烨投资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交易对方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下同
)查询,截至本
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继烨投资
100%
的股权
权属清晰,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抵押、
质押等权利限制。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本次交易的实施应以下述
先决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1) 继峰股份
与交易对方
东证继涵、上海并购基金、固信君瀛、润信格
峰、绿脉程锦及
力鼎凯得
已正式签署
《资产购买协议》

(2) 本次交易经


公司的
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本次交易所涉
其他
各方就本次重组履行各自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4)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
(5) 本次交易获得
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

Federal Economic
Competition Commission
)的批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继烨投资
100%
股权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
《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得以完整履行
或实现
的情况下,标的资
产过户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 补充披露贷款协议主要条款,是否存在对标的资产股权转让、控制权变更
等的限制性条款;如是,补充披露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根据继烨投资提供的相关贷款协议,
2019

1

24
日,继烨(德国)(作
为借款方)与德商行(作为贷款方)签署了一份
受德国法管辖的
贷款协议
及其附属协议,由继烨(德国)向德商行贷款
1.76
亿欧元
(以下简称“德
商行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并可续期两次,第一次续期时间为六个月,
第二次续期时间为一年
。前述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金额



利率


偿还期限


1.76
亿欧元


EURIBOR+2.25%

2.25%
孰高


本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


EURIBOR+2.25%

2.25%
孰高


本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后的六个月内
(第
一次贷款续期期间)


EURIBOR+2.75%

2.
7
5%
孰高


本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半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次贷款续期期间)




注:
EURIBOR
指欧洲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境外律师核查后确认:“
上述贷款协议未包含
本次交易中
标的资产股权转让、
控制权变更等的限制性条款






(三) 补充披露
Grammer
股权质押对其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如本题第(五)小题的补充披露情况所述,
G
rammer
的股权质押安排为类
似境外并购融资的通行做法。经审阅
上述贷款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前述
协议

不存在

Grammer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进行限制
的条款




经查阅
Grammer
官方网站的公告信息(网址:
https://www.grammer.com/

下同),其
2019
年第一季度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根据
Grammer
的说明,
Grammer
为独立运营的股份公司,股权质押并不会影响其
融资活动。



(四) 结合贷款协议的偿付安排,补充披露继烨投资是否具备充分
的现金流支付
贷款协议的各期负债,后续是否存在重大债务偿付风险


1. 现有贷款存续期内
债务
偿还方案



继烨投资确认,

德商行贷款的
贷款存续期内,

继烨(德国)

整履行协议义务的前提下,其仅需偿还该笔贷款的利息,无需提前偿
还本金。



根据继烨投资的确认,
德商行贷款的
贷款存续期内,继烨(德国)拟
通过获得
Grammer
的利润分红款来偿还该笔贷款的利息

2019
年度,
德商行
贷款
预计产生利息
396.00
万欧元
,继烨(德国)通过
G
rammer
的利润分红偿还上述利息具有可行性,具体如下:


(1) 根据
Grammer
近三年
分红情况,利润分红足以覆盖
德商行
贷款




根据
Grammer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计划,其在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向股东作出的利润分配分别为每股
0.75
欧元、
1.30
欧元及
1.25
欧元,分红总额为
865.85
万欧元、
1,500.81
万欧元、
1,575.89
万欧元。

在贷款存续期内的贷款利率与前述预测
的利率水平保持一致的前提下,
按继烨(德国)
近三年
分红水平测
算,继烨(德国)自
Grammer
每年获得的利润分红足以覆盖
德商
行贷款存续期内
的利息。



(2) 结合
Grammer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
分红建议,
2019
年度分红款
足以覆盖
德商行
贷款利息


根据
Grammer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分红建议,
继烨(德国)

计于
2019
年度可以从
Grammer
获得分红
796.42
万欧元(对应每股
分红
0.75
欧元),足以覆盖
德商行
贷款
预计

2019
年度内产生的
利息。




综上,
按照继烨(德国)近三年分红水平和当前利率水平测算,在


德商行
贷款存续期内,
Grammer
分红款足以覆盖
德商行
贷款利息,
继烨投资具备充分的现金流支付
德商行
贷款利息




2. 现有
贷款
存续期后本金偿还方案


(1) 依托与德商行稳定合作关系争取续贷


根据
Grammer
官方网站的公告信息以及
继烨投资的说明,德商行

Grammer
主要的贷款银行,其咨询委员会成员
Dipl.
-
Betriebswirt
(FH)
Wolfram Hatz

Grammer
的监事会中担任监事一职,且对
Grammer
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生产经营情况都有比较充分的了
解。在
Grammer
业务正常运转且不存在明显证据显示
Grammer

