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

时间:2019年06月17日 09:43:25 中财网










说明: 颜体logo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意向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联合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说明: 东吴
说明: C:\Users\User\Desktop\CMS logo.jpg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意向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333,333,334股,实际发行的总规
模将根据发行人资本需求情况、发行人与
监管机构沟通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等
决定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3,333,333,334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本行股东
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国发集团作为本行的第一大股东,承诺如
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
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
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苏
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
价。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
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
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
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
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
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
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苏州
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虹达运输、园区经发、波司登股份、盛虹
集团、吴中集团、苏州城投、国泰国际、
海竞信科、江南化纤、新浒投资、宏利来
服饰、吴中教育、永钢集团、华芳集团、
三威企业集团和东吴建筑作为累计持有
本行51%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国发集团
外),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
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
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
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
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
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
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
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苏州
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
股份的张水男、钱锋、后斌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
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2)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




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


(3)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苏州
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
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5)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
在苏州银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苏州银行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则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
规定。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
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
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
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
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
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
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
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在
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担任本行监事且持有本行股份的朱文彪
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
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
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
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3)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
在苏州银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苏州银行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则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
规定。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
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
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
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
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
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




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
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且为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近亲属的钱烨宸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
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
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
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
人持有的上述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
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4)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
的近亲属担任苏州银行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的
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苏州银行股份。





(5)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苏州
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6)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出资来源
真实合法,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
其他任何代持方式持有苏州银行任何股
份的情形;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不存
在被冻结、质押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影
响或可能影响本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
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
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
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
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
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
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
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本人的近亲属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
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
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
作相应调整。”

持有本行股份且为本行监事近亲属的朱
文荣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




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
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
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
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
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3、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的
近亲属担任苏州银行监事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
总数的25%;在本人的近亲属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


4、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出资来源真
实合法,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
他任何代持方式持有苏州银行任何股份
的情形;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不存在
被冻结、质押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影响
或可能影响本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亦
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
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
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
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
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的
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




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本人的近亲属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
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
作相应调整。”

申报期间,新增股东鲍亚琴、蒋加星、黄
宁、毛露琼、何华芳、王海兵、王文敬、
费炳锋、顾秋忠、高建荣、张雪珍、江苏
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建华承诺如
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银行首
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出
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
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方式持有苏州银行
任何股份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持有的苏州
银行股份不存在被冻结、质押或受到其他
权利限制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本人/本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
或潜在纠纷。”

申报期间,通过司法裁决方式受让内部职
工股(超过5万股)的股东尹云妹承诺如




下:

“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苏州
银行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3年,持股锁
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
股总数的15%,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
持股总数的50%。”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
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持有
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承诺如下:

“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苏州
银行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3年,持股锁
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
股总数的15%,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
持股总数的50%。”

另有6人因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
该等承诺函。该等股东持股766,254股,
占发行前总股本的0.03%。


(九)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年6月17日






发行人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
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6年4月22日,本行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上述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如下:除进行年度
利润分配之外,在本次发行上市日前本行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行本次发行
上市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6年4月22日,本行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根据《公司法》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行股票全部为普通股。本行
将根据各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
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制订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着眼于本行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
本行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
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1
、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本行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
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本行应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金提取比例应符合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
否则不得进行后续分配。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3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若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
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
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
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


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行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
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本行利润分配
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本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收益情况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应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
应每3年制订1次股东回报规划,就未来3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本行董事会
在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行董事会制订的分红政策及3年股
东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政策、经营环境变化
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
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
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
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详情请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六节股利分配政策”。


三、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一)第一大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国发集团作为本行的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
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
公司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
司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二)合计持股超过
51%
以上的股东(除国发集团外)关于股份锁定期的



承诺


虹达运输、园区经发、波司登股份、盛虹集团、吴中集团、苏州城投、国
泰国际、海竞信科、江南化纤、新浒投资、宏利来服饰、吴中教育、永钢集
团、华芳集团、三威企业集团和东吴建筑作为累计持有本行51%以上股份的股
东(除国发集团外),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
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
公司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
司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三)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近亲属
关于股份锁
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股份的张水男、钱锋、后斌承诺
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5、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苏州银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则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
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
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
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
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担任本行监事且持有本行股份的朱文彪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3、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苏州银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则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
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
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
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


的上述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且为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的钱烨宸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
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
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
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持有的上述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4、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的近亲属担任苏州银行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25%;在
本人的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


5、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6、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
股或其他任何代持方式持有苏州银行任何股份的情形;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
份不存在被冻结、质押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本人行使股东权
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
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
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
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本人的近亲属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
整。”


