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9靖滨债:2019年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时间:2019年06月18日 09:35:45 中财网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承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期债券发行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四、主承销商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
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五、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六、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及有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及其
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在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列明的各
种风险。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靖江市滨江新城


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靖江市滨江
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七、中介机构变更说明

本公司 2014-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变更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该次审计机构变更为正常业务开展所需,为根据内部决策流程选定,
不存在违背公司章程的情形。本次变更事项不会对本次债券发行构成不利影响。


八、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9 年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
专项债券(简称“19 靖江专项债”)。


(二)发行规模:人民币捌亿元整(RMB800,000,000)。


(三)债券期限和还本安排:本期债券为 10 年期债券,附设本金提前偿还
条款,从第 3 个计息年度末开始偿还本金,第 3、第 4、第 5、第 6、第 7、第 8、
第 9 和第 10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偿还发行总额的 15%、15%、15%、15%、15%、15%、
5%和 5%。


(四)债券利率: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不超过 Shibor 基
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本次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
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次
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特殊条款:本次债券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
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7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
将于本期债券第 7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债券交易场所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
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
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
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7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
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7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
付日,公司将按照债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之日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
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
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
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六)发行期限:2 个工作日,自 2019 年 6 月 6 日至 2019 年 6 月 10 日。


(七)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商设置
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八)发行范围及对象

1、通过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九)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
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A。


(十)担保方式:由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
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九、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录


释义 .................................................................... 6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 9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 1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 14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 17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 19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 20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 22
第八条 投资人保护机制 .................................................. 24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 47
第十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 69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财务情况 .............................................. 83
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 124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 ................................................. 131
第十四条 偿债保证措施 ................................................. 144
第十五条 风险揭示 ..................................................... 157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 ..................................................... 162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 165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 168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 169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新城公司

指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华靖资产

指江苏华靖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靖江城投

指靖江市城投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景元

指江苏景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债券/本期债券

指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8 亿元的“2019 年靖江
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
专项债券”,简称“19 靖江专项债”。


本次发行

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12 靖江新城债

指 2012 年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市政项目建设债券。


15 靖新城

指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


16 靖新城

指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6 年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6 滨江 01

指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6 年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16 靖滨 02

指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16 滨江 02

指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6 年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16 滨江 04

指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6 年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


G17 靖新 1

指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7 年
公开发行的绿色债券。





募集说明书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
而制作的《2019 年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
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说明
书》。


江阴园区

指江阴-靖江工业园区。


牵头主承销商/华福证券/簿
记管理人

指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兴业银行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融资协调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账户及资金监管人/债权代
理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


联合资信

指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联合信用

指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中兴华

指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中联

指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江豪

指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承销协议》

指本次债券的承销协议。


债券持有人

指持有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


《债权代理协议》

指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
规则

指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指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簿记建档

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确定本
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价格)簿记建档区间
后,申购人发出申购意向函,由簿记管理人
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




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计息年度

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一个起息日起至下一
个起息日的前一个自然日止。


年度付息款项

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用于支付本期债券每个
计息年度利息的款项。


当年债券存续余额

指债权登记日日终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
的全部债券面值总和。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章
程》。


工作日

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含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或休日(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基点

每一基点指 0.01%。




指人民币元。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注: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或
有差异,此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19〕45号文件批准
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业经由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并经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审议
通过。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靖江市滨江新城区江阳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海

联系人:戴荷金、戴云

联系地址:江苏省靖江市滨江新城区江阳路 9 号

联系电话:0523-84809392

传真:0523-84809394

邮政编码:214500

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董友谊、朱倩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0 号兴业银行大厦 21 层

电话:010-89926962

传真:010-89926829

邮政编码:100020

三、联席主承销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程航远、缪海峰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0 号兴业银行大厦 15 层

电话:010-59886666-103451

传真:010-88395658

邮政编码:100020

四、综合融资协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联系人:张叶一

联系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2 号 11 楼

电话:025-83193666-256822

传真:025-86791723

邮政编码:210005

五、证券登记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李皓、毕元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33、010-88170735

传真: 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2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总经理:聂艳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六、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1 号东塔楼 15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

联系人:孙秀刚、徐劲节

联系地址:南京市山西路 67 号世界贸易中心大厦 A1 座 17 楼

联系电话:025-83241701


传真:025-83206200

邮政编码:100000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6975 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
1 栋 1 门 5017 室-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金才

