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元泽利债券:鑫元泽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鑫元泽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 2018年 12月 21日 获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2128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7551。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托管 人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农业银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 2019年 6月 20日起至 2019年 9月 19日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 当延长或缩短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认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 账户或资 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 合约上或其 他障碍。 9、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10、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 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投资 人通过直销中心 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网点和 /或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对申 请的受 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 应以基金登 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基金的份额确 认情况。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 读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鑫元泽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xyamc. 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 务电话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或 021‐68619600进行咨询。 15、风险提示 :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对是 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其他机构 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鑫元泽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007551(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宏观分析和信用分析相结合,积极配置优质债券、合理安排组合期限、严格控制投 资组合风 险,在追求资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含微信交易):www.xyamc.com(微信名称:鑫元基金微理财(微信账号: xyamc_ebuy)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鑫元泽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 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19年 6月 20日至 2019年 9月 19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 况,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 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 金管理人将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及债务,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柜台、网上交易系统和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1、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 购无效的 款项退回。 3、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认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 :指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 法制定 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 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递减,具 体费率 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B万元 0.06% 100万元≤M<500万元 0.04% M≥500B万元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按笔收取, 1000元/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率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为 0.06%,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0.06%)=9,994.00元 认购费用=10,000‐9,994.00=6.00元 认购份额=(9994.00+5.50)/1.00=9999.5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 9999.5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 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 9945.86份基金 份额。 6、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 见本公 告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 单独计 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 请的受理情 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7、认购的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 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投资 人通过直销中心 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 9:3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A、一般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邮寄或传真(已签订传真协议)的形式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账号登记 或增加 交易账户的业务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a、《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b、《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及法人章)B; c、《传真交易协议书》 (加盖公章)B; d、《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e、《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加盖公章)B; f、《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B; g、《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承诺函》(加盖公章); h、《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公章、法人章(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需 提供); i、《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签章(消极非金融机构需提供); j、受益所有人信息表(加盖公章); k、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军队、武 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基金会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 注册登记证书 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l、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m、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o、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p、指定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B、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等产品开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 下资料: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外汇登记证、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资格证书、 企业年 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集合理财产品成立、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集合理财产品合同首尾 页、三方盖章 页(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C、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产品等涉及托管行开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 还需提供 以下资料: a、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及托管资格证书(加盖托管银行章); 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投资管理人授权托管银行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或托管协议(加 盖投资 管理人公章); c、托管银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银行章及负责人签章); d、托管银行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托管银行章)。 D、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的要求,还需提供以下资 料: a、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加盖公章); b、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近 1年末的净资产证明及金融资产资产证明、投资经 历证明 (加盖有效印章)。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 销资金 专户如下: 1)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2)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 将不承担 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b、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d、《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需提供; e、《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客户风险与产品风险不匹配(超 风险)时需提供; f、《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确认函》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时需提供。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机构投资者当日的认购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购 17:00前)到达鑫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的指定收款账户。特殊情况下未能到账的,投资者必须及时提供认购资金在当日上述时点(认 购 17:00) 之前从其银行账户划出的证明文件,且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已在(认购 17:00) 前收到投资者 的业务申请资料。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或者认购资金从其银行账户划出时点)超出上 述时点或者 当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投资者的当日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鑫元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不对相应资金的利息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 再次提出 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四、网上交易系统 (一)网上交易系统适用投资者 本公司已开通网上交易系统支付渠道,支持银行卡以公司网站公告为准。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微信公众号鑫元基金财管家),按 照有关提 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二)网上交易系统业务范围 基金账户开户、账户登记、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货币基金赎回转认购等业 务。 货币基金赎回转认购:指投资者用赎回“鑫元宝”(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A,000483)的份额 (直销柜 台的份额除外)直接认购本公司旗下募集期内基金的一种交易方式。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开通 此业务,并 且享受本基金认购费 1折优惠,固定费用的按原费用执行。对于非通过“赎回转认购”业 务提交的认购交 易申请,仍按照本公司公告标准费率收取认购费。 注:鑫元基金微信公众号鑫元基金财管家平台此次不支持货币基金赎回转认购功能。 (三)网上交易系统操作说明 1、持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需到各银行办理好网上业务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xyamc. com)或鑫元基金微信公众号鑫元基金财管家,按照相关提示申请开户或者开通网上交易系统 交易功能。 2、完成上述手续后,个人投资者即可登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按照有关提示办理开放式 基金的交 易及查询等业务。 (四)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 易委托服 务协议》、《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直销网上 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 妥善保管好网 上交易信息,特别是相关账号和密码。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 www.xyamc.com。 2、未尽事宜以基金法律文件、本公司相关公告和网上支付业务规则为准。 (五)咨询方式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021‐68619600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 息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二个工作 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 证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 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90 联系人:翁俊 网址:www.xyamc.com(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三)登记机构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层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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