生产经营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该笔贷款到期后,德商
行有较大可能同意继烨(德国)续借该笔贷款。



(2) 上市公司在境内外均具备股权融资渠道


继峰股份作为
A
股上市
公司,存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等多种股权融资途径可用于资金募集。本次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利用中国和德国两地上市平台,拓宽
股权融资的渠道,以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产结构,实现企业的整
合效应和发展战略。



(3) 上市公司具备较高授信额度


根据上市公司

告,上市公司截至
2018

12

31
日尚未使用的
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66,000
万元

上市公司仍存在较高

债权授信
额度。



综上,根据继烨投资的
说明
确认,继烨(德国)拟在当前贷款到期后争取
该笔贷款的续贷。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具备于境内外
展开股
权融资、动用自身剩余授信额度等多元化融资方式及据此
归还
贷款本金

能力。因此,继烨(德国)于现有贷款存续期后不存在重大的债务偿付风
险。



(五) 结合近年来可比交易,补充披露上述抵押行为是否符合行业通行做法,是
否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经检索
近年可比交易,存在如下可比重组交易中标的公司将其主要子公司
股权质押的案例:



交易名称


交易完成时



股权质押情况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
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以下简称
“CBCH II”


62.61%
股份和
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 100%




2018

9



为私有化收购
Biosensors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以下简称

柏盛国际


),
CBCH
II
的境外子公司
CB Medical Holdings
Limited

以下简称
“Bidco”

,收购完成后与
柏盛国际合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
加坡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
行借款
5.8
亿美元,柏盛国际以及
Biosensors Investment Limited

Biosensors
International Technologies Pte. Ltd
等柏盛
国际下属子公司的股权被质押给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以提供质押担保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长电科技



发行股份购买国家集成电
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的苏州长电新科
投资有限公司
29.41%
股权、
苏州长电新朋投资有限公

22.73%
股权以及芯电半
导体(上海)有限公司持有
的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
公司
19.6
1%
股权


2017

6



在长电科技私有化收购新加坡上市公司
STATS ChipPAC Pte. Ltd

以下简称
“SCL”


过程中,长电科技在境外为本次收购设立的
特殊目的主体
JCET
-
SC
向中国银行新加坡
分公司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
1.2
亿美元,
私有化完成后,
JCET
-
SC
将其持有的
SCL
股权质押给了中国银行新加坡分公司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现金购买
Prototal Enterprises Limited

13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
Keystone
Lodging Holdings
Limite
d

以下简称
“Keystone”


81.0034%
股权


2016

2



Keystone
的主要经营实体
Plateno Group
Limited

Cathay United Bank Co., Ltd
借款
3
亿美元,
Plateno Group Limited
以及
Plateno Investment Limited

7 Days Inn
Group

HK

Limited

Plateno Group
Limited
下属子公司的股权被质押给
Cathay
United Bank Co., Ltd
以提供质押担保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河钢
集团有限公司等
4
名交易对
方合计持有的四联资源(香
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香港



100%
股权


2017

8



四联香港与国开行香港分行签署《贷款协
议》,四联香港向国开行香港分行借款
2.672
亿美元,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四联资源
(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联毛



)用于收购南非
Palabora Mining
Company
股权。四联香港与国开行香港分
行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四联香港将其持





有的四联毛求
100%
股权质押给国开行香港
分行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中
国化工装备环球控股(香
港)有限公司等
4
名交易对
方合计持有的
China
National Chemical
Equipment (Luxembourg)
S.à. r.l.
(以下简称

装备卢森






2018

12



为收购
China National Chemical Equipment
(Germany) GmbH
(后更名为
KMG
),装备
卢森堡、
KraussMaffei Group GmbH
(即装
备卢森堡的德国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
“KMG”