联系人:李金才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333 号万豪大厦 C 区 10 层

联系电话:022-23733333

传真:022-23718888

邮政编码:300381

七、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院 2 号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联系人:丁晓、马玉丹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院 2 号楼 17 层

联系电话:010-85679696

传真:010-85679228

邮政编码:100022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 38 号爱俪园公寓 508

法定代表人:万华伟

联系人:张蔚 郝亚刚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2 号 PICC 大厦 10 层

联系电话:010-85172818

传真:010-85170273

邮政编码:100022

八、发行人律师: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住所: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 68 号 18、19 楼


负责人:朱联海

联系人:赵超超

联系地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德禧隆商业街一号楼三楼

联系电话:0523-89106232

邮政编码:225306

九、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

住所:靖江市人民南路 98 号光芒大厦第一、二层

负责人:凌晨

联系人:薛明

联系地址:靖江市人民南路 98 号光芒大厦一楼

联系电话:0523-81150011

传真:0523-81165050

邮政编码:22530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9 年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专
项债券(简称“19 靖江专项债”)。


三、发行规模:人民币捌亿元整(RMB800,000,000)。


四、债券期限和还本安排:本期债券为 10 年期债券,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
款,从第 3 个计息年度末开始偿还本金,第 3、第 4、第 5、第 6、第 7、第 8、
第 9 和第 10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偿还发行总额的 15%、15%、15%、15%、15%、15%、
5%和 5%。


五、债券利率: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不超过 Shibor 基准
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本次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
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次
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特殊条款:本次债券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
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7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
于本期债券第 7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债券交易场所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
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
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7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
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7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
付日,公司将按照债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之日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


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
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
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七、发行期限:2 个工作日,自 2019 年 6 月 6 日至 2019 年 6 月 10 日。


八、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商设置的
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银行间交易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
者除外)公开发行。


九、发行范围及对象:

1、通过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A。


十一、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投资者认
购的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购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


十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以 100 万元为一个认购
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十三、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 2019 年 6 月 5 日。


十四、发行首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为发行期限的第 1 日,即 2019 年 6
月 6 日。


十五、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6 月 10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六、计息期限: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至 2029 年 6 月 9 日止。


十七、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本期债券从第 3
个计息年度末开始偿还本金,第 3、第 4、第 5、第 6、第 7、第 8、第 9 和第 10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偿还发行总额的 15%、15%、15%、15%、15%、15%、5%和 5%。

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8 年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 7 年末行使回


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7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年
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八、付息日:2020 年至 2029 年每年的 6 月 10 日为上 1 个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0 年
至 2026 年每年的 6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工作日)。


十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至 2029 年每年的 6 月 10 日,
若债券持有人在第 7 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7 年的利息
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 2026 年 6 月 10 日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二十、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一、承销方式: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十二、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三、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
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四、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
托管记载。


二、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
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请参见簿记管理人公告的《2019 年靖江市滨江新
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申购区间与投资者申购提示性说明》
中规定。


三、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部分的认购与托管:

本期债券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
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
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
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
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
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
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认购与托管:

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登记托管,
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
管 与 结 算 业 务 细 则 》 的 要 求 办 理 。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clear.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
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欲参与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行的债券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商联系,机构投资者
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
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
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商公开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见本募集说明书见附
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见本募集说
明书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
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
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对该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同意已签署的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
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
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
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
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
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
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
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账户及资金监管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
义务;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
分的信息披露。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做出的有效决议,
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
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本期债券期限为 10(7+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从
第 3 个计息年度末开始偿还本金,第 3、第 4、第 5、第 6、第 7、第 8、第 9 和
第 10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偿还发行总额的 15%、15%、15%、15%、15%、15%、5%和
5%。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8 年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 7 年末行使
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7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本息兑付具体方法如下: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0 年至
2029 年每年的 6 月 10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
的付息日为 2020 年至 2026 年每年的 6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
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
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
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
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从第 3 个计息年度末开始偿还本
金,第 3、第 4、第 5、第 6、第 7、第 8、第 9 和第 10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偿还发
行总额的 15%、15%、15%、15%、15%、15%、5%和 5%。每年还本时,本金按照债
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
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权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
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托管机构将按照上述比例注销债券持有人持有
的相应部分的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22 年至 2029 年每年的 6 月 10 日,若债券持有人在第
7 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7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
2026 年 6 月 10 日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工作日),当年兑付本金部分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
说明。