持有本行股份且为本行监事近亲属的朱文荣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
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
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
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3、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的近亲属担任苏州银行监事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的近亲属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


4、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
股或其他任何代持方式持有苏州银行任何股份的情形;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
份不存在被冻结、质押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本人行使股东权
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
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
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
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本人的近亲属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四)新增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申报期间,新增股东鲍亚琴、蒋加星、黄宁、毛露琼、何华芳、王海兵、
王文敬、费炳锋、顾秋忠、高建荣、张雪珍、江苏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建
华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
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本公


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信托持
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方式持有苏州银行任何股份的情形;本人/本公司
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不存在被冻结、质押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影响或可能影
响本人/本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申报期间,通过司法裁决方式受让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股东尹云妹
承诺如下:

“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所
持苏州银行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
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
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承诺如下:

“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所
持苏州银行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
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另有6人因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该等承诺函。该等股东持股
766,254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0.03%。


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第一大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国发集团作为本行的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通过长期持有苏州银行股份,以实现和尽力确保本公司在苏
州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地位。


2、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将不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

(1)苏州银行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
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苏州银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
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
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
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苏州银行股份。


5、在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公司确
定减持所持苏州银行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
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6、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公司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苏
州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7、如本公司计划通过除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进行减持,本公司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
知苏州银行,由苏州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
苏州银行披露本公司减持意向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具体实施减
持。


8、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9、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


本公司持有苏州银行股份小于5%的,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
述第六条的承诺。


10、本公司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
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11、本公司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苏州银行股份,不受
上述承诺约束。”

(二)持股
5%
以上的股东(除国发集团外)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



虹达运输、园区经发作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长期持有苏州银行股份,保持所持股份稳定。


2、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将不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

(1)苏州银行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为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
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苏州银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
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
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
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苏州银行股份。


5、在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公司确
定减持所持苏州银行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
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6、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公司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苏
州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7、如本公司计划通过除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进行减持,本公司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
知苏州银行,由苏州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
苏州银行披露本公司减持意向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具体实施减
持。


8、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9、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
本公司持有苏州银行股份小于5%的,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
述第六条的承诺。


10、本公司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
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11、本公司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苏州银行股份,不受
上述承诺约束。”

(三)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



担任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股份的朱文彪、张水男、
钱锋、后斌,承诺如下:

“1、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下列情况下,本人将不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苏州银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苏州银行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不减持苏州银行股份:

(1)苏州银行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2)苏州银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并公告。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应当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期间内,苏
州银行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


5、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权益互换等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五、稳定股价的预案与相关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强化本
行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行制订了《关于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


预案的议案》。该预案于2016年4月22日本行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审议
通过,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如本行A股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预案中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
素所致,则本行及相关方将根据本行内部审批程序所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本行股价:

(1)本行回购本行股票;

(2)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本预案中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
股票;

(3)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行董事会将在本行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个交
易日内制订本行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
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本行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应将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情况予以
公告。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行回购本行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若本行采取回购本行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
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行股价及本行经营的影响等
内容。本行应在股份回购预案依据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等
规定完成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
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本行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
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行股份。本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本行上一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②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如本行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行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本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
出现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情况,则本行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若本行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方案的,本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就增持本行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行,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
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行进行公告。


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本行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本行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15%。


③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本行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
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
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
份,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
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按照本行股票上市
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商业银
行监管等相关规定。


3
、其他


(1)本预案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行完成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
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3年。


(2)本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本行遵从相关规定。


(3)本预案有效期内,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
关规则而需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时,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本预案。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行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的股价稳定,承诺如下:

“(1)在本行上市后三年内,若本行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
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
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行将履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


(2)本行董事会将在本行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
个交易日内制订本行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如本行采取回购本行股票方案的,
则本行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本行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
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行股价及本行经营的影响等内容。本行应在股份回购预
案依据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本行的内部审批程
序,并在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
实施股份回购方案。本行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回
购本行股份。本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行上一年度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10%。


②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如本行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行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本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
出现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情况,则本行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


③本行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
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商业银行监管等相关规定。”

2
、第一大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国发集团作为本行的第一大股东,就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3
年内的股价稳定,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苏州银行年度股东大会(2015)审议通过的《苏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
预案》。在苏州银行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对于根据前述预
案提出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本公司将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
投同意票。”

3
、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就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
票并上市后3年内的股价稳定,承诺如下:

“(1)在苏州银行上市后三年内,若苏州银行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苏州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苏州银行净资产或
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履行《苏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


