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消费升级混合: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六 月 本基金经 2019年 3月 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下发的《关于准予 融通 消费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328号文)准予 募集 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 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认购(或 申购 )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包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可能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市场联动的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 额度限制、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 规则带来的风险、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 差异带来的风险、港股通 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及其他可能的风险等。有关港股投资相关的特定风险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 、 提前偿付风险 、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 具体 内容 见 本 招募说明书 “风 险揭示 ”章节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股指期货 ,可能面临 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差 风 险 、 保证金 风险 、 信用 风险 和操作风险 等 。 具体 内容 见 本 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 章节。 投资人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 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 基金存在 资产净值或持有人数 过低 面临 清算 的 风险, 敬请 投资 人 留意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 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担。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 ................................ ..... 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7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2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融 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 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指《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融通消费升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 4 、 销售机构:指 融通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6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融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 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6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 《业务规则》:指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 4 6 、 元:指人民币元 4 7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9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53 、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 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 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 4 、 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 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 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 5 、 港股通: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5 6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 14 层 3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 14 层 4 、 法定代表人: 高峰 5 、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6 、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2 日 7 、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8 、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 [2001]8 号 9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10 、 电话: 0755 - 26947517 1 1 、 联系人: 赖亮亮 1 2 、 注册资本: 12500 万元人民币 1 3 、 股权结构: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 4 0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年 7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 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 2011年 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 究院教授。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2011年 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 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2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王利先生,工学学士,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公司 内核负责人、场外市场部负责人。历任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上海远东 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稽核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合规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2018年 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杨宗兵先生,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现任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干部与业务 管理中心副总裁。历任安徽省池州市第八中学高中语文教师,中国图书进出口 (集 团 )总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新兴际 华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党委书记、 董事、集团党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副厅级)。 2018年 3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 董事王裕闵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现任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全球投 资主管兼联合首席投资官 ,兼任 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GP LLC董事会列 席代表。历任 M&T Bank分析员, FGIC( GE Capital通用资本的子公司)交易 员, General Reinsurance基金经理, 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高级基金经理, 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投资官, Wachovia Corporation 董事总经理兼全球结构信贷产品主管、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市场和投资银行业务亚 洲主管,宏利资产管理( 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香港亚洲固定收益产品主 管,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球投 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国际)。 2018年 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 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 (日本东京 )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 2015年 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清华大学 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 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 。 2017年 6月起至今,任 公司董事。 2、 基金管理人 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15年 8月 起至今,任公 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简历同上。 总经理张帆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 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 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 2017年 6月起至今, 任 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 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 (日本东京 )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部长。 2011年 3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 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 2011年 3月至今,任 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关山女士, 英国帝国理工大学金融学硕士、英国伯明翰大学经济学学士, 13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06年 3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纺织服装行业研究员、餐饮旅游行业研究员、轻工制造行业研究员、 消费行业组长,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以及融通新消费灵活配 置混合、融通红利机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融通互联网传媒 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的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 权益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延闽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付伟琦先生, 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需要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 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 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核算业务指引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 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4 , 932 , 123 . 46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 9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 08 人,平均年龄 33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 9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945 只。自 2003 年以来, 中国工商银行 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 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中 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 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 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 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 14 层 邮政编码: 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 0755 ) 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 883 - 8088 (免长途通话费用)、( 0755 ) 26948088 (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84 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 5 层 502 - 507 室 邮政编码: 100032 联系人: 柴玏 电话:( 010 ) 6619098 2 (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4 层 3405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 021 ) 38424889 (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 www.rtfund.com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 14 层 邮政编码: 518053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 0755 ) 26947504 (二) 其他销售 机构 ( 1 )其他基金 销售 机构详见 相关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 14 层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高峰 电话: 0755 - 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刘佳、刘翠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9年 3月 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 328 号文准予 募集 。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 三、基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人民币 2亿 元 。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售 。 2、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 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普通客户具体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为每笔 1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 1)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例 1:某投资者 (普通客户) 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 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 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8,814.23= 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 50) /1.00=98,86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1.2%, 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50元 , 可得到 98,864.23份基金份额。 例 2: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 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则其认购费用为 100元,假设认购金 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00= 99,900.00元 认购份额=( 99,900.00+ 50) /1.00= 99,950.00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认购金额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 对应认购费为 100元,可得到 99,950.00份基金份 额。 (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 、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日( 包括该日 )后及 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 理。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含认购费)为 1元,各销售 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 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 认购费)为 10万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如本基 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 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 实施 前两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并终止,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 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未完) ![]() |