第八条 投资人保护机制

为保证本次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发行公司聘请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担任本次债券的债权
代理人,签署了债权代理协议(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凡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决议对全体本次债
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
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取得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
力。


一、债权代理协议

(一)发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发行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行
使其作为本期债券发行人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并承担义务。


2 发行人享有自主经营管理权。


3 发行人有权提议更换债权代理人。发行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更换债权代理人的议案。


4 发行人有权对债权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债权代理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不予
配合。


5 发行人有义务按照《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全体债券持
有人支付利息及/或本金。


6 发行人应在诚信守法经营的前提下尽最大合理努力确保其偿债能力,按
时足额向债券持有人偿还本息。


7 除由于本期债券已临近到期而终止交易的情形外,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内应尽可能使债券持续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而避免债券停牌、暂停上市或终
止上市。



8 发行人应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9 通知与告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当立即或不得迟于知悉相关
事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以通讯、传真、公告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
人及债权代理人:

(1)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
及/或本金或延期后仍未能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及/或本金;

(2)发行人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及/或本金;

(3)发行人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设立偿债资金专户,或未能按
照相关约定向偿债资金专户中按期足额划付偿债资金,或在该偿债资金专户上设
定权利限制(如涉及偿债资金专户);

(4)发行人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5)发行人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6)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7)发行人发生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或
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8)发行人拟做出减资、合并、分离、解散及申请破产或对债券持有人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主体变更事项的决定;

(9)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发生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其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政府部门或发行人主要股东拟对发行人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重组方案
关系到发行人盈利前景、偿债能力等影响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的情形:

(a)发行人拟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口径总资产的 50%以上;或拟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
业收入占其同期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营业收入的 50%以上;或拟购买、出售的资产
净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净资产额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b)发行人拟进行可能对发行人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债务重
组、重大资产置换;


(c)发行人资产拟被政府部门或企业主要股东剥离、或股权被无偿划转;

(d)发行人拟进行可能对发行人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资
产重组;

(11)发生政府部门或企业主要股东干预发行人决策的情形;

(12)担保人已发生或者预计将发生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0%
以上的重大损失或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如有担保人);

(13)担保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发生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其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如有担保人);

(14)担保人拟/已做出减资、合并、分离、解散及申请破产或其他对其担
保能力产生影响的重大主体变更事项的决定(如有担保人);

(15)发行人出质股权/股票的所在公司拟/已做出减资、合并、分离、解散
及申请破产或其他对其自身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主体变更事项的决定(如有
出质股权/股票);

(16)抵/质押资产发生灭失,或抵/质押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再
抵/质押,或对抵/质押资产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如有抵/质押资
产);

(17)发行人拟/已释放、置换、追加抵押/质押资产(如有抵/质押资产)。


(18)发行人拟变更担保人(如有担保人)或更换增信方式;

(19)发行人拟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款;

(20)发行人拟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21)发行人拟变更或解聘债券债权代理人;

(22)发行人或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发生严重不利变化;

(23)债券被暂停转让交易;

(24)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5)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发改委或债券上市流通场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一旦发现发生上述情形,除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代理人外,同时应附带
加盖发行人公章的该等事件的证明文件,对上述情形的发生做出详细说明,并说
明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发行人如上述第(12)项之情形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方案应经债券
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应就资产重组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专项评级,
评级结果不应低于发行人原主体评级,且重组方案应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备案。


发行人如上述第(24)项之情形拟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债券
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方
可实施,同时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10 其他事项的告知。发生如下事项时,发行人应及时告知债权代理人:

(1)发行人拟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或因故无法按照债权代理人及/或债券持
有人要求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2)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进行沟通、谈判或诉讼相关情形及进展情况;

(3)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4)发行人未能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作为发行人的义务、或未能
履行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除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之外的其他规定;

(5)其他为保证债权代理人依据本协议行使职权而需告知债权代理人的情
形。


11 在本期债券的担保人(如有担保人)或抵/质押资产(如有抵/质押资产)
发生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情形,发行人应在 6 个月内提供新的担
保。发行人不提供新的担保或其提供的新的担保不能得到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
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前偿付债券本息(如有担保人)或要求提前处置抵
/质押资产(如有抵/质押资产)。