(2)苏州银行董事会将在苏州银行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
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订苏州银行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如苏州银行采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苏州银行股票方案的,则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本人将就增持苏州银行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苏州银行,包括但不限
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苏州银行进行公告;

②本人用于增持苏州银行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一年度自苏州银行
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15%;

③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苏州银行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
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
次出现苏州银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况,则本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④本人在股份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⑤本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其它监管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商业银行监管等相关规定。”


六、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苏州银行的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苏州银行的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苏州银行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苏州银行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
行权条件将与苏州银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苏州银行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苏州银行或者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苏州银行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苏州银行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它新的监
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则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订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
关处罚或者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有关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本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内
容,请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


七、关于避免与本行同业竞争
的承诺


国发集团、虹达运输、园区经发作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
下:


“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苏州银行5%以上股份的期间内:

1、本公司将不从事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与苏州银行主
营业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业银行业务,以避免对苏州银行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
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本公司保证将促使本公司全资、控股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
接或者间接从事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与苏州银行主营业务
相竞争或可能相竞争的任何商业银行业务。”

八、对本
招股意向书
内容的承诺


(一)
发行人对于本
招股意向书
内容的承诺


本行就本招股意向书的内容承诺如下:

“1、本行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公告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行公告的招股意向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
股,具体而言:

(1)本行将在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认定文件之日起30
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全部A股新股的程序,并及时对外公
告;

(2)本行将对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新股在回购期内按照回购事宜公告前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的价格完成回购;

(3)具体回购的实施将根据上述原则按照本行届时公告的回购方案进行。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行公告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行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
相应的责任。”

(二)
第一大股东对于本
招股意向书
内容的承诺



国发集团作为本行的第一大股东,就招股意向书的内容承诺如下:

“1、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苏州银行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
票并上市公告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
断苏州银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敦
促苏州银行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
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照购回事宜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
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苏州银行公告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三)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
招股意向书
内容的承诺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意向书的内容承诺如下:

“1、苏州银行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公告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苏州银行公告的招股
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本人
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
任。”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行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行现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行将严格按照本行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行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行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
约束:

(1)如本行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行应及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行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
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行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行在该等
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国发集团、虹达运输和园区经发作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
下: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过
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向苏州银行说明原
因,并由苏州银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
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公司应向苏州银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苏州银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苏州银行遭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处罚,自苏州银行遭受处罚之日起至处罚执行完毕之日
止,本公司放弃所享有的在苏州银行股东大会或委派董事(如有)在苏州银行董
事会上的投票权;

(4)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
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三)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
约束:

(1)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当向苏州银行说明原因,并
由苏州银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人未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人应向苏州银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苏州银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
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
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四)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苏州银行拟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并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招股意向书》的有关规定,作为苏州银行的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和东吴证券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苏州银行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文件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
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
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
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发行人会计师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文件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

(1)于2019年2月27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
明(2019)审字第61015205_B07号);

(2)于2019年2月27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15205_B03号);

(3)于2019年2月27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19)专字第61015205_B04号);

(4)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9)
专字第61015205_B05号)。”


十、特别风险提示


(一)银行业持续增长前景不确定的风险


银行业的经营发展与宏观经济环境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总体
趋缓,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和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6年和2017年我国GDP增长率分别为6.7%和6.9%。2018年上半年,我国
GDP达到418,961亿元,较上年增长6.8%,已呈现平稳趋势。根据中国银保会
信息披露,截至2018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0,254亿元,较2017年
末增加3,017亿元;不良贷款率1.83%,较2017年末有所上升。尽管2018年总
体平稳,但是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经济结构调整及产能过剩治理仍将
持续推进,银行业资产质量将持续承压。债券市场违约事件增多导致银行业投
资风险上升,利率汇率市场化深入推进将使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
理难度加大,行业外部风险上升将导致输入性风险增大,多种风险并存对银行
业持续提升全面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受经济增速放缓和经济结构
调整等因素影响,银行业信用风险仍存在下行压力。


若本行不能针对上述情况通过改变经营模式、降低营运成本或提升经营效
率等方式作出有效应对,则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本行不良贷款率上升、贷
款损失增加、投资产品价值下跌以及融资成本上升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对本行
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贷款集中度的风险


从行业分布来看,截至201
8

12

31

,本行向制造业、水利、环境和
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
提供的贷款分别占本行贷款及垫款总额的
18.56%
、10.10%
和8.81%