)以及作为代理和担保代
理的
UniCredit Luxembourg S.A
(以下简称

裕信
银行


)签署了融资协议的修订协议(以下
简称

主融资协议


)。主融资协议约定,装
备卢森堡、
KMG
及其主要子公司将其各自
持有
KMG
及其主要子公司的股权作质押,
用于对主融资协议项下付款义务的担保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绍兴市
韦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青岛融通
民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
25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北京
豪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京豪威”)股权,吴
南健、陈杰持等
8
名交易对
方持有的北京思比科微电
子有限公司股权,陈
杰、刘
志毕等
9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
北京视信源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股权


/


为收购
Omni Vision Technologies, Inc.
,北京
豪威通过
Seagull Investment, Seagull
International Limited
向中国银行澳门分行、
招商银行纽约分行组成的借款银团获取境
外贷款
8
亿美元
并将
Seagull Investment
100%
股权、
Seagull International Limited
100%
股权、
Omni Vision Technologies, Inc
.
100%
股权及其主要下属公司的股权均质押
给中国银行澳门分行




基于上述案例
,子公司股权质押行为系境外并购融资贷款的常见增信措施,
结合近年可比交易,上述抵押行为符合并购融资的行业通行做法,不构成
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继烨投资
100%
股权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资产
购买协议》的先决条件
得以
完整履行
或实现
的情况下,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
存在法律障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二、申请文件显示,
2018

5

29
日继烨投资公告其收购
Grammer
的意图,
2018

9

6
日交割后,通过协议转让及要约收购方式合计持有德国上市公司
Gramer84.23%
股权,协议转让及要约收购对价合计为
498,199.70
万元。请你公
司:
1
)补充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
理办法》等规定,对标的资产主要经营实体
Grammer
历史沿革、股权及控制权
结构等重要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及验证。

2
)结合上市公司并购
Grammer
时的特
殊背景(作为

白衣骑士


帮助
Grammer
稳定股东
结构和日常经营),补充披露
继烨投资要约收购
Grammer84.23%
股权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依据、
定价过程、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表等。

3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业务开展情况、盈利能力等,补充披露
Grammer
估值合理性。

4
)继烨投资收

Grammer
时,
Grammer
公司章程、工会协议中有无关于控制权变更的相关
重要条款或约定;如有,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和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请独立
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4
题)


(一) 补充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
办法》等规定,对标的资产主要经营实体
Grammer
历史沿革、股权及控
制权结构等重要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及验证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主要经营实体
Grammer
注册于德国,对于原
Grammer
的尽职调查主
要通过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Germany LLP
(德国)
等境外律师
1进行,境外律师已经对“
Grammer
的基本信息、主要股权变化”

等信息进行核查及验证。境外律师
查验了
Grammer
的商

登记文件
并确认
“除为德商行贷款提供的
质押外,继烨德国持有的
Grammer

84.23%
的股
权清晰并不存在其它权利负担或争议纠纷”。



1
该等境外律师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释义”部分。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已出具如下核查意见:“关于上述
Grammer
的股权历史演变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已核查了继烨投资提供的相
关资料、相关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Grammer
在法兰克福交易所及慕
尼黑交易所上市期间的相关公告及
Grammer
官方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等规定,对标的资产主要经营实体
Grammer
历史沿革、股权及控制权结构
等重要信息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及验证。



(二) 结合上市公司并购
Grammer
时的特殊背景(作为

白衣骑士


帮助
Grammer
稳定股东结构和日常经营),补充披露继烨投资要约收购
Grammer84.23%
股权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依据、定价过程、交
易价格、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表等



1. 继烨投资并购
Grammer
时的背景情况


根据继烨投资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自
2016
年开始,
Hastor
家族通过
其名下控制的主体逐步持有了
Grammer20%
左右的股份,并试图对
Grammer
的日常经营施加重大影响。

在此期间,由于
Hastor
家族控制
的其它业务主体在德国与大众、戴姆勒等客户有若干起金额较大的法
律诉讼正在进行,若
Hastor
家族作为第一大股东对
Grammer
实施重大
影响,将对
Grammer
的日常运营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
Grammer

事会、董事会、工会代表在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多轮沟通后,
充分认可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经营理念和合作诚意,希望上市
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能够以“白衣骑士”的身份帮助
Grammer
稳定股权
结构,维持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继烨投资要约收购
Gramme
r
股份