12 加速到期还款义务。发生如下情形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合法作出决议,
发行人本期债券项下所有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视为立即到期,由发行人
立即予以兑付:

(1)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及/或本
金或所延期限已到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及/或本金;

(2)发行人明确表示或债券持有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发行人无法履行到期
债务;


(3)发行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被撤销,且本期债券项下之权利义务无人
承继;

(4)发行人的主体评级或本期债券评级发生严重不利变化;

(5)本期债券的担保人(如有担保人)或抵/质押资产(如有抵/质押资产)
发生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情形,发行人拒绝变更担保方式;

(6)根据本协议或其他相关约定发行人需加速还款的其他情形。


13 协助与配合。发行人应对债权代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授权予以
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债权代理人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2)在发生债权代理人变更情形时,配合原债权代理人及新债权代理人完
成工作及相关文件档案的移交事项,并向新的债权代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
义务(本协议第 6.2 款所述义务除外)。


14 文件及资料的提供。发行人应及时向债权代理人提供:

(1)登记持有人名单。发行人应每年(或根据债权代理人合理要求的间隔
更短的时间)向债权代理人提供更新后的登记持有人名单。


(2)发行人自身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在必要的范
围内及时向债权代理人提供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并应促使担保
人(如有担保人)或抵/质押资产所有者(如有抵/质押资产)及时向债权代理人
告知相关信息和资料。


15 为妥善履行上述应由发行人享有的权利或负担的义务,发行人应指派合
格工作人员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各项事务。


16 费用及报酬的支付。发行人须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相关约定按期、足额
支付相关费用及报酬。


(二)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债券持有人按照《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


2 债券持有人有权从发行人处获得到期应支付的本期债券利息及/或本金。


3 债券持有人有权依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从
发行人或债权代理人处获得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发行人、担保人(如有担保人)、


抵/质押资产(如有抵/质押资产)的信息,或其他可能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
利影响的信息。


4 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召集或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提出议案、质疑、陈述、表决等债券持
有人享有的权利。


5 债券持有人有义务遵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除《募集说明书》或本协
议作出例外约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发行人提前支付本金及/或利息;

6 债券持有人同意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各项约定并受上述法
律文件的约束;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协议或《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
定作出的合法决议,即便债券持有人在审议时作出了不同于决议内容的意思表示,
债券持有人均有义务遵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 债券持有人尊重债权代理人依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或《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债权代理行为,并承担合法有
效的债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债权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监督和报告。


(1)勤勉尽责地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债权代理人应及时收取并查阅发
行人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而向其交付之与发行人资信状况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依据
发行人的陈述和上述文件资料对发行人的资信状况是否发生对债券持有人利益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做出判断。


(2)债权代理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应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按
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
项进行监督。


(3)债权代理人应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如有担保人),抵/质押资产的价
值(如有抵/质押资产),偿债资金专户的设立、资金存储及支付情况(如有偿
债资金专户)进行监督。


(4)发布债权代理事务报告。债权代理人应于发行人每年公布上年度审计
报告的同时,发布债权代理事务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履约情况和偿债能力分
析。



2 召集和通知。


(1)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依据本协议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集并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将根据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决议及授权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并就有关决议内容协助债券持有人与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2)债权代理人在得知本协议 4.9 款规定的情形发生后,应根据勤勉尽责
的要求尽快以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


3 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


(1)代理债券持有人签署所有与本期债券相关的资产抵/质押协议(如有抵
/质押资产)和相应监管协议(如需)。


(2)为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的沟通、谈判及诉讼提供协助。在本期债券的
存续期内,债权代理人可根据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提出的相关要求,为债券持有
人与发行人之间的沟通、谈判及诉讼事务提供便利和协助。


(3)债权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后,
有权按照会议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授权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如下行动:(a)
参与整顿、和解、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b)对发行人向有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c)做出有效的债券持有人放弃对发行人所享有之权利或豁免
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所负担义务的表示;(d)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以全体
债券持有人的名义对外做出其他必要的意思表示。


债权代理人依据前款约定所为之行为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
后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4)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采取适当行动。债权代理人根据发行人的
陈述及/或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发行人将可能发生无法按时足额偿还本
期债券的相关债务、本期债券的担保人发生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事项(如
有担保人)、或本期债券抵/质押资产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有抵/质押资产)
时,应依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会议形成的决定采取
要求发行人或担保人(如有担保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等行动。



