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沃施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与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签订煤层气(致密气)购销合同的公告

时间:2019年06月18日 16:03:49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沃施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0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与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分公司签订煤层气(致密气)购销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山西沃晋燃
气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晋燃气”)在积极开拓下游销售市场的同时努力
拓宽气源供应渠道,致力于建设并形成完整的天然气销售产业链,近日,沃晋燃
气与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签订了《煤层气(致密气)购销合同》
(以下统称“合同”)。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本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供气量,每日供气量以卖方实际供气量为准。因此本
合同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卖方:

公司名称: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祖煜欣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3日

住所: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化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R7E316


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为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分
支机构。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情况: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


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买方:

公司名称:山西沃晋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春

成立日期:2019年1月9日

注册资本:1000万

注册地址: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坡头乡乌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32MA0KCLNE9B

(3)作业方:

公司名称: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传容

成立日期:2007年6月7日

注册资本:55555.556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4、6号31幢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3748511Y

2、交易对方与公司业务往来情况

交易对方的总公司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海沃邦
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由中海沃邦勘探、开发及生产天然气,再与中石油煤层气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销售,并取得各自的分成收入。近三年,中海沃邦与中石油煤层
气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销售并取得的销售收入如下:

会计年度

销售收入(万元)

占中海沃邦销售收入的比例

2016年

36,336.19

100.00%

2017年

77,156.56

100.00%

2018年

85,068.06

100.00%



3、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为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分
支机构。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主要从事煤层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对外合作,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
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约方基本情况


卖方: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买方:山西沃晋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作业方: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交易内容


卖方按合同所列条款和条件向买方销售煤层气(致密气),买方按合同所
列条款和条件向卖方购买煤层气(致密气),作业方按本合同所列条款和条件保
证卖方销售给买方的煤层气(致密气)的生产和产量。


3、交付质量


三方商定煤层气质量标准为GB17820-2012《天然气》二类气标准。


4、 供气量


供气量最终以卖方实际供气量为准。


5、计量


合同项下煤层气(致密气)按立方米计量。作业方应提供、安装和维护计
量所需的所有设施。


6、结算方式


由沃晋燃气将气款支付给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月度进行气款
结算,卖方应以电子或三方同意的其它方式发送给买方一份月结算单。


7、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前60天,由三方协商确
定是否续签合同。


8、违约责任


买方应赔偿卖方、作业方因买方违反合同而直接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
卖方、作业方应赔偿买方因卖方、作业方违反合同而直接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


失。该等实际经济损失应是合同签署时各方可预见的或应当预见的该等违约可能
造成的经济损失。


9、合同签订日期:2019年6月18日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本合同能够顺利执行,沃晋燃气将获得稳定的天然气供应渠道,为沃晋
燃气向下游客户稳定供气提供保障,沃晋燃气将形成完整的业务链条,有利于沃
晋燃气的业务发展。


本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供气量,合同期内供气量以卖方实际供气量为准,因此
本合同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协议
的履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的规
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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