经过


基于上述背
景,同时考虑到跨境并购的复杂性、过程的保密性、时间
的不确定性、融资方案的限制等多种因素,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受到以
上诸多风险的影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通过其设立的交易主体
实施对
Grammer
的收购。根据继烨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
G
rammer
官方网站的公告信息,继烨投资收购
Grammer

84.23%
股份的具体过
程如下:


(1) 继烨投资收购的
Grammer

84.23%
股份分为两个部分:其中
7,395,720

Grammer
股份(约占
Grammer
股本总数的
58.66%

由继烨(德国)通过自愿公开要约方式收购,
另外
3,222,961

Grammer
股份(约占
Grammer
股本总数的
25.56%
)由继烨(德国)
通过与
JAP
签署股份购买协议方式收购,其收购价格与自愿公开要
约方式收购价格一致
,相关股份购买协议于
2018

5

30
日签署。

(2) 2018

5

29
日,继烨(德国)发布自愿公开要约收购
Grammer
股份的意向。

2018

6

22
日,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许可继烨(德
国)发布要约文件。

2018

6

25
日,继烨(德国)正式发布要
约文件,要约收购价格为每股
60.00
欧元,要约期自
2018

6

25
日起至
2018

7

23

24:00
止(法兰克福当地时间),额外
要约期自
2018

7

27
日起至
2018

8

9

24:00
止(法兰
克福当地时间),要约成功的最低股份比例要求为要约方至少收购
Grammer 50%
的股份加一股,即至少
6,303,562
股股份。

(3) 2018

7

18
日,继烨(德国)正式公告并发布要约文件修正案,
将要约成功的最低股份比例要求更改为要约方至少收购
Grammer





36%
的股份加一股,即至少
4,538,565
股股份。因上述更改,根据
德国证券监管法律的要求,要约期延长两周,即要约期延长至
2018

8

6

24:0
0
止(法兰克福当地时间),额外要约期相应延长,

2018

8

10
日起至
2018

8

23

24:00
止(法兰克福当
地时间)。

(4) 2018

8

6

24:00
(法兰克福当地时间),要约期到期结束。

2018

8

9
日,继烨(德国)正式公告经统计的截至
2018

8

6

24:00
(法兰克福当地时间)的要约收购结果,要约期期间
合计
6,108,421
股股份接受了继烨(德国)的收购要约,约占
Grammer
股本的
48.45%
,且要约文件中所载的全部要约条件均已
完成。

(5) 2018

8

23

24:00
(法兰克福当地时间),额外要约期到期结
束。

2018

8

28
日(法兰克福当地时间),继烨(德国)正式
公告经统计的要约收购结果,要约期及额外要约期期间合计
7,395,720
股股份接受了继烨(德国)的收购要约,约占
Grammer
股本的
58.66%
,且要约文件中所载的全部要约条件均已完成。

(6) 截至
2018

9

6
日,上述股份已全部登记至继烨(德国)的股
票账户。至此,继烨(德国)已完成对于
Grammer

84.23%
股份
的收购。





3. 继烨投资要约收购
G
rammer
的定价依据及定价过程


根据继烨投资的说明,其要约收购
G
rammer
的价格确定为
6
0
欧元
/
股,
主要是基于下列考量因素并与要约收购时相关收购主体聘请的中介机
构(以下简称“前次交易中介机构”)协商确定:


(1) 整体战略考量


在进行要约定价的过程中,鉴于:
a

Grammer
处于股权结构和日
常经营不稳定的非常时期,如果没有合适的投资者帮助解决这一问
题,
Grammer
未来的发展可能会有较大风险;
b
)对于
Grammer

关股东而言,虽然对
Grammer
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看好,认
为应该有更好的股价表现和更好的投资回报,但同时也要承担要约
失败导致的前述股权结构和日常经营不稳定风险

c
)继烨(德国)
目标在于达到
50%+1
股的控股地位,而非
100%
的完全控制。因此,
不同于大多数情况下的要约收购,继烨(德国)要约收购
Grammer
是作为“白衣骑士”帮助解决
Grammer
所遇到的困境,保证
Grammer
原股东的利益不受未来风险的损失,要约价格不应高于市场正常水