债权代理人应将发行人更换担保方式或法定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情况
及时告知债券持有人。


(5)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授权。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会议决议的方
式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所享有的权利授权债权代理人行使。债权代
理人接受该等授权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采取的行动,发行人及各债券持有人均应
认可并配合。


4 其他。


(1)即便未明确约定于本协议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权主管部
门的要求须由债权代理人行使的职权,债权代理人亦有权行使,并可得到发行人
及各债券持有人的尊重和配合。


(2)债权代理人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

但债权代理人有权自行聘请专业顾问,协助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职责和
义务。


(3)免责声明。债权代理人不对本期债券的合法有效性作任何声明;除监
督义务外,不对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除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出具的
证明文件外,不对与本期债券有关的任何声明负责。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一)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形式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债券
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组成,债券
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
知》(发改财金〔2008〕7 号)、《国家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券存续期监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二条 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公司(企业)债券系指靖江市滨江新
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发行的本期
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
行;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为合法持有本
期债券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以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
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行
为视为同意并接受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约束。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
开,并对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
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参与会议、未参与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
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取
得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六条 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所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利益;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但债券
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相抵触。


第七条 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使用的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定义的词
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就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1)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
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2)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
决方案作出决议;

(3)对政府部门或发行人主要股东拟对发行人实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
行决议;

(4)发行人、担保人(如有担保人)、出质股权/股票的所在公司(如有出
质股权/股票)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等对
本期债券持有人产生重大影响的主体变更事项时,本期债券持有人权利的行使;

(5)抵/质押资产发生灭失,或抵/质押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再
抵/质押,或对抵/质押资产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如有抵/质押资
产);

(6)变更本期债券的担保人(如有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

(7)变更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

(8)对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修改《债权代理协议》或达成相
关补充协议或签订新的协议以替代原协议作出决议;

(9)其他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期债券上市交易场
所及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
事项。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
会议:

(1)发行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2)单独或合并代表 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书面
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3)债权代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4)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5)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未能按
期足额支付本息;


(6)发行人明确表示或债权代理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发行人将无法履行到
期债务;

(7)拟变更、解聘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

(8)政府部门或发行人主要股东拟对发行人实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且重组
方案关系到发行人盈利前景、偿债能力等影响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

(9)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或其他主体变更的情
形;

(10)发行人主体评级或本期债券评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1)担保人(如有担保人)发生影响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不利变化,或抵
/质押资产(如有抵/质押资产)发生影响其价值的重大不利变化;

(12)发行人拟变更本期债券担保人(如有担保人)或担保方式;

(13)发行人未能及时设立专项偿债资金专户,或未能按照相关约定向偿债
资金专户中按期足额支付偿债资金或在该偿债资金专户专项账户上设定权利限
制(如涉及偿债资金专户);

(14)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权代理人负责召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
当出现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的任
何事项时,发行人应当立即或不迟于发行人知悉相关事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书面通知债权代理人,债权代理人应自其知悉该等事项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债权代理人未按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
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通知。


就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发行人向债权代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
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债权代理人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的,发行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时
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权代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债权代理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
召集人。


单独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
有人会议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10%
以上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合并发出会议通知的
债券持有人推举的 1 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发行人根据第九条规定发出召开债
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为召集人。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
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的,召集
人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新的开会时间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公告,但不
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 15 个工作日在相关
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但经代表本期债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债券
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可以少于上述日期。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议程;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4)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
之前 10 个工作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个工作日。于债
权登记日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
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
人。



第十五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发行人的公司所在地。会
议场所由发行人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发行人承担合理的场租费
用,若有)。


第四章 议案、委托及授权事项

第十六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


第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八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
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发行人、担保人、债权代理人、持有发行人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
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前第 10 个工作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
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
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
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
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六条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参与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债权代理人和发行人应当出席债券持
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债权代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者除外)。本期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无权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
见,其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
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总额。


第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参与会议的,应按照召集人公告的会议通知进行
参会登记,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
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与会议的,应提交
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
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参与会议的,代理人


