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创中金:中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中金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金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9年 6月 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010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估 值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 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停牌、 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参与战略配售股票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 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 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 性较差,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本基金参与投资期货,投资期货的 主要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期货基差风险、期货合约展期风险、期货交割风险、 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衍生品杠杆风险、对手方风险、平仓风险、无法平仓风 险等。本基金可能投资流动性受限证券,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间投资者不能 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二 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受市场供求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 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1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 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5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7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9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9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2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0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5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06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7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4 3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中金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中金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4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中金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科创主 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金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金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5 招募说明书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6 招募说明书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27、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 外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7 招募说明书 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 金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封闭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8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9 招募说明书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10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 26层 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B座 43层 法定代表人:楚钢 设立日期:2014年 2月 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楚钢先生,董事长,理论物理学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历任花旗集团副 总裁、新兴市场风控经理、地方政府债券自营交易员、基金经理、拉丁美洲股 票期权交易负责人及另类投资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运营官、管理委员会成员。 黄劲峰先生,董事,机械工程专业学士。历任英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英国及香港)审计、核算见习生、副经理,经理等职务;香港汇丰银行资本 市场财务经理、货币及外汇市场财务经理职务;高盛(亚洲),高盛集团(日 本东京)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权益类产品财务控制 11 招募说明书 负责人、日本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香港财务控制负责人、执行董事等职务;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后台协调、风险管理岗位;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亚太区首席营运官、亚太(除日本)首席营运官、产品研发 主管和董事总经理职务。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董事总 经理。 陈刚先生,董事,法学博士。历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所研 究人员;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律师、中 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合规律师、中金美国证券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 厚朴香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事务负责人。陈刚先生是美国纽约州执业 律师并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董 事总经理。 孙菁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 部副总经理、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支持部执行总经理及负责人等职务。 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璧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经理;中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李永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风险监控员、投资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业务部投资 经理、固定收益团队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一级团队 负责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委员会委员、自有资金投资 委员会委员。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和决策科学博士。历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卡 尔森管理学院金融系终身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和会计系讲席教授、系 主任、副教务长。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执行院长。 冒大卫,独立董事,哲学博士,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团委书记、党 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财务部部长,北京大学副总会 计师等职务。现任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12 招募说明书 王元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耀良律 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兼任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夏静女士,执行监事,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道(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 核部高级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楚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孙菁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汤琰女士,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级理财经理,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虹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律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李虹女士是美国纽约州执业 律师并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兰兰女士,临床医学学士、神经生物学硕士。历任赛诺菲、拜耳高级医药 代表;华创证券、UBS、方正证券医药分析师、高级分析师;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医药分析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王雁杰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行 业研究员,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现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负责人、董事总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永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雁杰先生,简历同上。 石玉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 13 招募说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固定收益研究员;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2016年 7月加入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郭党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宁波镇海炼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华策投资 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4年 4月加入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朱宝臣先生,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 经理、量化投资总监。2017年 10月加入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投 资团队负责人。 杨立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助理、证券 投资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投资管理部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4 招募说明书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15 招募说明书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 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 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16 招募说明书 实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 基金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8)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9)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11)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 善。 3、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1)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 织架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 门之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 品相关的重大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 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 上,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 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 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2)内控流程 17 招募说明书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1)事前防范主要是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依照内部控制的原 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事中监控主要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适用的制度和防范措施进 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 和突击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 3)事后完善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使相关部门和岗位对自身的 业务流程进行完善。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 制措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信息披露控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等。 5、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公司股东、董事会、执行监事、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 请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 家可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有 可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 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 一定的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18 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19 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0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662只,QDII基金 3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20 招募说明书 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21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 26层 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B座 43层 法定代表人:楚钢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张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网站:www.ciccfund.com (2)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中金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trade.cicc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场内销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 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 增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22 招募说明书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办公楼 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办公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7916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君一、丁时杰 联系人:程海良 23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9年 6月 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9]1010号文注册。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认购 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 整为“中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内、场 外申购和赎回。 2、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24 招募说明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 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六、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进行,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 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 券账户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 基金份额。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元/份。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一)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进行,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5 招募说明书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场外认购费用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 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外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500元/笔 募集期内投资人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 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6 招募说明书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以后部分舍去归入基金资产。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8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10.08/1.00=10.08份 总认购份额=9,940.36+10.08=9,950.44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 10.08元,则其可得到 9,950.44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四)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 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 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上海证 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 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27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销 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场外认 购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资者。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 认购申请,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本金)退还投资者,对确认失败部 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登记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 金(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4、认购的限额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元 (含认购费); (2)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元(含认购 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28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一)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 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费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 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 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29 招募说明书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场内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归基 金财产。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 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例 1:某投资者从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2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 0.6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7.65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1+0.60%)=19,880.72元 认购费用=20,000-19,880.72=119.28元 经确认的场内认购份额=19,880.72/1.00=19,880.72份 认购份额(实际)=19,880份(向下保留到整数位) 利息折算份额=17.65/1.00=17份(向下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19,880+17=19,897份 因场内认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份额为 19,897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认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认购金额=19,880×1.00=19,880元 退款金额=20,000-19,880-119.28=0.72元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2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 产生利息 17.65元,投资者可得到 19,897份基金份额,并得到 0.72元的返还。 (四)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 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 30 招募说明书 市开放式基金。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销 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对于场内认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以销售机构规 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1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32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同》 33 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4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期内,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中金科创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后本基金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暂停上市交易,停复牌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 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35 招募说明书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基金转为“中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 调整。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 新业务。 36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 户下。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 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37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天内开始办理场内、场外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日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 进行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38 招募说明书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8、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9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 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 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 (含申购费),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投资者将可以办理场内、场外申购和赎 回。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00元。 投资人在场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 赎回;账户最低余额为 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 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 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 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40 招募说明书 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在受 限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业务。 在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之后,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 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0.80% 41 招募说明书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500元/笔 (三)赎回费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型后的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率一致,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 T<30日≤ 0.75% 30日≤T<180日 0.50% T≥180日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日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30日不满 90日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90日不满 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赎回具体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投 资者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规则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记录为 准。 (三)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42 招募说明书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退还投资者。 例 1:在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之后,某投资人投资 50,000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3561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3561=36,433.24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3561元,则其可得到 36,433.24份基金份额。 例 2:在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之后,某投资人投资 2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3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1+1.20%)=19,762.85元 申购费用=20,000-19,762.85=237.15元 经确认的场内申购份额=19,762.85/1.2300=16,067.35份 认购份额(实际)=16,067份(向下保留到整数位) 因场内认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份额为 16,067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认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返还金额=20,000-16,067*1.2300-237.15-=0.44元 即:在封闭运作期内,投资人投资 2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元,则其可得到 16,067份基金份额并得 到 0.44元返还。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开始办理赎回,赎回金额的计 43 招募说明书 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人从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1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81=10,681元 赎回费用=10,681×0.75%=80.11元 净赎回金额=10,681-80.11=10,600.89元 即:投资人从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0天,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1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00.89元。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4 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45 招募说明书 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具体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46 招募说明书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若在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5%以上的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 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7 招募说明书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含 25%)的赎回申请部分,将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文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处理。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5)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