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民丰回报混合:中银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6月17日 10:55:54 中财网

中银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


中银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9年
4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659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
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
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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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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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九、基金的投资
43
十、基金的财产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六、风险揭示
70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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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民丰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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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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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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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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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
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
通两部分


57、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
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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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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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

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
场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
10月至
2012年
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
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王卫东(Wang Weido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
MBA,
北京大学学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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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部交易员,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投资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高级交易员、主管,
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主管,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等职。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先生于
2015年
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
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
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
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
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
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
部审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
会计师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等职。



2、监事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
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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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
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
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
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
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
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
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WANG Shengm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
理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4、拟任基金经理

涂海强(Tu Haiqiang),金融学硕士。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交通银行总行
授信审查员。201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2015年
12月至
2017年
4月任中银美元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月至今任中银稳进策略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3月至今任中银鑫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4月至
2019年
1月任
中银宝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8月至
2019年
1月任中银宏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至
2019年
1月任中银润利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4月至今任中银景福回报基金基金
经理,2019年
3月至今任中银景元回报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7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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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

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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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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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
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
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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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
人事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
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
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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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
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
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
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
12月
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年
3月
18日,中国民生银行
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
11月
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
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
10月
26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
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
11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
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
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
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

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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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

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2017年度小微金融服务银

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
“2016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产管理银

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交易商”

、“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
交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和
“2016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
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2017年度最具价值中

国品牌
100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年度特殊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年金融从业经历,
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
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
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
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
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1人,平均年龄
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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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62.5%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
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

182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年
2月
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
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
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
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
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
“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
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
21世纪
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
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
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
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
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
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3、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
总行风险管理与质量监控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
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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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合同、协议等文本的审定,负责该业务与管理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
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
室(品牌管理中心)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
管业务引发的声誉风险事件进行定向舆情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
置,包括与全国性媒体进行沟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
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
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
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中心是资产
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
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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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

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
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
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
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
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
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
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
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
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
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
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
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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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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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网址:
www.bo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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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姚建英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唐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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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联系人: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锋
网址:www.5ifund.com
(10)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号奎科科技大厦
1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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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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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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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9年
4月
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659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
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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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

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

日(T日)后的第
2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客户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
10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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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5/1.00=9,905.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 905.99份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

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6、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
(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
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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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间有权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如本基
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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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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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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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
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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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
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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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Y≥6个月
0.00%

注:1个月为
30日,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
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0%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0%的赎回费,并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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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履行
相关程序后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47,054.39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
其可得到
47,054.39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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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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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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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
(2)所述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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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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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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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建仓及运营期间充分考虑利用债券等风险较低资产积累收益,并在此基础上合
理配置权益资产比例,并积极运用各种权益、债券策略具体落实资产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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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投资限额内,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参与股票资产投资。本基金
将综合运用中银基金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充分发挥研究团队主动选股
优势,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
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头;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
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综合
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
投资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在对国内宏观经济要素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通过有效控制风
险,基于对利率水平的预测和混合型基金中债券投资相对被动的特点,进行以“目标久期”

为中心的资产配置,以收益性和安全性为导向配置债券组合。


(2)期限结构配置
由于期限不同,债券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
的预测,采取下面的几种策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首先采取主动型策略,直接进行期限结
构配置,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期、中期、短期三种债券的投资比例。然后与数量
化方法相结合,结合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不同投资组合
中债券的期限结构配置。


(3)确定类属配置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
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个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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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
种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
策略,针对市场定价失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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