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投
票代理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
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投票代理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代理人的权限,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4)投票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个人委托人签字或机构委托人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
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
召开 24 小时之前送交召集人。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其他有利于
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需经代表债券未偿本金三分之
二以上(包含三分之二)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参与方为有效。

拟参与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需按照召集人公告的会议通知进行参会登记,
未登记的持有人视为不参与会议。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债权代理人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


如债权代理人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同推举 1 名债券
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
1 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
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
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参与会议人员的名册。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


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现场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在会议名
册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
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及改变会议地点。若经会
议指令,会议主席应当决定修改及改变会议地点,则延期会议上不得对在原先正
常召集的会议上未批准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六章 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登记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拥有的表决权与其持有
的债券张数一致,即每 1 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 1 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会
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
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
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应由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律
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二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
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参与持有人会议但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决定以后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
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登记在册本期债券持
有人均有权参与或委派代表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下列机构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下列机构为债券持有人的,其代表的本期债券张数不计入有表决权本期债券张数
总数:

(1)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关联方;

(2)债券持有人为担保人或其关联方(如有担保人);

(3)债券持有人为出质股权/股票的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如有出质股权/
股票);

(4)债券持有人为抵/质押资产拥有者或其关联方(如有抵/质押资产);

(5)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期债券属于如下情形之一:(a)已届本金兑付日,
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
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本期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期债券条款应支付的
全部利息和本金;(b)不具备有效请求权的债券。


第三十一条 每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为两人,负责债券持有人会议计
票和监票。现场会议的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参与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中推举,监
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非现场会议监票人由召集人委派。与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或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第三十二条 现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
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
载入会议记录。以非现场方式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或以现场和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方式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以会议决议公告为准。


第三十三条 现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
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点票。


第三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参与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
效。但对于免除或减少发行人在本期债券项下的义务或本期债券担保人对本期债
券的保证义务的决议以及变更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四分之三以上(包括四分之三)
通过才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涉及须经相关
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对决议生效之日登记在册的全体债
券持有人(包括所有未参加会议或明示反对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
和约束力。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
有效决议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决议于相关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
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的张数
及占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总张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本期未偿还
债券本金总额,占发行人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

(3)会议主席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个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发行人代表
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会议召集人代表和记录员签名,连同表决
票、出席会议人员的名册、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
文件一并由债权代理人保管,保管期限至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届满 2 年之日止。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改委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前述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债权代理人保管期限届满后,应当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将上述资料移交发
行人。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发行人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本期债券上市交易场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债权代理人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
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人及其他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
议的具体落实。


第四十二条 除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
出席会议的发行人代表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的公告方式为:在发行人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
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发行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十五条 当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存在任何不一致、冲突或抵触时,债权代理人应根据本期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修改、修
订或补充。除此之外,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六条 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内”
或“内”均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由发行人及债权代理人共同制订,自
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本期债券
发行截止日生效。


三、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发行人(甲方)聘请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乙方)作为募集资
金账户的开户行和账户及资金监管人,同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和华


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丁方)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签订了本期债券账户及
资金监管协议,以确保全部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债券发行及偿还的安全和规
范。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及其附件、
《承销协议》和本协议的规定行使其作为本期债券发行人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并承
担义务。


2 甲方有自主经营权,并有权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3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开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及使用募集资
金。


4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开立偿债资金专户,划转、提取和使用
偿债资金,不得在偿债资金专户上设定任何权利限制。


5 甲方应在发行首日前向丁方提供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及偿债资金专户的信
息,并加盖公章。


6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当立即或不得迟于知悉相关事件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以通讯、传真、公告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及丁方:

(1)发行人已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宜已经债券持有
人会议决议通过;

(2)发行人预计不能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按时、足额划转偿债资金。


7 甲方应配合乙方、丙方、丁方以及当地发展改革委调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
的使用情况和偿债资金专户的资金收支情况,向检查人员提供募集资金使用专户
和偿债资金专户的明细日记账、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并提供复印件。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行使其作为本期
债券监管人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并承担义务。


2 乙方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确保募集资金使用专
户和偿债资金专户中资金的独立和安全(但因配合国家司法、执法部门依法采取


强制性措施的除外)以及持续、有效的使用,不得办理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和偿债
资金专户网上银行业务和电话银行业务,依法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3 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保证
甲方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划转、提取
和使用偿债资金。若甲方无正当理由发出任何未按本协议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划
转、提取和使用偿债资金的指令时,乙方应予以拒绝,并立即书面通知丁方。