平,不应该提供过高的溢价。同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也考虑到
完成要约收购后对
Grammer
的控制权,以及未来可能将
Grammer
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将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战略意义和协同效应,
因此应考虑适当溢价。



(2) 历史股价比较



前次交易中
介机构
分析,要约收购前
Grammer
股价在过去
3

月、
6
个月、
12
个月时点价及最高价的变化,按照不同的要约价格
进行溢价率对比分析如下:


要约定价(欧元
/
每股)


58


60


62


64


对应要约公布前时点价(
53.35

溢价率


8.72%


12.46%


16.21%


19.96%


对应
3
个月
VWAP

53.35
)溢价



8.72%


12.46%


16.21%


19.96%


对应
6
个月
VWAP

51.63
)溢价



12.34%


16.21%


20.09%


23.96%


对应
12
个月
VWAP

48.99
)溢价



18.39%


22.47%


26.56%


30.64%


对应历史最高价(
61.90
)溢价率


-
6.30%


-
3.07%


0.16%


3.39%




注:
VWAP
指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3) 评级机构估值比较



前次交易中介机构
分析德国二级市场
7
家主流评级机构对
Grammer
的股价估值,按照不同的要约价格进行了溢价率的对比:


要约定价(欧元
/
每股)


58


60


62


64


对应评级机构估值中位数(
54
)溢
价率


7.41%


11.11%


14.81%


18.52%


对应评级机构估值平均数(
54.86

溢价率


5.72%


9.37%


13.01%


16.66%


对应评级机构估值最高价(
62
)溢
价率


-
6.45%


-
3.23%


0.00%


3.23%


对应评级机构估值最低价(
52
)溢
价率


11.54%


15.38%


19.23%


23.08%




(4) 历史要约收购案例比较



前次交易中介机构
分析自
2009
年至
2018

10
年间的
28
个类似



规模的德国市场要约收购案例,其要约价格相对
3
个月
VWAP

溢价率的中位数为
28.2%




根据继烨投资的说明,鉴于
Grammer
自身在技术、全球布局、行业地
位、品牌等方面的价值,及这些元素未来可能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巨大
战略意义,继烨(德国)为确保要约成功,需要提供相对于二级市场
价格的适当溢价;同时,考虑到
Grammer
自身的
EV/EBITDA
倍数与
行业水平的对比,并参考德国市场过往要约案例的经验,继烨投资认

60
欧元
/
股的要约价格是与市场平均水平相符且合理的。因此,经与
相关中介机构充分讨论后,继烨(德国)最终以
60
欧元
/
股的价格发起
要约。



(三) 继烨投资收购
Grammer
时,
Grammer
公司章程、工会协议中有无关于控
制权变更的相关重要条款或约定;如有,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和相关财务
指标的影响


根据境外律师的说明确认:“
G
rammer
的公司章程中未包含控制权变更条款;
Gra
mmer
作为一方签署的工会协议中亦未包含控制权变更条款”。因此,根
据境外律师的意见,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后认为,
Grammer
的公司
章程、
工会协议中没有关于控制权变更的相关重要条款或约定。






三、申请文件显示,
2018

5

22
日,
Grammer
同意收购
Toledo
Molding&Die,Inc.
(以下简称
Toledo Mo
lding

100%
已发行股份,收购方式为
现金收购,上述收购于
2018

10
月完成,双方协商后确定的交易对价为
23,929.65
万美元。

2
)继烨投资本次收购
Grammer

Toledo Molding
公司估值
包含在
Grammer
整体估值中,按照
Toledo Molding
公司业绩在内的
EBITDA
进行估值计算,未单独对其估值。

3

Grammer

2018

10
月取得
Toledo
Molding
的控制权,本次申请文件中,模拟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于如下假设,
即继烨投资于
2017

1

1
日已完成对
Grammer

Toledo Molding
的收购,
视同实际收购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4)
模拟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基础中假设
Toledo Molding

2017

1

1
日已将吉普牧马人驾驶舱装配业务
(JWCA)
所属法人主体的财务报表从合并财务报表剥离,
JWCA
业务所属法人主
体独立核算。剥离后的
Toledo Molding
财务报表不存在与
JWCA
业务所属法人
主体财务报表的关联关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Toledo Molding
公司历史沿革、
股权及控制权结构等信息以及最近两年一期财务数据