从地区分布来看,截至201
8

12

31

,本行贷款及垫款基本投放在江
苏地区,其中,主要投放在苏州市,占本行贷款及垫款总额的64.33%



从客户分布来看,截至201
8

12

31

,本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
2.98%
(监管指标为不超过1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为15.80%

监管指
标为不超过50%)。


如果上述行业处于发展的下行周期、行业指导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地区出


现较大规模的经济衰退、客户因经营困难出现财务危机,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将受到不利影响。


(三)不良贷款的风险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本行
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68%、1.43%和1.49%。本行保持或改善贷款质量的能力
将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影响。本行贷款的质量可能受宏观经济波
动、经济结构调整、行业政策调整、客户信用风险等因素影响,从而造成本行
部分地区或行业客户的不良贷款率升高。


(四)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
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的企业和单位。截至201
8

12

31

、2017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本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总额分别为63.00
亿元
、61.22亿元和49.02亿元,占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
比例分别为4.46%
、5.13%和4.72%。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平台家数分别为39

、40家和34家,本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均为正常类贷款。若部分政府融资平
台贷款主体因宏观经济波动或国家政策不利变化等原因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形,
可能对本行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贷款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


截至201
8

12

31

、2017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本行
的贷款减值损失准备余额分别为40.99
亿元
、34.54亿元和28.84亿元。贷款减值
损失准备金系本行根据各种可能影响贷款质量因素的评估及预测确定的,主要
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抵押物的可变现价值、借
款人的担保人的履约能力、中国的经济状况、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利率、汇
率以及法律、会计准则和监管环境等。这些因素中有很多并非本行所能控制,
且本行对上述因素的判断和预期可能与未来实际情况不一致。上述因素的发生
或变化可能造成本行的贷款减值损失准备不足以弥补实际发生的损失。


截至201
8

12

31

、2017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本行
的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
74.33%
、201.90%和186.65%。本行的贷款拨备率,即贷


款减值损失准备余额对于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比率,分别为2.94%
、2.89%和
2.78%。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拨备覆盖率基本标
准为150%,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
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本行已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减值
损失准备计提的原则计提贷款减值损失准备。为满足监管指标的要求,本行未
来可能仍需要增加减值准备的计提,从而可能导致本行利润的减少,对本行财
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投资业务风险


近年来,本行已经运用可自主支配资金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截至201
8

12

31

,本
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类投资余
额分别为40
.
04
亿元
、499.17
亿元
、147
.
10
亿元
和283.02
亿元



本行金融投资主要集中于债券、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本
行投资债券主要为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券;为控制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
的风险,本行尽管采取了多项防范措施,但本行无法保证采取的措施能使本行
及时、全面地发现融资人及融资项目的所有潜在风险;此外,监管部门于2018
年陆续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实施细
则,本行将按监管要求在过渡期内积极完成《资管新规》出台后的新老过渡。未
来,涉及该类型投资的任何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本行投资组合价值的大幅下降,
从而对本行的盈利能力和资金流动性造成不利影响。


(七)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本行经营业务主要依靠利息净收入。2018年、2017年和2016年,本行利息
净收入分别占本行营业收入的85.19%、86.08%和84.17%。本行利息净收入受人
民银行制订的基准利率调整的影响。人民银行会不时发布及调整基准贷款和存
款利率,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
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自
2015年8月26日起,放开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
活期存款以及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不变;自2015年10月24日


起,放开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存款利率上限。我国近年逐步放宽对
利率的管制,存贷款业务及定价水平的竞争有所加剧,银行业整体面临的利率
竞争会有所增加,平衡风险与收益的难度加大。本行无法保证通过调整本行资
产负债结构及本行定价机制能够有效抵消该等利率放宽政策的影响。


(八)业务扩展带来的风险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本行
资产规模分别为3,110.86亿元、2,841.18亿元和2,604.18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
为9.30%。但本行在产品、服务扩展等方面可能面临多项风险和挑战,其中包
括:

(1)本行在某些新产品及服务等方面未必拥有足够的经验或专业技术,可
能使本行无法在该业务领域的竞争中具有优势;

(2)本行的新产品及服务可能无法获得本行客户的认可,或可能无法达到
本行的预期盈利水平;

(3)提供相同产品及服务的其他商业银行的竞争或可能削弱本行的竞争优
势;

(4)本行未来可能会为提高收益而更多地投资于风险相对高于国债、政策性
金融债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券以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工具等;

(5)本行财务、运营、管理及其他资源可能不足以支持扩大的产品及服务
范围;