4 甲方按照《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和/或划
转、提取和使用偿债资金时,在不违反银行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及时
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拒绝或拖延,否则,乙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5 乙方有权随时调阅甲方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中资金进出情
况,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上述账户的明细账册、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并提供
复印件。


6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妥善保存本期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的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并按照丙
方及丁方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


7 乙方依据本协议所承担的责任,不应被视为乙方对甲方的行为提供保证
和其他形式的担保。乙方不承担本期债券的偿还责任,也不为本期债券提供任何
担保。


8 下列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监管义务;

(2)监管期限到期后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发生的款项支取、
划转、销户、变更账户;

(3)监管期限内,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
财产保全、执行等强制措施;

(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开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或甲方
未按合同约定将款项及时、足额存入偿债资金专户。


9 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及其附件和
本协议的规定行使其作为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丙方及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及丁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和本协议
的规定行使其作为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并承担义务。


2 丙方及丁方应对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的设立、资金存储及
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3 丁方应按照《承销协议》的要求,将相关募集资金按期、足额的划入甲方
开立的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否则,丁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四)募集资金使用专户

1 甲方应在本期债券发行首日前 5 个工作日于乙方开立唯一的募集资金使
用专户,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中的资金包括本期债券募集款项及其存入该专项账户期间产
生的利息。


2 丁方将按照《承销协议》的要求,按时、足额的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直接
划入募集资金使用专户。


3 甲方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中的资金,专
款专用。甲方需要使用资金时,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划款、提取、
使用的指令,经乙方审核符合《募集说明书》要求的,方可准予使用。


4 当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 5 款(2)的要求,将资金按时、足额划入
偿债资金专户时,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及丁方。


5 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的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和乙方预留,即甲方预留其单
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私章和乙方授权审批人名章,
如果甲方、乙方发生人员变更,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
理完毕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6 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自设立时成立,自账户资金支出完毕并履行相关
账户注销手续后终结。


(五)偿债资金专户

1 甲方应在本期债券发行首日前 5 个工作日在乙方开立唯一的偿债资金专
户,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偿债
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包括用于偿还当年应付的本息的资金。



2 偿债资金只能以银行存款或银行协定存款的方式存放,并且仅可用于按
期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到期支付本金。


3 甲方应在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或兑付日前 7 个工作日(T-7 日)之前,按照
《募集说明书》中确定的利息/本息金额向偿债资金专户中划入偿债资金。


4 甲方应在本期债券付息日或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T-5 日)向乙方发出加
盖相关账户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在本期债券付息
日或兑付日前 3 个工作日(T-3 日)将当期应付的利息/本息划转至本期债券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账户。乙方在完成划款工作后 2 个工作日
内,应将有关结算凭证复印件分别传真给甲方及丁方。


5 在本期债券付息日或兑付日前 7 个工作日(T-7 日),乙方应检查偿债资
金专户内的资金,并于当日将偿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情况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和
丁方。同时,乙方应根据偿债资金专户资金的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在 T-7 日,偿债资金专户余额大于或等于当年应付利息/本息数额,协
议各方执行正常利息/本息的划转工作;

(2)在 T-7 日,偿债资金专户余额小于当年应付利息/本息数额,乙方应在
当日通知甲方在 T-5 日前将当年应付利息/本息金额划入偿债资金专户;

(3)在 T-5 日,甲方未按乙方通知的要求,将当年应付利息/本息金额划入
偿债资金专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丁方;

(4)当确定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乙方将按照丁
方的要求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及偿债资金专户中所有资金的支出,不允许
甲方自行支配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及偿债资金专户中的资金。


6 偿债资金专户的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和乙方预留,即甲方预留其单位公
章或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私章和乙方授权审批人名章,如果
甲方发生人员变更,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预留
印鉴变更手续。


7 偿债资金专户自设立时成立,自本期债券所有还本付息义务履行完毕并
完成相关账户注销手续后终结。


(六)风险防范措施


1 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包括被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
冻结/暂停支付、扣划/划拨等强制措施)出现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和/或偿债资金
专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如约划转现金款项的,乙方将依法执
行冻结、划扣等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在上述情形
发生的次日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和丁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次日按《人民币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乙方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和/或偿债资金专
户。