2)Toledo Mo
lding
Holding, LLC
的背景情况及其出售原
Toledo Molding
公司的原因。

3)Grammer
收购
Toledo Molding
公司目的及其对
Grammer
公司财务指标和本次交易估值的
影响。

4)
两次收购中
Toledo Molding
公司评估
/
估值依据,作价是否存在明显差



异及差异原因。

5)
本次模拟财务报表编制的相关假设对市场法评估的影响,并结

Grammer
收购
Toledo Molding
时的收购价格,收购价格确定依据,评估基准
日差异等,补充披露
Toledo Molding
本次评估作价的合理
性。

6)Toledo Molding
公司是否已完成对
JWCA
的剥离;如是,补充披露剥离
JWCA
的时间表、剥离
原因、
JWCA
被剥离前两年一期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剥离对
Toledo Molding

司核心竞争力和交易作价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5
题)


(一) Toledo Molding
公司历史沿革、股权及控制权结构等信息


根据
Grammer
的说明,对
TMD
的历史沿革、股权及控制权结构
补充如下:


1. TMD
的历史沿革


(1) 1989

3
月,
TMD
成立


1989

3

3
日,
TMD

Windpoint Partners

Harbaugh
家族

美国
特拉华州
共同设立


其中,
Windpoint Partners
持有
TMD
多数
股权并为
TMD
的实际控制人,
Harbaugh
家族持有
TMD
的少数股
权。



(2) 1992

11
月,
TMD
合并


1992

11

25
日,
TMD Acquisition
Corp
.
(一家特拉华州公司)

TMD
合并。

在本次合并完成后,
Harbaugh
家族持有
TMD
71.24
%
的股权并为
TMD
的实际控制人,
Ford Motor
公司持有
TMD
28.76
%
的股权。



(3) 2011

11
月,
TMD
合并


2011

11

14
日,
Harbaugh
Family
Corporation
(一家特拉华州
公司)与
TMD
合并。

在本次合并完成后,
TMD Holdings
持有
TMD
100
%
的股权,
IOP
通过
TMD Holdings
实际控制
TMD




(4) 2018

5

TMD
股权转让


2018

5

22
日,
Grammer
同意向
TMD Holdings
收购其所持
TMD
100%
的已发行股份。根据
Grammer
的公告文件
,上述收购于
2018

10

1
日完成。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G
rammer
持有
TMD
100
%
的股权并实际控制
TMD




2. 股权及
控制权
结构



根据
Grammer
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TMD
的股权
结构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后并未发生变化,
Grammer
持有
TMD100
%
的股权并实际控制
TMD




(二) Toledo Molding
Holdings, LLC
的背景情况及其出售原
Toledo Molding

司的原因


1. TMD Holdings
的背景情况


根据
Gram
mer
的说明,
TMD Holdings

IOP
为收购
TMD
专门设立的
持股平台。根据
IOP
的网站公开信息(
https://www.iopfund.com
),
IOP
成立于
2005
年,位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埃文斯顿市,旗下拥有
IOP
一期、
IOP
二期及
IOP
三期三支基金,专注于投资北美地区中型制造企业及高
附加值的分销企业;
IOP
已经投资了二十多家公司,完成并购交易四十
多起,管理的资金规模达
9.1
亿美元(承诺资本);
IOP
投资的行业范
围包括建筑材料、交通运输和消费品生产等领域,投资标的为年收入

3,000
万到
4
亿美元,且具有长期稳固的市场、客户和产品地位以及
清晰的增长潜能的公司。



2. TMD Holdings
出售原
TMD
公司的原因


根据
Grammer
的说明,
TMD
Holdings

2011

11
月收购
TMD
,并

2018

10
月将其出售给
Grammer


TMD Holdings
持有
TMD
时长

7
年。在收购资产后持有数年后,待资产增值后将其出售是私募基
金盈利的常见操作方式之一。

IOP
通过
TMD Holdings
持有
TMD
时间
较长,作为私募股权基金,其出售
TMD
获取投资收益具备合理性。



(三) Grammer
收购
Toledo Molding
公司目的


根据
Grammer
的说明
,其收购
TMD
的主要目的如下:


1. 依托
TMD
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研发能力扩充
Grammer
工艺技术


TMD
在功能塑料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研发能力,其经验丰富的
装配和开发团队拥有注塑、吹塑模具和复杂组件方面的工艺专业知识。

同时,
TMD
拥有自己的工具车间和测试实验室,具备内部产品开发、
原型设计和测试的能力。

Grammer
可以依托
TMD
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研
发能力扩充
Grammer
工艺技术,从而更有效地利用
Grammer
在重要行
业趋势中的优势




2. 依托
TMD
在热塑性技术领域的创新领导地位扩充
Grammer
产品



TMD
已从单纯的功能塑料件生产商,发展成以产品、解决方案为导向
的全方位服务商,为乘用车热塑性技术领域的创新领导
者。

TMD
提供
的解决方案兼顾了工艺设计、工程技术及产品性能。

Grammer
可以依

TMD
在热塑性技术领域的创新领导地位扩充
Grammer
现有的产品。

TMD
的功能塑料业务将进一步提升
Grammer
内饰件板块的产品维度,
其在功能塑料方面拥有的技术优势也将帮助
Grammer
发现更多商用车
座椅板块的应用机会




3. 依托
TMD
与北美重大客户之间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有效拓展北美市场
份额


TMD
为整车厂商和一级供应商的重要合作伙伴,在北美市场拥有长期
稳固的客户资源。

Grammer
可以依托
TMD
稳固的客户资源大幅拓展在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业务,而
Grammer
的全球定位也将使
TMD
更容易
在未来将产品推向北美以外的市场







四、申请文件显示,继峰股份于
2015

3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交易
中,继峰股份拟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继烨投资
100%
股权,同时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及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请你公司:
1

结合备考报表,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累计发行债券余额占最近一
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2
)计算并补充披露本次债券
1
年的利息,并分析上市公司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是否高于本次债券
1
年的利息。

3
)结
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是否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法》第十一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

4
)补充披露
继峰股份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情况,并说明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6
题)


(一) 结合备考报表,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累计发行债券余额占最
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发行可转换债券方式支付
40,000
万元对价,拟非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及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9,800
万元。假设配套资
金全部通过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本次交易共发行可转换债券资金
总额为
119,800
万元,数量为
1,198
万张
(面额为
100
元)
,最终发行金额
及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批复为准。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
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未发行
任何
债券
。根据中汇

2019

4

19

出具的中汇会阅
[2019]1624
号备



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
2018

12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为
481,960.02
万元,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累计发行债券余额
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24.86%
,未超过
40%
,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项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
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的规定。



(二) 计算并补充披露本次债券
1
年的利息,并分析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是否高于本次债券
1
年的利息


出于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之目的,交易对方东证继涵及上市公
司分别出具承诺:“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在本次交易中,作为
购买资产对价的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不超过
3%





出于谨慎考虑,若以
3%
计算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票面利率,假设配套资金全
部通过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本次交易共发行可转换债券资金总额

119,800
万元,本次债券
1
年的利息为
3,594
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
继峰股份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分别为
24,971.19
万元、
29,284.71
万元、
30,238.56
万元。上市公
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28,164.82
万元,高于本次债

1
年的利息,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
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 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是否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法》第十一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中申请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为定向可转换债券。

2014

3
月,国务
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
[2014]14
号),
明确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
支付方式



2014

6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
其他
公司合并;
2018

11

,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
《证监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
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以下简称“《试点通知》”)

规定
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
中允许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支付工具。



此外,参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合法合规,
具体如下:


1.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
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
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次交易已经继峰股份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


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
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
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
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



继峰股份已经聘请具备保荐资格的海通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
顾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符合《证
券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3.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十六条规
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本
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符合相关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
,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
,000
万元


截至
2018

12

31
日,公司
净资产

191,120.92
万元,超过人
民币
3,000

元。



(2)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如上文所述,本次交易后,公司
累计
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3)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如上文所述,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28,164.82
万元
,足
以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 筹集的资金
投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用于向
交易对方东证继涵支付交易对价
40,000
万元,未直接筹集资金,
且目标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座椅及内饰部件和系统以及相关技术
产品的研发、生产、交付、销售,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
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假设本次交易配套资金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募集,募集资
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
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根据交易对方东证继涵及上市公司分别出具的承诺,为保障上市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在本次交易中,作为购买资产对价的可转换债
券的票面利率不超过
3%