(6)本行可能无法及时、有效提升信息科技系统、内部控制能力及风险管
理能力,以更好地支持本行产品及服务的持续扩展。


如本行因上述风险而不能发展本行的业务范围、产品及服务以取得预期的
效果,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净利差收窄的风险


本行2018年、2017年和2016年净利差分别为1.86%、1.80%和2.05%,净
利息收益率分别为2.11%、2.01%和2.25%。净利差整体呈现收窄的趋势,净利
息收益率也整体下滑。未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化,银行业竞争将进一步
加剧,如果本行经营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可能使未来净利差继续收窄,从而对


本行的业绩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政策变化的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政策正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相关监管机构将有
可能不断调整银行业适用的具体会计政策。具体会计政策发生的变化,将可能
影响本行的财务状况。


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为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减值
和套期会计提供了新的指引。随后,2017年5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
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反映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在列示
和披露方面的相应更新。本行已于2019年1月1日起采用上述新金融工具准
则。根据衔接规定,对于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金融资产的减值的影响,企业
可以不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2019年的期初未分配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进
行追溯调整。


未来就国内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和颁布的解释、指引等可能会要求本行更
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如果本行对某些财务事项的处理因会计政策的变更而
需要进行重大改变,将可能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其他事项提示


本次发行不存在老股转让情形。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
阅了本行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3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截
至2019年3月31日止3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
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
61015205_B05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
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中期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

本行2019年1-3月营业收入为24.73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17.87亿元,
同比增长38.42%;净利润为7.37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6.57亿元,同比增长
12.2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5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6.47亿


元,同比增长8.93%。本行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稳步提升。


截至2019年3月末,本行吸收存款总额为2,178.58亿元,较2018年末增长
251.83亿元,增长13.07%;发放贷款及垫款账面价值为1,457.42亿元,较2018
年末增加85.14亿元,增长6.20%。截至2019年3月末,本行不良贷款率为
1.58%,较2018年末下降0.10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200.79%,较2018年末
上升26.46个百分点。


以上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本行2019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28
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61.33亿元,同比增长14.59%。


有关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具体情况详见
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2019年1-6月,本行预计营业收入区间为46.47亿元至50.97亿元,上一年
度同期数为37.15亿元,预计同比增长区间为25.09%至37.20%;预计归属本行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3.80亿元至14.50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12.95
亿元,预计同比增长区间为6.56%至11.97%;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3.68亿元至14.38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12.58
亿元,预计同比增长区间为8.74%至14.31%。


上述2019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是本行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作出的,
主要经营数据为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本行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归属
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亦不构成本行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综上,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经营模式、
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相对同行业不存
在异常。


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发行人
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
发生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


本行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提醒投资


者注意与本行业务有关的风险、与我国银行业有关的风险以及其他投资者需关
注的风险。





目 录

发行人声明 ................................................................................................................. 11
重大事项提示 ............................................................................................................. 12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 12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 12
三、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 15
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20
五、稳定股价的预案与相关承诺 .................................................................................................... 24
六、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 29
七、关于避免与本行同业竞争的承诺 ............................................................................................ 29
八、对本招股意向书内容的承诺 .................................................................................................... 30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 31
十、特别风险提示 ............................................................................................................................ 35
十一、其他事项提示 ........................................................................................................................ 39
目 录 ......................................................................................................................... 42
第一节 释义 ............................................................................................................... 45
第二节 概览 ............................................................................................................... 52
一、本行基本情况 ............................................................................................................................ 52
二、本行主要股东情况 .................................................................................................................... 54
三、本行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 ........................................................................................ 55
四、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58
五、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 58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 60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60
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 61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 61
第四节 风险因素 ....................................................................................................... 66
一、与本行业务经营有关的风险 .................................................................................................... 66
二、与我国银行业有关的风险 ........................................................................................................ 79
三、其他风险 ................................................................................................................................... 83
第五节 本行基本情况 ............................................................................................... 85
一、本行基本情况 ............................................................................................................................ 85
二、本行历史沿革 ............................................................................................................................ 85
三、本行股本和股东情况 .............................................................................................................. 107
四、本行股权质押和冻结情况 ...................................................................................................... 137
五、委托持股及清理情况 .............................................................................................................. 144
六、本行不良资产处置情况 .......................................................................................................... 146
七、历次资产评估及验资情况 ...................................................................................................... 158
八、本行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 ...................................................................................................... 161
九、本行员工及社会保障情况 ...................................................................................................... 169
十、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187
第六节 发行人业务与资产 ..................................................................................... 204

一、国内银行业状况 ...................................................................................................................... 204
二、国内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 213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