2 偿债资金专户出现本条约定的任何被查封、销户、冻结等障碍而不能如约
划转现金款项的,均不能免除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存入偿债资金的义务。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靖江市滨江新城区江阳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海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22 日

注册资本:150,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128200000536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73751742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经营与管理;土地的利用设计;房屋租赁;
房屋工程建筑施工;建筑机械及设备的租赁及维修;建筑材料、金属构件及门窗、
机械设备销售;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成立于 2004 年 11 月 22 日,是由靖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公司股东为靖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靖江市华丰城市
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50,000 万元。作为靖江市滨江新城最重要的基础设施
建设主体,公司进行滨江新城内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1,914,148.16 万元,负债总额为
1,036,332.18 万元,净资产为 877,815.98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4.14%;2016-
2018 年度发行人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5,301.46 万元、67,525.46 万元和
69,601.17 万元,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0,958.30 万元、
12,047.06 万元和 14,380.20 万元。


二、历史沿革


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11 月 22 日,经营范围为
地产开发及销售、租赁;土地的利用设计;市政工程的建设。公司原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5,000.00 万元,其中靖江市华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
2,45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9%,江阴市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
2,55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该出资业经靖江新天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靖
新联验字[2004]第 068 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注册号为 3212821103502,法定代
表人为王金国,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地产开发及销售、租赁;
土地的利用设计;市政工程的建设。


2005 年 7 月 29 日,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第二
次股东会批准,公司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之后的经营范围为:地产开发及销
售、租赁;土地的利用设计;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屋租赁;房屋工程建筑施工;
建筑机械及设备的租赁及维修;建筑材料、金属构件及门窗、普通机械销售;市
政工程的建设(涉及许可或资质经营的凭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经营)。


2008 年 2 月 1 日,公司变更注册号,变更后的注册号为 321282000005368。

2009 年 3 月 31 日,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
司原股东江阴市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在公司 51%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靖江市华
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完成后,靖江市华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唯一
股东,认缴货币出资 5,000.00 万元,实缴出资额 5,0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
限公司(法人独资)内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
经营项目:土地的利用设计;房屋租赁;房屋工程建筑施工;建筑机械及设备的
租赁及维修;建筑材料、金属构件及门框、机械设备销售;市政工程的建设。


2009 年 5 月 22 日,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并经《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国有资产注入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
(靖国资〔2009〕4 号)文件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 30,000.00 万元。靖江
市华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出资 5,0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6.67%,出资方式
为货币;靖江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资 25,000.00 万元,占
83.33%,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该出资经靖江新天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靖新联会
验字[2009]273 号验资报告审验。



2009 年 7 月 28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 35,800.00 万元,其中靖江市华丰
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出资 5,0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3.97%,出资方式为货币;
靖江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资 30,800.00 万元,占 86.03%,出
资方式为货币及实物资产。该次增资经靖江新天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靖新联会验
字[2009]435 号验资报告审验。


2010 年,根据中共靖江市委靖发〔2010〕20 号文件,中共靖江市委、靖江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靖江市国
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名称变更为“靖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办公室”。


2010 年 12 月,根据《市国资办关于同意增加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的批复》(靖国资办〔2010〕69 号)文件,靖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办公室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 50,000.00 万元,其
中靖江市华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出资 5,0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0%,出
资方式为货币;靖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资 45,000.00 万元,
占 90.00%,出资方式为货币及实物资产,货币形式出资 20,000.00 万元,实物
出资 25,000.00 万元。该次增资经靖江新天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靖新联会验字
[2010]737 号验资报告审验。


201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鞠林红,并取得变更后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仍为 321282000005368。2016 年 9 月 22 日,公司法定代
表人变更为徐玉海,并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2827673751742。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土地的利用设计;房
屋租赁;房屋工程建筑施工;建筑机械及设备的租赁及维修;建筑材料、金属构
件及门框、机械设备销售;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经营与
管理;土地的利用设计;房屋租赁;房屋工程建筑施工;建筑机械及设备的租赁
及维修;建筑材料、金属构件及门窗、机械设备销售;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 年 12 月 18 日,根据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决定,公司注册
资本由人民币 50,00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完成工商变更后
的股权结构为:靖江市华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 5,000.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3.33%;靖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认缴出资人民币
145,0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6.67%。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实收资本仍为 50,000.00 万元。(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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