假设本次交易可转换债券以承诺的最高票面利率
3%
发行,上述利
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 国务院
规定
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
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
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假设本次交易配套资金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募集,募集资
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
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最终将按照证监会核准的用
途使用。



《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

: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
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
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
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
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核准。



根据继峰股份的相关公告及其出具的确认文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
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本次交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因此继峰股份符合前述公开发行股票的
条件。



本所
律师
认为,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符合《证券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 补充披露继峰股份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
利润
情况,并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
规定


《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
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
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三)现有主营
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
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
大不利变化;(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
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
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六)不存在
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七)最
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及其出具的确认文件,上市公司针对上述规定的对
应情况如下:(一)上市公司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23,694.91
万元、
28,4
94.23
万元、
29,306.53
万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上市公司业务和盈利
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三)上
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
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
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五)上市公司重要资产、核
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
的重大不利变化;(六)上市公司不
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
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七)上市公司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公开发行
证券。




综上所述,本所
律师
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的相关规定。






五、申请文件显示,
1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标准,确定为
7.90

/
股,并且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2

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3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
时设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向上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请你公
司:
1
)结合可比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情况,分别补充披露本次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向上修正条款、赎回条款
和回售条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2
)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
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法》第十一条
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

7
题)


(一) 结合可比公司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情况,分别补充披露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向上修正条款、赎回条
款和回售条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条款、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上述条款的设
计贯彻了
《试点通知》
中“增加并购交易谈判弹性,为交易提供更为灵活
的利益博弈机制,有利于有效缓解上市公司现金压力及大股东股权稀释风
险,丰富并购重组融资渠道”的精神。本次交易中可转换债券的条款充分
考虑了上市公司及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
合理诉求,在相对平等
基础上对方
案进行灵活设计,使相关条款能够充分动态调整双方利益,并且参考了可
比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条款。



其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为可比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债券时常用条款,本次方案设计中予以借鉴;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
款是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过程中在平等博弈基础上涌现的创新条款。上述
条款均是为了充分考虑交易各方的合理诉求、灵活设计交易方案、动态调
整双方利益而确定的,具备合理性,具体如下:


1.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 条款内容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交易日中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
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90%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
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
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 可比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条款


上市公司属于汽车零部件业,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进行比较分析,具体如下:


可比公司


向下修正条款


新泉股份
603179.SH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
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
股价格的
80%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
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计算。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和前
1
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
票面值。



旭升股份
603305.SH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
当期转股价格
85%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于上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
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同时,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
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
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德尔股份
300473.SZ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
期转股价格的
85%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
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计算。





由上表可见,本次定向可转换债券方案中向下修正条款参考了可比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向下修正条款而设计,本次方案向
下修正条款与可比公司相比在设
置触发向下修正条款的股价表现
指标时存在一定差异,而该等差异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案例中
较为常见。



(3) 向下修正条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是公开发行可转债时常见的制度安排,向下
修正转股价格一方面可以促进债券持有人转股,减轻上市公司未来
的现金偿债压力,另一方面债券持有人转股后也能获得更多的股份
数,以弥补其因股价下跌所导致的潜在利益损失。因此,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条款兼顾了上市公司和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2. 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1) 条款内容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内,如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30

交易日收盘价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150%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
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为当期转股价格的
120%
,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最
高不超过初始转股价格的
120%
。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三十个交
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
格调整日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
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 向上修正条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鉴于可转换债券在保证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基础收益的同时赋予可
转换债券持有人看涨期权,如果在债券存续期内股票价格大幅高于
初始转股价格,则行使转股权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原有股东的利益,
对原股东摊薄效应较为明显。向上修正条款的设计,使得在股价上
升时,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享有看涨期权收益同时,上市公司原有股
东也能够在一定程度分享股价上涨的收益,避免原股东股权过度稀
释,从而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同时设置向上修正条款,在股票价
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
能够起到促进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积极转股,降
低上市公司未来现金流出压力。



3. 赎回条款


(1) 条款内容


A. 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到期赎回价格等与发行
时点市场情况密切相关的方案条款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
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
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